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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1-22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国内外资本、技术、产业转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激励原则

(一)科学激励的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谁受益谁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二)分类激励的原则。区分激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标准和措施,对招商引资成效显着的县区、经济区、园区、引进项目的市直部门及公职人员、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及招商大使、招商专员、招商顾问予以激励。

第二条 激励对象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经济区、园区。

(二)引进项目的市直部门及公职人员。

(三)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为我市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外来资金的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

(四)受聘担任我市招商大使、招商专员、招商顾问的人员。

第三条 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一)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对全市4个县区、1个经济区、5个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年度招商引资考核排名先后顺序,分别予以各县区(经济区)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分别予以各园区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引进项目的市直部门予以10—2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卓越贡献的公职人员,经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核定后,推荐其评为所在单位本年度工作优秀。建议组织部门对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人员予以优先提拔使用。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奖励措施。

第四条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新引进市域外1亿元及以上或者外资额1500万美元及以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对全市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

(二)项目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辽宁省招商引资管理系统。

(四)不属于房地产项目(文旅商结合的城市综合体项目除外)。

第五条 完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机制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条件。

1.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奖励条件。

2.成功引进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不属于房地产项目(文旅商结合的城市综合体项目除外)。

(二)奖励标准。

1.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1亿元予以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成功引进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予以10万元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完善招商大使、招商专员、招商顾问奖励机制

对受聘担任我市招商大使、招商专员、招商顾问的人员,成功为我市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奖励兑现

(一)对各县区、经济区、园区和引进项目的市直部门的奖励,经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核定后,由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绩效考评结果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仅用于补充各县区、经济区、园区和引进项目的市直部门招商经费。

(二)对于获得奖励的中介机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金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拨付给招商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

第八条 监督问责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二)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从盘锦市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十条 由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区政府,经济区、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依据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由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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