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自贸办)反映。
2019年1月23日
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
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快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工作,引领湖北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重要指示和自贸试验区建设五周年座谈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加快实施相关改革创新措施,努力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推动湖北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国务院《通知》中适用于湖北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改革措施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落地落实,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的发展需要,努力形成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向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三、主要工作和任务分工
(一)积极承接赋权事项。
1、积极承接下放至湖北自贸试验区的5项经济管理权限,包括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省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指导、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有效承接各项管理权限。湖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简称片区)要积极主动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争取尽快实施,早见成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2、适时将相关权限纳入我省新一批下放到湖北自贸试验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赋予湖北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责任单位:省政务管理办)
(二)大力推进相关改革措施落地落实。
3、积极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针对湖北自贸试验区的有关实施细则,实现规范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4、收集汇总湖北自贸试验区用地需求,纳入我省用地计划,上报自然资源部;在土地利用方面,优先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5、在湖北自贸试验区深化建筑工程、医疗服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要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市场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务管理办、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
6、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推动湖北自贸试验区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7、推动商标管理便利化改革,抓紧在湖北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设立商标权质押登记受理点,做好软硬件环境改造建设工作。(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8、积极研究并在湖北自贸试验区推出一批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创新举措,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9、支持银行探索将湖北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积极争取相关改革试点。
10、支持武汉申报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武汉市人民政府)
11、支持武汉积极争取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武汉市人民政府)
12、鼓励市场主体在湖北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支持在襄阳片区建设食用菌现货交易中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武汉、襄阳市人民政府)
13、推动中欧班列(武汉)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湖北银保监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人民政府)
14、支持宜昌积极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保税监管试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武汉海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宜昌市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做好口岸开放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工作。
15、支持武汉、襄阳、宜昌口岸开放项目申报工作;大力推进花山港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16、进一步完善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主动衔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上线运行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做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在湖北自贸试验区的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武汉海关)
(五)积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17、积极培育和引入市场主体,加快在湖北自贸试验区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业务和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逐步完善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生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武汉海关,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六)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18、放宽在湖北自贸试验区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相关限制,外方合资者可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19、在湖北自贸试验区内选择有条件有需求的制造企业,推行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20、细化落实关于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比例要求的相关规定,吸引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落户湖北自贸试验区。(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
21、湖北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省内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对湖北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对于湖北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22、鼓励和指导湖北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3、广泛宣传湖北自贸试验区放宽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条件限制的政策措施,有效扩大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运用。(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七)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措施。
24、支持在湖北自贸试验区深化海关税款保证保险改革,推动湖北自贸试验区与中国(武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联动发展。(责任单位:武汉海关、湖北银保监局)
25、鼓励、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向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调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委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湖北银保监局)
26、继续推进湖北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湖北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稳步推进湖北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依托有关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从而更好地服务湖北自贸试验区实体经济和开放型经济发展,同时要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片区、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依职责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二要统筹协调推进。省自贸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接上级部门,积极争取支持和指导,对涉及跨部门事项要加强横向沟通协作,同时加强对片区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协调解决各片区落实相关改革措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要承担起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主体责任,确保相关改革创新措施在本片区顺利实施。根据“部门牵头、片区配合”原则,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在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60日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报省自贸办备案。
三要加强督查评估。省自贸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改革创新成果,要及时总结评估,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四要注重舆论宣传。各片区、各有关单位要关注、收集相关改革措施的实施效果,大力宣传实际效果好、企业获得感强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要深化改革创新。各片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工作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片区需求,在地方事权范围内研究提出一批新的改革举措,报省自贸办汇总形成我省进一步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经省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同时,要围绕湖北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研究提出一批需要国家支持、属于中央事权且专门适用于湖北自贸试验区的改革事项,力争纳入新一批国务院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以支持湖北自贸试验区开展特色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