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凤凰英才”计划,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加快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号)等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引领我市学科建设和产业科技创新,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承担重点工程、推进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能够代表全市一流创新水平的优秀本土人才。从唐山市外引进的人才,需全职在唐山工作2年以上。
第三条组织实施“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列入我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应用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实行动态管理,培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年选拔20名左右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其中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不低于50%。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人才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人才遴选、计划项目管理、经费预算、资助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是人才的推荐主体,承担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人才项目申报信息审核、推荐、过程管理及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人才依托单位是培养使用人才的主体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负责搭建工作平台、安排人员岗位、落实配套政策等工作,同时对人才到岗到位、资金规范使用、项目顺利推进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范围条件
第八条 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依托单位应为唐山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成长性,能为人才培养完成研发、转化等目标任务提供资金、设备、人力等各类要素保障。
第九条领军人才或依托单位所属产业领域需同我市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4+5+4”现代产业体系相关,主要包括“四大支柱产业”:精品钢铁、装备制造、现代化工、新型建材及装配式住宅;“五大新兴产业”:智能轨道交通、机器人、电子及智能仪表、动力电池和节能环保;“四大生产性服务业”:现代物流、现代金融、新兴信息服务业和研发设计。以及其他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条唐山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其学术、技术或管理居国内领先水平,对推进我市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近5年内参与过以下任务之一:主持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承担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重大科技创新任务;推进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已成功实施,并取得了显着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按性质和内容分为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领军人才两个类别。
(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特别是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创业人才。
1。申报人为在唐山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企业在唐山市注册,成立时间为1至5年,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申报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违法或其他违法行为。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与之等同的知识产权成果)。产品或技术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属生产性服务业的,应有成熟的商业模式和一定数量的客户。
4。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0万元并呈每年递增趋势。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企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合理。
(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领衔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
1。在企业担任技术总监(或与之等同的职务)以上职务、负责技术研发工作,或担任市级以上研究开发机构负责人,并与人才依托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或聘用合同。
2。研究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能够促进企业(学科)发展且知识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实施项目的主导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3。自申报之日起前3年内,申报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2篇(含)以上(或SCI1篇)或作为发明人取得1项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与之等同的知识产权成果)。
4。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5。依托单位建有相关领域市级以上的科技研发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能为申报人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选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直和省直驻唐单位申报的人才项目,由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直接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受理审核。市科技局对人才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人才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实地考察的人才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审定。综合评审情况,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拟支持的人才项目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拟支持的人才项目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
第十五条下达计划。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下达计划,并与人才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签订《唐山市科技创业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任务书》,作为人才管理与支持的依据,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人才项目支持经费。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每年选拔20名左右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其中青年科技人才不低于50%,经评审入选的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创业创新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研发费用补助,费用支出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范围,并执行唐山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入选的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享受《唐山市实施凤凰英才服务卡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对于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河北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等国家、省相关高层次人才计划。
第二十条领军人才的日常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依托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才培养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完成。依托单位按要求编写人才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规定时间逐级报送科技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唐山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人才依托单位对于市科技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项目调整、终止、撤销、验收等程序及处理,按《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人才依托单位不按《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补充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请项目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推荐、实施监督中没有履行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停止项目推荐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唐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号)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