丽水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严格落实上级减负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里出台的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和浙政办发〔2018〕99号文件精神,确保增值税改革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取消和清理涉企保证金及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等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组合拳落实到位。具体政策内容详见附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审管办、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残联、丽水电业局、人行丽水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其中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涉困企业税费帮扶措施。经税务机关批准对企业可给予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将重点帮扶企业纳入“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类别,给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各50%的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建设局)
二、进一步加大企业融资支持
(三)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制定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信贷保障的政策措施,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制造业贷款指标综合评价,建立制造业贷款财政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风险控制比例、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加大对制造业的贷款投放,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企业,坚决摒弃一刀切,不得抽压贷。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高出2个百分点。加快推广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及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经信委)
(四)大力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制定出台加大支持企业股改上市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拓展直接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丽水中心支行)
(五)深化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实现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县(市、区)全覆盖并正常运营。深化银担合作,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房产余值抵押、应收账款和仓单质押、机器设备抵押以及信用保证担保等业务。在2018-2020年期间可将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代偿控制比例从5%提高到8%。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在2020年底前,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按原标准降低50%,优惠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六)充分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基金产业园建设。鼓励创新财政投入方式,积极引导成立各类产业基金。培育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丽水市生态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先进制造业投资力度。积极研究纾解企业股权质押困难化解流动性风险的行动方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金控公司、市经合办)
三、进一步提升企业用工服务
(七)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负担。对2018年6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4个月的统筹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临时性降低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费率1个百分点。严格按省政府要求下调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费率和改进公积金缴存机制。及时落实国家进一步促进就业的针对性措施和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支持企业招才引智。制定出台关于深化校企合作优化用工服务的实施意见,着力缓解企业用工难问题。每月定期举办综合性及主题性人才招聘会,并积极组织开展到中西部地区、对口协作、大专院校等系列招聘活动。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适当放宽必须在本地缴纳社保的引才政策,对企业引进的在市外参加社保的高层次人才并在企业连续领取十二个月薪酬的可以享受在本地参保人员的同等人才政策。着力改善开发区、工业园区公共交通条件,便利企业职工出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九)鼓励工业企业提高装备自动化水平。对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备案登记,并在2019年底前开始实施的制造业技改项目,给予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补助的比例从6-8%提高到12%,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积极争取省级重点领域试点项目,加大承担省级试点企业的支持力度,补助比例可提高到设备投资额的3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用能保障
(十)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从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到2020年,力争全市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所有工商业企业用电量比例超过60%。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全面清退临时接电费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物价局〉、丽水电业局)
(十一)强化企业用气保障及价格监管。加快天然气“县县通”工程建设,优化完善天然气城镇管网,增强企业用气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监管,计划执行的非居民用气最高购销差价原则上不高于0.90元/立方米,供气企业自采补充天然气按成本价格进行销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
(十二)着力腾出用能空间。坚决依法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确保每年能为先进产能和新兴产业腾出用能空间2万吨标煤,盘活存量土地3000亩以上。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补助比例从按节能节水设备、减排设施新增投资额的8%提高到12%,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强化企业用地保障
(十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允许工业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应采用招拍挂方式,租赁期满投入产出水平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对同一宗地,在符合相关条件和宗地不分割的前提下,经审批可以分期验收、分期办证。(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设局)
(十四)扶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对申报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省、市绩效(星级)评价达到省评价指标体系3星、4星、5星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运营机构申报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六、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十五)鼓励各类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的补助;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六)鼓励数字经济发展。对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七、进一步支持企业走出去
(十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制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常态化应对机制,加大对外贸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外贸出口稳定增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八)提升外贸投资便利化。简化外贸税收优惠事项办理,为重点出口企业提供绿色退税通道。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积极规避外贸收汇风险。提升外贸企业进出口通关便利,简化进出口企业申报、减少通关环节、取消《出/入境货物通关单》,2018年内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丽水海关)
八、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九)持续深化“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深化市县领导联系龙头骨干企业、拟上市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市直重点企业等“四张名单”制度,坚定不移发展壮大生态工业第一经济。每年开展企业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确保企业反映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广实施工业科技特派员制度,2019年累计派驻工业科技特派员175名以上。实施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券政策,2019年市财政新增首期资金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制度,深化“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力争竣工验收“最多跑一次”“最多30天”。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以内。着力压缩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时间,降低企业融资转贷成本。(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土局)
本意见除有具体施行时间的条款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降低税费及财政奖补的政策条款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有上级出台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本意见有关的奖励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对本意见中明确需要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各牵头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出台。对提高奖补标准的政策条款适用原资金管理办法;对新增的扶持政策条款由各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明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政策申报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做好指导服务,确保惠企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