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分享
搜索

第十师北屯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0-11-30 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第十师北屯市(以下简称“师市”)投资建设,壮大区域经济,实现师市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招商引资坚持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文化旅游优先、高新科技优先、效益就业优先、环保低耗(符合环保产业政策)优先、集聚人口优先、向南发展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政策,符合师市产业规划,在师市管辖区域或指定区域内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或在师市出资承包、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企业,在师市内列入统计口径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同一申报项目符合享受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奖补额度。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五条 师市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包括:

(一)一产方面。重点发展农业种养、精深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新六产”基地建设,涵盖品牌、质控、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要素的现代农业物流综合园区;以安全营养健康为导向的高端化、终端化食品精深加工产业。

(二)二产方面。重点发展以煤、盐、油为引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精深加工产业,并向与其相关的新材料产业延伸;以风电光电为主要方向的新能源产业和与其相关的储能产业;以煤化工和现代农业机械制造为主的高端专业性装备制造业;以电子信息设备和产品研发加工组装为主攻方向的产业。

(三)三产方面。重点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康养家政、现代物流、科技金融等现代化服务业;网络通讯、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以及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产业;城镇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

第三章 各类优惠政策

第六条 税收政策。

(一)对于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政策执行期限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在师市辖区内新办、现有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师市辖区内的企业,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例所称鼓励类产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企业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年第23号)

(四)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政策。

1. 对新办的、属于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2. 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政策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七条 土地政策

(一)出让金减免。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范围外的产业聚集园区中引进产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

2. 在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3. 自治区、兵团、师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4.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二)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1.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和工业类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

2. 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可以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 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已办理过用地手续,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4.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已办理过用地手续,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三)支持传统产业发展用地。

1. 旅游用地。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健身休闲、旅游用地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2. 光伏和风力发电用地。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的永久建设用地,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第八条 “四上”企业奖励政策

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简称“小升规”),满足“四上”企业标准。

(一)年主营业务初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初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升规纳统后可以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奖励。

(二)年主营业务初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升规纳统后可以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奖励。

(三)年主营业务初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初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升规纳统后可以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资金奖励。

(四)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对“个转企”后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九条 吸纳就业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商引资企业招用各类劳动者并在师市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 各类企业新招用的在师市参保的新疆籍劳动者,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 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师市参保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保险补贴。

3. 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 新引进内地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第十条 服务业方面优惠政策

(一)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新建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健康产业机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政策。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三)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快递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经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快件运输车辆,享受收费公路“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车辆通行费,降低快件运输成本。

(四)鼓励物流企业扶持政策。参加创建国家等级物流企业评估,首次获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1. 在师市开发旅游景区,被新评定为国家3A 级、4A 级、5A 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分别奖补资金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2. 荣获兵团以上美丽乡村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奖补资金30万元。

3. 在师市辖区内投资开发宾馆酒店,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宾馆酒店的,分别奖补资金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4. 对设施农业、休闲农庄、农业庄园等乡村旅游点获得兵团级以上认定为3A 、4A、5A景区的,每个相应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

5. 兵团级的节庆赛事活动,每项奖补资金20万元;国家级的节庆赛事活动,每项奖补资金40万元。

6. 鼓励师市辖区内旅行社、驴友会、车友会等机构积极发展旅游新业态,开展各类特色旅游活动吸引游客,对涉旅机构全年接待入师市游客,在北屯市宾馆餐饮协会成员酒店或各团场酒店住宿一夜以上且就地完税的,按人数分为四个等级予以补贴。3万人以上为一等,补贴10万元;2万人以上不足3万人为二等,补贴5万元;1万人及以上不足2万人为三等,补贴3万元;5000人及以上不足1万人为四等,补贴1万元。

7. 协助企业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在文化、旅游产业方面的其他扶持资金。

(六)连锁宾馆、连锁餐饮扶持政策。新办连锁宾馆、连锁餐饮企业,第一年为地方财政贡献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减免三年暖气费用。对新办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餐饮企业三年内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 “政策漫游”制度。根据兵团《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凡是自治区、地(州、市)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同区域的兵团师市都可以借鉴执行。”对于国内其他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制订出台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方面的各类优惠扶持政策措施也可以参照借鉴。

