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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

2019-01-21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出台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旨在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培育壮大总部企业规模,增强区域辐射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这是我省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发展实体经济、培育新动能改造旧动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五篇”文章一起做的有力举措。

省发展改革委围绕《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特色亮点和主要内容有对《政策措施》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

《政策措施》中支持的总部企业是指在甘肃省注册、纳税及进行会计核算的总分机构(包括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至少拥有3家以上分支(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二、政策措施的特色亮点

一是注重政策集成。结合国家和我省现有政策体系,统筹考虑政策制定和实行的延续性,集成放管服、项目用地、税费优惠、人才引进、融资服务、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到政策执行力度更大,服务企业质量更优。

二是强化统筹协调。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重点把握好壮大总量与优化增量的关系、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的关系、循序渐进与创新突破的关系,坚持招大引强,支持我省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坚持“奖”“服”结合。按照支持范围,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奖励措施,从六个方面细化优化政务服务、优惠政策等措施。

三、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是积极引进培育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符合我省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对推动生态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各生态产业省直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奖励标准,报省政府审定。

二是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壮大。对纳入我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三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的一项指标增幅计算。按照梯次递增方式给予奖励,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省级财力较上年增量的50%、60%、70%计算。

三是提供“保姆式”服务。设立总部企业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项目审批和相关诉求,实行专人负责制,为企业提供零距离、零跑路、保姆式、贴心式的优质服务,吸引企业落地。总部企业来甘投资合作洽谈跟进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四是保障项目用地方面。鼓励总部企业新建和改建总部大楼,对符合要求的总部企业重点项目用地,依法加快办理用地手续。探索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支持总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优化土地报批审批手续,落实相关土地优惠政策。

五是施行税费优惠。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纳税人财务核算,节约总部经济涉税成本。优化办税服务,办税服务厅设立通办业务窗口。根据总部企业办税需求,适时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六是落实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对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享受户籍、出入境、医疗保健、保险办理、住房保障、税收、入学等优惠政策上提供便利化服务。

七是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发挥我省并购(纾困)基金的作用,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扩大金融供给,满足总部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

八是支持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发挥兰白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作用,支持总部企业入驻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总部企业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创办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工作站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等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依托总部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或分支机构,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鼓励总部企业建立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打造区域研发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科技研发和公共检测服务,提升总部企业功能。

四、政策措施的执行方面

一是政策措施执行。第一、二项奖励措施于每年6月底前由各责任部门研究提出奖励建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审核汇总,公示无异议,经省政府审定后奖励。第三至八项政策措施由市州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是鼓励市州创新。各市州在落实本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可发挥比较优势,勇于创新突破,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强化政策协调,提高政策精准度,积极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营造总部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是附加条款。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的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省形成的财力。总部企业享受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措施同类型的,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2年,试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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