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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9-01-1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提升金融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融资贵问题, 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的指导落实

1. 用好用活货币政策工具, 发挥好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定向中期借贷便利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督促定向降准范围内的银行机构用好降准资金,加大对普惠口径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优化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分配,推广支小再贷款“先贷后借” 模式,推动在郑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实现 “量增价优”。 (责任单位: 市金融局; 支持单位: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2.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机构加强与上级行的沟通, 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将增量信贷资源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倾斜, 确保我市支持民营企业的信贷规模总量每年要保持合理增长。 (责任单位: 市金融局; 支持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辖内法人银行业机构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 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推动辖内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努力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责任单位: 市金融局; 支持单位:河南银保监局)

4.支持银行业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的银行业机构,按照年度发放额的1曤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 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支持单位: 河南银保监局)

二、引导银行保险业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新增贷款总量大、 增速快及支持民营企业力度大的辖内银行业机构在财政性资金存放、 重大项目融资、 政银企合作、 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根据工作情况对在机构批设、上市挂牌、协调指导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金融管理部门, 给予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 市金融局; 支持单位: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

6. 通过设立规模30亿元的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 针对种子期、 初创期民营企业 “首贷” “首保” 等给予最高1000 万元贷款授信和50 万元贷款贴息。 (责任单位: 市中小企业局、 市金融局)

7. 推广 “银税互动” 合作模式,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发放信用贷款。 对银行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民营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年度发放额的1曤给予最高100 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8. 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 搭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信息互通平台, 积极对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加强 “政银企” 对接, 鼓励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融资服务, 为民营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市工信局、 市中小企业局、 市商务局; 支持单位: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保监局)

9. 推动民营企业、 供应链核心企业、 金融机构、 服务机构等主体注册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用户。 银行业机构通过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征信系统的应收账款平台, 针对民营企业创新开展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市工信局、 市中小企业局、 市商务局; 支持单位: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

10. 鼓励银行业机构开发支持民营企业的创新型融资产品,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并具一定规模的产品, 给予最高100 万元创新补贴。 把民营企业纳入市政府贷款保证保险 “共保体” 政策重点支持对象, 取消 “共保体” 模式中涉及的信贷利率、 承保费率等条件, 贷款风险补偿比例提高到40%; 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单笔贷款额1000 万以下的、 500 万以下的和200 万以下的, 市财政分别补贴承保费的30%、 50%和100%。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支持单位: 河南银保监局)

11. 对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科技保险等创新险种的保险机构给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 对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民营企业按照补贴政策给予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 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支持单位: 河南银保监局)

12. 推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装备改造升级步伐, 对我市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金融租赁购置的先进研发生产设备, 按照合同金额的1% 给予补贴, 此项补贴每年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累计补贴3 年。 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累计购入我市企业生产设备总额不少于1 亿元的, 按照合同金额的1% 给予补贴。 对金融租赁公司新购入飞机给予登记费100% 补贴, 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 万元, 此项补贴每年最高限额为200 万元, 累计补贴3 年。(责任单位: 市金融局)

13. 继续深入整治金融行业不合规、 不合理融资收费, 严厉打击各种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行为, 严肃惩处对民营企业乱收费、 转嫁成本、 存贷挂钩、 借贷搭售、 克扣贷款额度、 不合理延长融资链条等问题。 (责任单位: 市金融局、 市商务局; 支持单位: 河南银保监局、 河南证监局)

三、 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14. 实施企业挂牌上市 “展翼” 行动计划, 动态筛选优质上市后备企业, 对后备企业实施分类指导, 落实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 由县 (市、 区) 积极对接已签约保荐机构的上市后备企业, 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大力推动企业上市。 (责任单位: 各县 〔市、 区〕 , 市金融局; 支持单位: 河南证监局)

15. 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 (中小板) 、 科创板、 创业板上市以及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给予500 万元奖补;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 (新三板) 挂牌的, 给予100 万元奖补;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10 万元的奖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金融局; 支持单位: 河南证监局)

