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工作,保证资助工作顺利有效,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助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专利费专项资助的全过程。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当年度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港澳台地区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在本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须报下列材料:
(一)中国发明专利
1、《上海市嘉定区国内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授权费相关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如通过国内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的,需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注明专利申请号)的复印件。
(二)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
1、《上海市嘉定区国(境)外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2、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或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第五条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有效期限为半年,即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起6个月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要在申报有效期内,向嘉定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
第六条区知识产权局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实施专利费专项资助的集中受理(3月份受理的对象是前一年10月份至当年3月份授权的申请单位;9月份受理的对象是当年4月份至9月份授权的申请单位)。
第三章受理
第七条区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后,符合以下情况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属于《资助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
(二)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对符合前款所列情况的,区知识产权局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专利费专项资助受理单;
对不符合前款所列情况之一的,区知识产权局有权不受理专利费资助申请,但应当告知原因并退还资助申请材料。
第四章审查拨付
第八条对受理的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
(一)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专项资助;
(二)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可能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区知识产权局有权作出暂缓资助的决定,实施调查,经核实后再确定是否资助。对核查后确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区知识产权局有权不受理专利费资助申请,并告知原因并退还资助申请材料。
(三)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区知识产权局设立复核小组,定期对专利资助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另行规定)。
第九条对认定资助的,区知识产权局于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分两次进行专利费专项资助核准(5月份主要针对3月份集中受理并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核准,11月份主要针对9月份集中受理并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核准),按区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划拨至被资助单位的银行帐户。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本细则由嘉定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