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通知及优惠政策
开发区各部门、各社区、各企业: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5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严禁“三高”项目进准东,推动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区、州有关政策,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投资新建及续建的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现代煤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聚集效应大、带动能力强、做圆拉长产业链的配套产业项目(详见《准东开发区重点支持产业项目投资目录》)。以下简称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
第三条 电价政策
自2019年起,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年用电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的,到户电价为配电价格加电厂出厂电价,配电价格(过网电费)暂按0.07元/千瓦时(含政策性交叉补贴、线损电价、基本电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
第四条 用地政策
依据《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 (林地、 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依据《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国土资发〔2013〕40号)文件精神,“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
第五条 水价政策
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对年用水量在100万立方以上的企业,采用中水回收、先进的节水工艺及管理技术等综合利用水资源措施,其单位产品耗水指标优于国内同行业、同类别先进水平的,自项目达产之日起,遇到水价调整时,对超出原水价部分进行差额补贴,连续补贴3年,对单个用水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中介奖励
激励中介方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方指中间人或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对初始引进或引荐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自项目投产后,对中介方予以奖励,一个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
重点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五给予中介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配套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一给予中介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
对开发区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开发区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鼓励开发区企业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企业4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支持在开发区新建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开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具体奖励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中介方,每年年底提出申请,经管委会组织评审认定后,兑现全部奖励资金。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政策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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