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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工业地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1-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工业地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

岳阳市工业地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业地产发展,提升工业园区整体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集聚,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规范工业地产的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集中区)内工业地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地产是指以产业为依托,以地产为载体,以工业楼宇、工业厂房、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用房为主要开发对象,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统一设计、建设,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为园区主导产业进行产业配套的工业物业。

第四条 工业地产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在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规划核定范围外建设工业地产项目。

第五条 工业地产项目应当在符合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和工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原则,结合各工业园区主导和特色产业的功能定位及已有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现状等因素,突出产业主导,形成布局合理、特点鲜明、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发展格局。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地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所辖范围内工业地产项目的确认、开发协议的签订等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运营进行监管,为工业地产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对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运营进行监管。

第二章 控制指标管理

第七条 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工业地产用地指标计划,每年新审批的工业地产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年度新供工业用地总量的20%。盘活的存量土地(低效、空闲、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工业地产项目。

第八条工业地产项目的占地规模原则上应在50亩以上;容积率控制区间为1.5—3.5,绿地率控制区间为10%—20%;单体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栋建筑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第九条 工业地产项目应当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净用地面积的7%和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建设工作与生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原则上不得出售。

配套设施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配套职工食堂混在同一栋楼内。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原则上应建设专门服务入驻企业的公共食堂、倒班宿舍楼、停车设施以及其他基础配套设施。

第十条 工业地产项目应当严格规划功能分区,每个分区均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人防、安全、日照等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工业地产厂房建设应根据产业定位,在厂房建筑层高、平面布局、地面楼面荷载、电力负荷密度、平面和垂直交通、装卸和员工车位配置等方面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和规范要求,并便于产权分割。

第十二条 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自持物业,其中国家级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地产项目自持物业面积应达到项目总建筑面积的40%以上,其他工业园区自持比例应达到30%以上。自持物业只能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三条 各项控制指标应依法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工业地产用地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挂牌起始价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综合成本,且不得低于区域内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第三章 准入及报建

第十五条 工业地产项目以园区管委会自主开发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社会资本作为投资主体,从事工业地产开发,必须具有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社会资本可以采取与园区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工业地产。

第十六条 拟进行工业地产项目开发的单位应结合项目所在园区的产业功能定位,对拟开发项目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拟定项目布局和规划设计,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申报材料,经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签订开发协议。

第十七条 各园区管委会应当与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签订开发协议,约定项目产业类型、各项控制指标、建设周期、租售范围、转让、产出效益、企业服务和社会责任、不达标租售企业退出机制及违约处罚措施等,并根据开发协议出具项目确认文件。

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开发协议中明确:在获得项目确认文件起1年内项目必须开建,超过时限未开建的,项目确认文件自动失效,必须重新办理项目确认文件;工业地产项目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时限未建成的,追究违约责任。对于分期建设的,应按要求分期予以审批确认。

第十八条 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凭开发协议和项目确认文件进行报建,报建审批参照商业性房地产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协议和项目确认文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以及依法签订的开发协议,组织实施工业地产项目开发。

第四章 销售及租赁

第二十条 工业地产只能向工业企业、生产型服务业企业出售或者出租。

入驻企业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出售或者出租,如遇企业发展壮大、注销等特殊情况需要再出售或出租的,须先经园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5年后再出售或者出租的,租售对象也必须为工业企业、生产型服务业企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工业地产租售价格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工业地产的销售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进行,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应当依法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工业地产预(现)售许可(备案)。经批准预(现)售的工业地产,在发布销售广告时,须载明工业地产的预(现)售许可证(备案)的证号和用途。

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在申请工业地产预(现)售前,应当制定销售方案,明确自持物业的位置和面积,并经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确认,经确认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五章 运营监管

第二十二条 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政策对接、法律咨询、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保障水、电、气等生产生活要素供给,对工业厂房内公共管网、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工业地产应采取公变方式供电,工业地产企业用地范围内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食堂、倒班宿舍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第二十三条 工业地产项目入驻企业应当符合项目开发协议中明确的产业类型。各园区管委会应当要求项目开发单位与入驻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准入及退出(回购、回租)机制,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将工商、税务关系落入所在园区。

第二十四条 严禁擅自改变工业地产使用性质。项目开发单位和入驻企业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园区管委会应当监督项目开发单位严格履约,定期巡查项目是否按时开竣工、是否达到开发协议中约定的控制指标、建设要求和租售范围等;定期审核企业运行指标,监督核查土地利用状况;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等规定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及清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工业地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抽查、通报、考评等运行监管机制,每年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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