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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2019-01-23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税费负担、人工、用能等成本,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开展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推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建设,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大力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实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8〕149号)的要求,2018年底前,全市将企业开办环节压减为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等部门)

3.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住建委等部门)

4.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仅需建设单位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5.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税务局等部门)

6.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裁员率低于上年度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稳岗补贴;对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稳岗补贴裁员率标准放宽至10%,并按其入库内部退养职工人数给予增补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税务局等部门)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7.全面执行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部门)

8.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部门)

9.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统一,从2.5%提高至8%。(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部门)

10.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等部门)

11.落实国家有关政策,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12.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13.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收费,全面加快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行业协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名义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联等部门)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4.继续执行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的规定,延长期限至2020年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5.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企业通过双边洽谈或集合竞价等方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铜陵供电公司等单位)

16.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调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铜陵供电公司等单位)

17.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单一制和两部制目录电价、输配电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铜陵供电公司等部门)

18.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积极向省争取省内短输管道价格减或免;做好城市配气管网成本核定并公布供气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住建委等部门)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9.进一步降低土地使用税幅度,按照《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0.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对水运口岸集装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查验通过的外贸企业,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委〉、铜陵海关等部门)

七、保障措施

21.确保责任落实。各牵头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落实方案,各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2.认真开展政策宣贯解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及时与上级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对接,做到吃透上情;要针对负责的工作,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或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台账,逐个企业进行对接,确保把政策宣传到位的同时,帮助企业将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争取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成效。(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23.严格落实考评。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各县区、经开区,市直相关部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列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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