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原标题: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开发区为载体,以产业集聚为导向,以对标先进为目标,统筹区域协同发展,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打造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新格局。现就支持我市“飞地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方向与原则
1.本实施意见“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划限制,以目前已经批准的位于各县区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在园区内划分部分区域,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引导域外与域内园区、县区与园区、园区与园区、乡镇与园区等,因区位不同、资源制约、规划限制、产业配套等因素不宜在“飞出地”发展的项目转移到“飞入地”的经济合作模式。
2.支持县区、园区围绕《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指引》和开发区现有的产业基础条件,合理分配产业布局,明确产业功能定位,不断完善产业链条,整合资源要素,做大做强优势产业。
3.“飞地经济”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数字经济等新动能培育项目落户园区,不支持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入驻园区。
二、合作机制
4.跨省飞地合作机制采用双方协商的原则,利益分享比例原则上按5:5确定,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
5.跨市飞入地与飞出地建立财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为10年。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对新上产业项目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6:4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各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6.跨县区、园区飞入地与飞出地建立财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暂定10年。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对新上项目建设期间和项目投产前3年内形成的税收按飞出地和飞入地7:3比例分享;后7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按飞出地和飞入地3:7比例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县区与园区分成部分,原则上飞出地和飞入地按7:3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分享比例。对各县区、园区招商引资进驻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的项目,执行《关于明确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财政体制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文件,期满后执行本意见。〔各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7.市财政让利于县区、园区。利益分享期内,市财政从“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市本级财力的50%返还飞入地所在县区与园区。〔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8.县区财政让利于乡镇。利益分享期内,对乡镇从营口域外新引进项目,摆放在所属县区内其他园区的,乡镇新引进项目新增的县区级财力5年内全部给引进项目的乡镇。〔县区政府、相关市属园区管委会〕
9.项目飞入地现有基础设施条件以外的“双回路电源”、工业蒸汽、大负荷配电、铁路专线等特殊基础设施需求,由项目飞出地承担。在给予项目优惠政策兑现上,由飞出地和飞入地共同承担。〔县区政府、相关市属园区管委会〕
10.统计指标共享。相关统计指标实行属地化统计,由飞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在利益分享期内全额计入飞入地。同时,按利益分享比例以标注形式计入飞出地,供考核时使用。〔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
三、鼓励政策
争取财政补助支持
11.“飞地经济”园区项目优先享受国家支持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创新链整合、社会事业等各类中央预算内投资及财政资金,中央财政支持沿海经济带专项资金、省本级支持县域经济专项资金以及省“飞地经济”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2.整合涉农资金,对“飞地经济”园区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等项目,在原料供应基地建设、加工、流通及农村电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落户到“飞地经济”园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所需农机具按照国家和省农机购置有关政策执行。〔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3.争取省交通专项投资,优先重点支持“飞地经济”园区与路网连接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14.积极申报省级及以上“以奖代补”资金,支持“飞地经济”项目发展;市财政每年从“飞地经济”收入中拿出一定财力给予考核评定优秀乡镇适当奖励。〔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提供金融保障支持
15.支持合作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投融资公司,充分发挥省、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飞地经济”园区探索“产业+基金”模式。积极探索股权抵押、商业担保等方式,对“飞地经济”项目给予引导基金股权直接投资支持。
16.支持区域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在“飞地经济”园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划布局。〔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金融发展局〕
17.支持“飞地经济”企业上市和新三板等挂牌,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金融发展局〕
18.支持符合条件的“飞地经济”项目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整合资源要素支持
19.保障用地需求,原则上由飞入地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保障用地,支持“飞地经济”工业企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利用围填海存量,优先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建设。
20.大力发展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积极争取国家给予我市的发行额度,在严格项目审查、防范资金风险的同时,优先收储“飞地经济”模式下的园区低效用地,促进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21.创新规划管理方式。对“飞地经济”涉及的园区项目用地,在当地计划指标不足的情况下,积极争取省年度统筹用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年度计划指标予以重点倾斜保障。
22.鼓励产城融合。在合理范围内,允许园区规划建设部分职工公寓,为企业员工解决生活问题。
23.积极支持和组织入驻“飞地经济”园区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各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提升服务能力支持
24.全面落实国务院要求,复制自贸区政策在“飞地经济”园区推广。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审批办结效率,涉及审批、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实行属地管理。〔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25.规划、环评实行按园区统一审查。〔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26.鼓励“飞地经济”园区内企业建设名牌产品,加大支持园区内企业质量精准帮扶力度。在税收分享期内,飞入地企业变更各种资质、品牌等,免收相关行业事业性收费;既有企业可以保持原飞出地企业名称、各种资质、品牌等。〔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7.对于“飞地经济”涉及的园区用地,开展勘测定界、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开启绿色通道,实现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用地审批程序,保障园区用地需求。〔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28.“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管理,简化规划环评中已包含项目的环评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组织审查时限由法定60日压缩至承诺40日。
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29.根据“飞地经济”发展需要,指导当地职业培训机构大规模开展相关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工种纳入职业培训政府补贴范围。〔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0.“飞地经济”各类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严格落实《营口市人力智力柔性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十条措施》政策。并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在“飞地经济”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创新实践基地等相应机构,按规定争取省10—15万元经费资助,对其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争取省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组织保障
31.建立协调机制。成立营口市支持“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工信、财政、金融、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为成员,统筹安排“飞地经济”园区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日常协调、督查调度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各县区、市属园区比照市里组织架构,推进本区域“飞地经济”发展。
32.加强督查考核。把“飞地经济”作为督查考核工作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辽宁省“飞地经济”园区考核奖励办法》,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飞地经济”工作纳入市政府重要工作进行单项考核,加速“飞地经济”发展进程。
33.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立足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企业和项目落地、建设、运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严肃查处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加大诚信建设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省出台新的“飞地经济”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