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准东开发区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发区各部门、各社区、各企业:
《准东开发区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实施意见》已经开发区党工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准东开发区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实施意见
在准东开发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作风、改善开发区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组织动员开发区所有力量紧紧围绕“总目标”,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1+2”三件大事工作要求,规范开发区各级领导干部与企业人士交往交流,做好“三服务、三监管”(政务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生态环境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市场综合监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开发区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一、充分认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大意义
(一)基本内涵。新型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新型政商关系即“亲”和“清”的政商关系,对开发区公职人员而言,“亲”就是要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企业家多关心、多交流、多引导、多帮助;“清”就是要同企业家规范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企业和企业家而言,“亲”就是要积极主动同开发区公职人员沟通交流,多联系、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政商交往要严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共同营造守法诚信、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的良好政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主动服务原则。充分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积极主动作为、靠前跟进服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二是坚持公开透明、平等相处。坦荡交往、相互尊重、平等相处,确保交往有道、于公有利、发展有益。三是坚持纪律底线、依纪依法。坚守法律底线、纪律底线、政策底线和道德底线,拧紧政商交往的“安全阀”。
(三)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州党委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相关要求,坚持“三服务、三监管”,锐意改革、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治生态,促进政商关系在依法依规、界限分明、公开透明的轨道上良性互动,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二、提升主动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一)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设立准东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大厅部门在网上及时公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详细说明办理流程、所需要提供材料、办结日期等信息;进驻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有关职能部门在窗口设立1名熟悉政策、业务精通的政策联络员,负责做好政策的沟通和解释,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解读到位。对于企业咨询的事宜,要第一时间回复,确保件件有回音。重点贯彻执行好企业融资、创业扶持、转型升级、人才引进等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定期开展督查和评估,推进法规政策落地。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围绕“只进一扇门”,推动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生活缴费单位和银行、社保、不动产交易等窗口单位全部进驻大厅,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企业开办压缩时间至3天,探索开展无偿代办服务,做到大厅综合受理、窗口一次办理,力争“最多跑一次”。以推动网上服务为目标,加快智慧准东建设,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应用平台,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企业获得感强”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保护企业依法合规生产。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明确涉企收费标准。依法规范涉企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切实减少涉企收费。加大财政审计、督查力度,坚决杜绝机关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防止重复收费。
(三)完善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企业评议开发区部门”活动,通过组织企业家座谈会、发放抽样调查表、设立意见箱等形式,每年开展一次开发区营商环境评价,让企业评价各部门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开发区营商环境进行评估,进一步推动各部门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提高效能。
三、遵守政商交往的行为规则
(一)机关干部参加企业活动的“正负面清单”。机关干部要加强同企业和企业家的接触交往。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大胆开展工作,主动热情搞好服务。开发区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经主管领导批准、副县级以下干部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
1.为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活动;
2.组织参加旨在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3.组织企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进会等项目洽谈或商务交流活动;
4.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5.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在企业食堂安排工作餐;
6.邀请各企业相关人员就事关开发区经济、企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和商议时,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
7.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
同时,开发区从事公务活动的所有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应当坦荡真诚、尽职服务,遵规守纪、廉洁自律,做到“七个不准”:
1.不准收受红包、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
3.不准假借名义收取费用或其他好处,不准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4.不准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或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不准对企业进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
7.不准在行政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吃拿卡要、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从事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企业负责人要模范遵纪守法。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通过主题党课、廉政党课等多种形式,对企业负责人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政文化教育,引导开发区广大企业负责人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义利观。引导企业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与领导干部交往中,应当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守商规、走正道,洁身自好、守法经营:
1.不请吃。不为领导干部出资安排宴请、娱乐、健身和旅游等活动。在接待公务人员时,不得安排与工作无关活动;
2.不行贿。不向领导干部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财物或输送利益。不以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为代价,拉拢腐蚀“围猎”党政干部,谋取个人利益。
四、健全完善有关制度
(一)健全沟通联系制度。按照《关于建立准东开发区发展工作领导领办机制的通知》、《自治州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三级联动挂钩帮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继续落实开发区抓项目、强招商、促发展领导领办机制和重点企业三级挂钩联动帮扶机制,对重点工作任务及领办项目继续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工作机制、一个责任部门、一个具体责任人、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实行“周例会、旬调度、月通报、季考核、年奖惩”制度,切实保障每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到联动帮扶企业走访调研,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要深入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部门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及时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建立容错机制。按照《昌吉州关于支持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正向激励、负面清单与容错纠错相结合的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即把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与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而产生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区分开来。
(三)完善奖惩机制。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在申请贷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列入开发区“黑名单”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在相关期限内不得授予该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五、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各社区要把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作为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整治为官不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工作落实。有关单位要强化服务理念,摒除片面强调“避嫌”的思想,敢“亲”真“清”,对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不拖、有求不推、有难不避。落实首问负责制,主动协调,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优质服务。
(二)强化监督执纪。严肃查处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服务企业“推拖绕”、“吃拿卡要”,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廉洁用权、搞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查处。对企业及其负责人有拉拢腐蚀、“围猎”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开发区所有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辖区内所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