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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进口促进进口结构优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12-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进口促进进口结构优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53号)精神,充分发挥进口对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增强对外贸易持续发展动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扩大进口的同时优化进口结构,助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进口结构促进生产消费升级

(一)积极增加关系民生产品进口。适应消费升级和供给提质需要,扩大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消费品、医药和康复、养老护理等产品进口。落实国家降低部分商品进口税率措施,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清理不合理加价。强化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口岸和企业申建进境免税店,扩大免税品进口。(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服务贸易进口。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后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明确全区服务贸易重点进口领域,加快发展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专利技术、商贸物流、金融、保险等服务贸易的进口。鼓励发展新兴服务贸易,促进建筑设计、咨询服务、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口。稳步扩大旅游、商业服务等传统领域进口。(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按照自治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需求,围绕全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装备制造业,鼓励企业扩大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产业转型升级所需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进口,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优质农畜产品进口。结合农牧业供给侧改革,适度增加优质农畜产品和有利于提升农牧业竞争力的农资、农机等产品进口,增加农畜产品进口品种,增加进口数量。提高进境动物检验检疫审批效率,支持沿边重点口岸进境动物及相关产品隔离场建设。(自治区农牧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继续扩大资源性产品进口。进一步发挥全区口岸优势,保持煤炭、木材、有色金属矿砂、原油、成品油、钾肥、纸浆等资源性产品进口稳定增长。用好用活边境钾肥进口经营企业资质。支持自治区企业境外开发资源性进口产品回运。(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培育进口经营主体。培育壮大进口龙头企业,鼓励各类中小企业进口。引导从我区口岸过货且进口量大的企业实现在我区进口经营本地化。推进外贸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合作,扩大群众需求旺盛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支持重点进口企业提升进口能力和份额。(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二、积极拓展进口市场渠道

(七)积极组织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广泛动员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加强对接服务,拓展进口渠道,扩大我区企业自营进口规模,优化进口商品结构。推动自治区企业与国内外企业在产业、贸易、投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开放,提高参会综合效益,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八)促进进口市场多元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促进进口,推动进口市场多元化发展。注重从“一带一路”市场国家进口,不断拓展从发达国家进口技术和商品的范围。提升中欧班列通关便利化水平,推动实现中欧班列转关无纸化。(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挥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对扩大进口的推动作用。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外商在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优化进口结构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注册登记“一口受理”,不断提升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农林业等领域的合作,鼓励企业创新投资方式,积极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以国际产能合作带动资源回运。(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创新进口贸易方式。加快推进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模式,完善自治区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培育和引进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知名龙头企业,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取得实质性进展。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区创新发展,优化监管方式,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执行边民互市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发挥进境商品指定口岸作用,扩大肉类、粮食等相关产品进口。推动满洲里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鼓励试点企业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探索建立规范有序的平行进口汽车市场体系。积极承接京津冀、东部沿海和境外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不断扩大加工贸易进口。(自治区商务厅、公安边防总队,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贸易便利化自由化水平

(十一)培育进口促进平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盟市与区内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合作设立进口直营店、创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动边境口岸进口资源加工基地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挥口岸大通道作用。发挥我区口岸和中欧班列重要通道优势,鼓励企业积极采购欧洲、中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和日用消费品。合理规划中欧国际货运班列运营线路,扩大货运班列辐射面和业务量。积极推动呼和浩特航空口岸国际快件业务快速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进口通关流程。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扩大推广和应用覆盖面,不断增强服务企业能力。深入推进关检业务融合,确保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简化报关单修改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实行“先放行后改单”。(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降低企业进口成本。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各项降成本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进口环节成本。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加强银贸合作,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鼓励企业采取银关保、关税保证保险等多元化税收担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内蒙古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进口结算业务。推动企业运用外汇远期、掉期等衍生产品,防范汇率风险,鼓励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进口支付结算。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无纸化付汇。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推动进口企业使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负责)

(十六)加快改善全区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进口领域走私、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材料,加强对重点、敏感进口食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海关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积极推动进口消费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发挥政策支持作用。充分利用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进口贴息等支持政策,推动企业加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用足用好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事项资金,鼓励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扩大加工贸易进口。稳定自治区外贸专项资金规模,促进锯材、钾肥、铅锌矿、原油、成品油等产品的进口。(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扩大进口信贷业务。支持企业运用本外币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融资渠道,扩大优惠利率进口信贷业务规模。加强与境外同业银行合作,采取境外同业授信等方式促进进口。完善进口预付款保险承保模式,加大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进口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进口商品信用销售业务,保障分销业务应收账款安全。(中国进出口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内蒙古专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扩大进口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自治区商务厅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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