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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

2018-12-28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2017〕16号)等文件精神,适应利用外资工作新形势,营造优良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园区利用外资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本政策相关奖励补助适用范围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新入区和增资外资企业或机构。本政策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外资企业或机构以及新增外资的开发区内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及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引进鼓励类外资投资企业或项目落户开发区。

(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投向开发区装备制造、铜压延及深加工、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和新能源、新医药、航空等产业链高端制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大力发展的其他新兴工业项目,助推开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新旧动能转换;

(二)鼓励外商投资投向金融、基金、保险、信息科技、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大型商贸、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以及利润结算中心,建立外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参与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开发区在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

(四)鼓励外资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投资我区主导产业项目和具有增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推动区内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等方式引进境外资本。

第四条对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和符合我区重点优势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7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五条外资引进奖励。

(一)外资落户奖励。

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开发区现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增资扩产的,根据实际到位外资增资额,给予实际外资增资到位额的8‰作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外资工业项目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办公场所、厂房、设备)6%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三)租赁或购房经营奖励。

1.租赁厂房的外资工业企业,且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自外资到位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度按照当年区内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给予100%补贴,第3-5年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外资服务业企业,且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按购房价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外资服务业企业租金按照365元/m2·年的标准给予补贴(租金在365元/m2·年以内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多补贴3年。

(四)经营贡献奖励。

1.对在开发区新设立新迁入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对开发区财政贡献(增值税和所得税,下同)的100%给予奖励,后二年按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2. 对在开发区新设立新迁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5年内按其在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生活补贴。补贴名额不超过5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人在不同项目同时担任高管职务的,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30%。本条奖励资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3.对于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外资工业企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30%的比例给予补贴。

(五)资金扶持政策。

1.鼓励投资人利用外资在开发区新建立外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经评定(备案)为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省各项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外资企业,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国家、省、市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外资扶持政策规定的,以本政策为准。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外资企业及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外资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开发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税费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政策各项条款均根据投资协议,采用事后奖励方式扶持企业,同时实际到位外资须在区内企业使用,转出部分不计入资金奖励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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