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侯马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产业政策(修订)》的通知
各部、局、办、中心,区属国有企业:
《侯马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产业政策(修订)》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1月29日
侯马经济开发区
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产业政策(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建设“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打好坚实基础,全力营造“六最”营商环境,让客商安心、安身、安家、安业、安康,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侯马经济开发区,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条 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项目。
第三条 设立规模10亿元的政府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且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强、盈利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项目。
第二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我区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土地出让价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第六条 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分期不超过一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容量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八条 符合《临汾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完成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50%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1亿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自税务登记年度起,按项目纳税额度给予奖励:第1-2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30%、40%、50%、70%给予奖励,第3-5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20%、30%、40%、50%给予奖励。
第十条年 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其前3年纳税最高年份为基数,对纳税新增部分按比例予以奖励:增量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增量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增量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纳税增量部分区级留成的10%、15%、2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年度纳税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以上的商贸物流、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商业银行),分别按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30%、40%、50%、8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到我区设立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自税务登记年度起,五年内按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重大贡献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行、支行和公司,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纳税主体在开发区,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00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500万元担保“风险补偿金”,调动融资担保行业为入区企业对接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设立3000万元的“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资金”,为区内企业最大程度的解决续贷难的问题。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在沪深两地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新三板”上市股改并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在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培育版”和“晋兴版”挂牌成功的企业(不含传统商贸产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含2017年度前已挂牌和完成股改企业)。
第四章 租用经营场所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新入驻经开发区认定的工业项目孵化基地的生产性项目,第一年给予企业厂房租金全免(先缴后返)用于奖励扶持企业发展;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企业奖励;从第四年开始按本政策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投资新办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和达到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免费提供一间办公场所或给予一年40平方米场租补贴(场租补贴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
第十八条 符合“双创”孵化,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可免费使用不超过一个年度的开放型工位式办公场所,孵化完成后同样享受第十七条办公场所或场租补贴。
第五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经开发区认定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术人才,对其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50%的奖励。
第二十条 给予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凡来我区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开发区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第六章 创新发展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投资设立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子公司。对于新认定或通过复评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企业自主研发取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通过购买获得的专利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上述奖励额度。
申请专利奖励或补贴的,专利权人必须为开发区企业,奖励或补贴均为一次性。
第二十三条 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科技型民营企业。企业在技术研发、专精特新、两化融合、规模升级、驰名商标、企业名牌等方面获得国家、省、市示范认证奖励的,开发区按获得国家或省或市奖励中最高者1:0.5比例配套奖励。对企业获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市级以上媒体为提高企业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特色度而开展的广告、代言、冠名等宣传推广活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第七章 公共平台建设和引进公共服务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现有企业投资改造新建标准厂房,凡按规划要求建设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并作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标准厂房,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公共平台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特殊产业配套设施等,经评审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贴、业务奖励、委托招商、提供办公场所补贴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经开发区认定或与开发区签订协议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招商机构、商会、协会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围绕开发区重点产业开展公共服务,为开发区及园区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市场化、专业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我区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的大型专业展会,经开发区批准,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适当比例补贴。
第八章 针对产业特殊政策
(一)电子商务产业
第二十八条 对入驻我区指定区域的电商企业,免费提供满足其实际经营需求的宽带网络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实际出口贸易额50万美元/年以上(含50万美元)的企业,对于其利用指定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基础费用给予一次性50%的补贴,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条 在开发区指定区域建设的公共仓储中心,且入驻正常经营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仓储场租补贴,用于扶持公共仓储中心发展,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加工贸易和出口型产业
第三十一条 对转移到我区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货物物流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十二条 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参保费用除省市财政给予70%的补贴外,开发区财政给予30%的补贴。
第三十三条 对转移到我区的国际贸易企业实际出口贸易额进行扶持,扶持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力提供。
第三十四条 对注册地在开发区且通过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平台开展国际贸易的企业,第一年的报关、报检费用予以补贴扶持。
第三十五条 对加工贸易企业给予不低于两年的厂房租金全额补贴。
(三)医疗器械产业
第三十六条 企业获得三类、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且正常生产1年以上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智能制造产业
第三十七条 鼓励园区企业争创各类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对认定为省级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 支持开展智能化升级改造。鼓励园区企业新购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高端智能装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并办理备案、环评手续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按项目主要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九条 支持企业实施两化融合。对企业实施制造执行系统、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工业互联网项目,经开发区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章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政策
第四十条 开发区通过委托招商、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中介组织或行业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对其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项目成功落地后给予以下奖励:对于引进总部经济、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首个会计年度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引荐者奖励。对于引进固定资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1.5‰、2‰、3‰给予引荐者奖励。重大项目中介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寻求国家、省、市政策倾斜、资源支持、资金扶持,推动项目建设。
第四十二条 对我区产业转型和创新发展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可“一事一议”,另行制定具体扶持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政策中纳税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和,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其它税种。本政策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不重复奖励,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不重复奖励。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停,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项目,取消其享受扶持资格。
本政策中第十二条所列世界500强指财富杂志发布的企业排名;中国500强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企业排名;行业领军企业指全国专业性行业协会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本政策中第二十三条所列技术研发指取得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获得科技部门立项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项目;专精特新指获得中小企业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两化融合指通过经信部门认定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项目;规模升级指经中小企业部门和统计部门联合认定的“小升规”企业;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牌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或企业名牌。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政策奖励补贴扶持的企业到行政审批局窗口申请办理政策兑现。
第四十五条 开发区成立政策兑现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企业享受政策资格认定、政策兑现的审核和监督,确保政策兑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政策由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