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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2019-01-15

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以区域最优政策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榆投资,着力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产业新体系,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榆注册、纳税、入统,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在榆投资建设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111号)]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新型生活性服务业等我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以及环保、安全、主要工艺技术和装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轻纺、兰炭、金属镁等我市传统特色优势产业升级改造项目。

本政策不适用于各类财政性投资项目,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煤炭开采和洗选项目,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已配置矿产资源的项目,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我市相关规划的项目,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态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禁止准入类项目,以及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投资的项目。

世界500强(以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名单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名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上年度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名单为准)投资项目,或一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项目,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投资奖励、用地保障、厂房代建、基础设施配套、节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落实以及股权投资、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二、 优惠政策

(一)投资奖励政策。对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不含土地费用,下同),或500万元以上的传统特色优势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按合同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和5%的奖励,优先发展产业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升级改造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计入企业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投入,经评估认定后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范围。

(二)用地优惠政策。对适用本政策的产业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并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鼓励产业园区实行投资项目“熟地”供应。对经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一事一议”项目可最高给予市、县(市、区)土地净收益等额的补贴。

(三)生产要素保障。对符合本政策的项目,水、电、气、汽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节能、污染物排放等指标予以倾斜,支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经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所在县(市、区)、园区可根据实际给予生产用水、电、气、汽等价格奖补。对租赁标准厂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项目,按照年纳税额不低于100元/平方米的要求,经认定后自投产当年起给予3年100%租金补贴。对于“一事一议”项目,可由所在县(市、区)、园区代建部分或全部厂房。

(四)物流费用补贴。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15%且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的工业项目(不含能源化工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物流费用总额10%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五)经营贡献奖励。对按合同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5年内上缴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市、县(市、区)分享部分超出市、县(市、区)和园区累计支持项目奖补总额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企业超出部分等额的奖励,同时可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8名)实缴个人所得税市、县(市、区)分享部分最高100%的等额奖励。对于“一事一议”项目,经营贡献奖励额度可不限于企业上缴主要税种市、县(市、区)分享部分。

(六)产业协作奖励。凡采购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的项目,分别给予双方企业产品采购金额1%的等额奖励。对新引进上下游配套协作项目的企业,连续3年给予新引进配套协作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市、区)分享部分30%的等额奖励(其中15%奖励引进配套项目的企业,15%奖励新引进的配套协作项目)。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七)重组并购扶持。市内外投资方一次出资1亿元以上重组并购市内符合本政策的产业项目,股权不低于51%的, 可给予投资方因产权转让而缴纳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市、区)分享部分的等额补贴。自完成变更工商登记年度起,以被重组并购后企业上年度缴纳主要税种市、县(市、区)分享部分为基数,前3年可给予重组并购后缴纳主要税种市、县(市、区)分享部分超出部分的等额补贴。对重组并购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的,从重组并购的次年起,可给予前3年缴纳主要税种市、县(市、区)分享部分的等额补贴。

(八)“飞地项目”支持。鼓励承接市外或市内县(市、区)、园区间飞地项目转移,“飞地项目”主要税种市、县(市、区)分享部分扣除给予企业优惠政策支出后,由“飞出地”和“飞入地”按照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确定各项收益比例,其中“飞地项目”投产后前5年内主要税种市本级分享部分全部返还“飞入地”财政,“飞地项目”收益应与减排任务、用地和能耗指标挂钩。国家鼓励支持的资源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的飞地项目除外。

(九)其他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金融支持、招商中介等按照市内相关政策执行。

三、 政策兑现

(一)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应与所在县(市、区)政府或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

(二) 项目业主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请,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根据投资合同兑现情况审核后向市招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招商委员会认定后,统一兑现奖励(补贴)政策。市招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兑现相关细则。

(三)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以市、县(市、区)财政收益为来源的补贴(奖励),市、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分担;其他补贴(奖励),南六县按照市、县7:3比例分担,定边、靖边、横山及市直园区按照市、县(区)或园区5:5比例分担,榆阳、神木、府谷按照市、县(市、区)3:7比例分担。本政策明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园区自行确定的奖补政策,市财政不予分担。

(四) 新引入项目和企业同时享受本规定未尽的中省市土地、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中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五) 项目建设期内,单个项目奖励和补贴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投产后,单个项目年度奖励和补贴金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市、县(市、区)财政贡献总额,超出部分顺延至次年享受。“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六) 现代服务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持自营部分。

(七)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补贴)的,须全额退回所得,并按当期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及支付利息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八) 本政策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九) 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县(市、区)、市直园区可比照本政策制定优惠政策。

四、附则

(一) 本政策所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二) 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 本政策由市招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不溯及既往,试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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