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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2019-01-22

一、起草背景

为大力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推进我市外贸发展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扩大利用外资领域和范围,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根据市领导要求,我们在深入企业调研、借鉴各地经验、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新一轮开放经济扶持政策修订,研究形成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执行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级外经贸企业或相关机构,企业兑现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级承担。本意见中奖励政策与其他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享受市政府单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内容解读

《意见》主体分为3个部分15条:

第一部分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方面,涉及条目第1-8条,共8条。重点突出了“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外贸发展服务平台”、“支持企业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支持进口稳定增长”、“支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加强对外贸易统计监测”八个方面,并给予财政支持。

《意见》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展会所在市场,在规定的限额内,分类给予企业展位费定额补助,引导企业积极走出去承接订单。同时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外考察的给予支持。

为加快我市外贸转型升级、培育竞争新优势,《意见》对获得各类出口名牌、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国际认证等项目给予核定费用或定额补助。

在全球贸易摩擦形势严峻,我市外贸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的情况下,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防范贸易风险和主动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意见》明确了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防范外贸风险,以及对企业参加应诉和抗辩给予补助。

为积极鼓励进口,扩大有效投资,《意见》明确鼓励企业进口重要装备、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进口1美元奖励0.03元、日用消费品等其他产品(限制性进口除外)每进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第二部分加大引进外资力度方面,涉及条目第9-12条,共4条。

重点突出“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加大土地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充分发挥华侨优势”四个方面。《意见》根据我国利用外资全面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不断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准入限制政策,鼓励外资投向我市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经济、绿色能源、健康、文化、生态精品农业等9大产业。

由于我市产业基础薄弱,产业集聚度不高,与国际产业对接的落差较大,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引进利用外资力度,鼓励建设国际合作产业园、华侨高端产业园。

根据国发〔2017〕5号文、国发〔2018〕19号文和浙政发[2018]23号文关于进一步强化利用外资工作,要求各地出台利用外资优惠政策,《意见》整合了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部分内容,同时要求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意见》鼓励积极利用外资,对鼓励类项目根据利用外资规模,分档给予奖励。

为了充分发挥华侨在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激发华侨参与大花园建设的热情,《意见》要求各地研究出台华侨参与和引入外资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

第三部分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涉及条目第13-15条,共3条。

主要从境外投资、境外专业市场、对外承包工程等方面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外资源、市场、营销网络、先进技术、高端品牌等,创新投资形式,抱团出海,深入践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参与国际竞争与产能合作,积极培育本土跨国企业。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9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意见》从推动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角度出发,明确了服务贸易的奖励业务范围和奖励标准。近年来,国家、省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贸易摩擦确保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9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形成富有竞争力的对外开放政策体系,全面提升开放经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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