第十二条 凡到师市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及其雇用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师市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及随迁子女在就医、入托、入学(小学、中学)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并由师市有关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 师市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凡师市权限范围内的各项手续,在投资者提供有效资料的前提下,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对口责任实行全程无偿代办、协办或领办,跟踪落实直至办结。涉及到国家、自治区、兵团办理的各类手续由各行业部门帮助协调办理。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相关规定。外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或内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优惠扶持政策措施。

(一)启动条件

1. 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等外资企业;以及大型央企、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主板上市公司或列入本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目录的产业龙头企业所投资新上的产业项目。

2.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美元(外资项目)或10亿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及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高新技术类工业项目(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3. 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旅游、专业市场、物流、商贸项目。

4. 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业、商贸类项目;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

5. 其他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产业龙头项目。

(二)决策程序

第一步,师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招引单位申请,组织相关产业及政策方面的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第二步,师市各业务职能单位对项目落地可行性进行业务性专题研究,出具会议纪要;第三步,由师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对项目所享受优惠政策、落地服务责任及引进考核认定等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出具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报师党委常委会审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在经济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的产业导向和产业政策要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相适应;鼓励低碳、科技、环保、节能、创新的企业入驻经济开发区。

第十七条 适用条件。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新设立(以工商登记为准,下同)或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用地成本,下同)在1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5000万人民币(内资项目)(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对经济开发区财力贡献(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并满足以下两条,适用本政策。

工业项目或总部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经济开发区签订《投资协议书》,并遵守和履行约定的条款。

第十八条 工业项目落地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1%、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经认可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1%、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旅游业及其他产业不用于市场化销售的基础设施投入类项目参照工业项目落地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外资项目)或5000万元人民币(内资项目)(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额度、科技含量、纳税贡献、产业带动能力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厂区红线以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支持政策,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土地出让“招拍挂”基准地价的100%。

(二)对满足“第十八条:工业项目落地奖励”条款项目,可同时享受“第十九条: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总部经济发展奖励

(一)经认定新设立并达到师级贡献要求的总部企业可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即从设立第一年起,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对师级财力当年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每年可按师级财力贡献部分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8年。如8年内有未达到对师级财力贡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求的,则当年不得给予奖励。

(二)经认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一次性办公用房资金支持,总部企业最高可支持100万元人民币,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师级财力当年贡献部分的70%。

(三)加大总部经济招引力度。为鼓励新招引项目尽快形成区域内财力贡献,对符合要求的工业项目,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2年),其项目总部迁至师域内,且每年对师级财力贡献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且项目正式投产并经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可享受工业项目和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创新发展奖励政策

(一)对于国家、兵团鼓励支持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产业项目以及经济开发区内实施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经济开发区将积极协助投资企业争取国家、兵团对项目建设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政策性资金、基金的支持。经济开发区积极向金融部门推荐、协调投资企业贷款、融资。

(二)鼓励上市政策。对经济开发区内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及师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本地企业,在主板上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人民币奖励;在其他板块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符合要求的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三)鼓励创新政策。

1. 对新创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经费支持。

2. 对新建成的国家、自治区或者兵团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人民币奖励。

3.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 对首次获得国家、自治区或者兵团、师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 对首次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发明专利奖励。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实施,给予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奖励。事业单位每获授权一项国内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个人每发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给予0.3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节能降耗奖励政策。经济开发区内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缴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导盘活现有闲置资源。经济开发区外投资方或经济开发区内现有企业盘活已批项目的,视为新引入招商引资项目,参照经济开发区产业扶持发展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商招商优惠政策。为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专业招商代理机构、中介组织、本地或外来投资企业等第三方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大力开展以商招商、以企引企,通过牵线搭桥,成功引进兵团以外的资金到经济开发区内进行投资,努力构建开发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

(一)对引进符合本政策项目的第三方,可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经费奖励。 

(二)经费奖励兑现办法。

1.满足条件:享受经费奖励的第三方,须事前与经济开发区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且所引荐项目通过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落地审核。

2.兑现路径:经济开发区以招商中介咨询服务费形式,根据合同约定,在审核确定的数额范围内,视中介机构工作情况拨付奖励。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兵团开发区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师市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可在经济开发区财政事权范围内自行补充调整,按“新企新办法、老企老办法”的原则支持企业投资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的解释权归师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实施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本政策执行期内,如国家、自治区、兵团出台新的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相关园区政策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