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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庆市招商引资 鼓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9-02-01

第一条 为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本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符合产业导向政策的重大项目落户,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励对象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区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投资意向的投资方引荐到我区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荐人为2人以上的称引荐团队。

(二)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团队),由区招商局与投资方共同确认。

(三)引荐的项目应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四)下列机构或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1.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个人;

2.本市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3.与本区已签订招商引资中介服务合同并需支付服务费的机构;

4.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5.经审批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鼓励情况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申报项目范围、鼓励标准及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经评审小组遴选、认可的符合我区产业规划的企业或项目。不含区内原有企业的增资扩产、搬迁、停旧开新项目。不含房地产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在本区进行了企业登记注册、税务登记。

(三)鼓励标准及条件:

1.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以上的,经申请确认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再一次付清余下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鼎湖区政府审定;

2.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金融类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市、区两级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3.对引荐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正式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累计实际投放3亿元及以上支持鼎湖区经济社会发展,或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机构投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鼓励资金。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由市、区两级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4.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市、区两级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5.对引荐国家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引荐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按每家2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由市、区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6.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按每个项目100万元鼓励资金;

7.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对其中一项进行鼓励。每个项目的鼓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8.对引荐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每个项目可单独申请特别鼓励资金。

第四条 鼓励资金来源

招商引资鼓励资金(以下简称引荐鼓励资金)每一年度集中认定一次,在次年的三月份对上年度引荐项目集中认定。落户鼎湖区的项目引荐鼓励资金由鼎湖区级财政以人民币统筹支付,并在本区依法纳税;落户肇庆新区的项目引荐鼓励资金由鼎湖区、肇庆新区按税收分成比例(35:65)共同承担。

第五条 登记及申报

(一)引荐人(团队)在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先到区招商局登记备案,并填写《肇庆市鼎湖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团队)登记备案表》。若引荐人(团队)在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项目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取消其引荐资格。对于项目没有引荐人的,不另外追认引荐人(团队)进行奖励。

(二)引荐人(团队)须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办理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团队)可以向区招商局领取和填写《肇庆市鼎湖区招商引资鼓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引荐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领引荐鼓励资金的,提供引荐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引荐团队的,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所引荐项目的登记注册、项目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等合法验资机构审核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4.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经项目投资方和区招商局确认的引荐人资格的确认函;

6.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引荐人(团队)引资鼓励的申请书、引资情况、过程的文字说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

第六条 鼓励资金审批

(一)成立鼓励资金评审小组。区招商局会同发改、税务、财政、环保、科工商务局、工商、国土、住建、人社、审计及项目相关主管部门组成引荐鼓励资金评审小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资料,核查投资项目情况,核算资金发放数额等相关工作。

(二)入围的申请人信息、项目情况以及认定结果在鼎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引荐鼓励资金评审小组将认定结果及认定情况说明上报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引荐人(团队),并依法纳税。经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所获得的鼓励资金比例由团队内部自行分配。

第七条 法律责任

(一)项目引荐人(团队)如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瞒骗投资者或做出损害我区形象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领资格。

(二)项目投资方、引荐人(团队)相互串通,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鼓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引荐鼓励资金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引荐的项目。项目的引进日期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相关政策依据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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