16. 对已公布的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贷款按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 万元; 对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股权融资按1%给予奖励, 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 市金融局)

17. 引进国内外知名创投和产业基金重点入驻中原基金岛,引导各类基金围绕民营企业融资、 产业转型等领域扩大投资。(责任单位: 郑东新区管委会、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金融局)

18. 积极贯彻落实 “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相关政策, 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 但有市场、 有前景、 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对利用债券或票据融资的企业, 给予募集资金1曤、 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奖补。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市金融局; 支持单位: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证监局)

四、 加大财政资金综合支持力度

19. 加大财政资金、 政府投资基金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落实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 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通过上述贷款贴息、 奖补等方式, 支持民营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 “双创” 和 “专精特新” 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 市金融局、 市中小企业局、 市财政局)

20.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与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衔接机制,通过发挥基金资源整合功能, 支持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 有市场、 有技术创新优势的民营企业, 实施产业链核心企业引入、 产业并购整合, 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责任单位:市投委会办公室)

21. 通过增加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联盟等方式, 提升政府性担保机构的能力和专业化运作水平, 分散投资风险,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各类民营企业投资力度, 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鼓励民营融资担保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 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对注册资本金达到10 亿元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 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22. 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通过贴息、 奖励、 资助等方式, 鼓励有实力的民营龙头企业, 联合社会资本, 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应急互助转贷基金, 按市场化运作方式, 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短期应急转贷服务, 实现年转贷规模超过300 亿元。(责任单位: 市中小企业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联、 市工信局)

五、 合力营造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23. 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与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信用信息平台, 实现金融与民营企业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不断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市金融局; 支持单位: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保监局、 河南证监局)

24. 推动金融服务创新, 鼓励专业机构运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 区块链等科技手段, 围绕企业不同成长阶段, 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对经政府职能部门认可并投入运营的平台, 给予一次性最高200 万元平台开发补贴。 (责任单位: 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25. 推动化解民营企业 “三角债” 问题, 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开展专项清欠行动, 建立工作台账, 按要求对拖欠民营企业的应付账款 “限时清零”, 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 “黑名单”, 严厉惩戒问责, 严禁发生新的违法违规拖欠。 (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 〔市、 区〕 )

26. 对重点优质困难民营企业进行纾困, 在督促企业落实自救措施、 真实共享信息、 恪守诚信底线的基础上, 成立债委会,通过债委会工作机制识别和判断企业风险, 对于债委会决定进行帮扶的企业, 积极通过增贷、 稳贷、 债务重组、 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帮助暂时企业脱困。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国资公司发行纾困专项债券,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设立专项产品, 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 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 市投委会办公室、 市金融局; 支持单位: 河南银保监局、 河南证监局)

27.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 金融租赁公司、 财务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 股权收购、 认购可转债、 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参与组建联合投资基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投委会办公室、 市金融局; 支持单位: 河南银保监局、 河南证监局)

28.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培育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文化,在潜移默化中营造服务民营企业的良好氛围, 充分激发和调动基层网点和员工积极性、 主动性, 帮助其克服 “惧贷、 惜贷、 难贷” 心理, 更加主动有效做好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 驻郑金融机构; 支持单位: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保监局、 河南证监局)

29. 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非法放贷、 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行为和金融乱象, 依法查处高利放贷、 暴力讨债等黑恶现象, 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 市处非办、 市金融局,各县 〔市、 区〕 ; 支持单位: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

30. 各县 (市、 区) , 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金融服务工作, 根据本政策, 结合实际, 加快制定落实措施, 加强政策宣传, 全力支持纾解重点优质民营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困难,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各县 (市、区) , 市直有关部门每年12 月底前要将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 (责任单位: 各县 〔市、 区〕 , 市政府有关部门)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所涉及政策内容与以往不一致的, 以本政策为准。 政策执行期间,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 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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