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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

2019-02-01 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

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区研发经费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落实《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辖区内注册组织及个人,为提升本地区自主创新能力而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设立激励扶持办法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助进行评审核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区教委、区科委、区经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双福工业园、德感工业园、珞璜工业园、白沙工业园、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江津国税局、江津地税局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负责受理申请资料、形式审查、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报批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从江津区首期开放创新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等资金中筹集解决。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五条 凡符合《办法》扶持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补助申请表》及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或其他注册证件)、开户许可证及相应项目证明材料。

    第六条  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和科技型企业入库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集中申报上一年度经费补助。创新平台建设运行补助、企业及产品认证补助、专利保护补助、核心技术成果及转化补助以及其它补助申报时间为每年受理2次,当年7月和次年1月集中受理。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需在申请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所受理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签署初审意见,并汇总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核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核定后,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资料与核定

 第一节  研发经费投入补助

    第九条  《办法》第五条“对设有专门技术研发机构、有专职人员、有办公实验场所、有固定研发投入工作经费的企业,给予研发经费投入补助。”

    1.本条适用本辖区内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及辖区内报统高校。

    2.证明材料:

   (1)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R&D经费支出500万(含)以上的企业,由当年具有出具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项审计报告资格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R&D经费支出500万(不含)以下的企业由政府统一采购2至3家审计机构,为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费列入当期补助经费项目支付。

   (2)统计制度报统企业:由区统计局出具该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合计证明。

   (3)非统计制度报统科技型企业: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中的研发费用明细表(网上打印)。

   (4)高校:由重庆市教委出具的上报国家教育部的该院(校)R&D经费支出减去项目经费中“其中财政拨款”后R&D经费支出证明。

   (5)研究(院)所:由重庆市科委上报国家科技部的该院(所)R&D经费支出减去项目经费中“其中财政拨款”后R&D经费支出证明。

    3.材料应用:

   (1)研发费用补助基数计算:

    统计制度报统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小于一套表制度统计数据的,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基数计算补助经费;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大于一套表制度统计数据的,以一套表制度统计数据为基数计算补助经费。

    非统计制度报统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小于科技型企业年报研发费用支出数据的,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基数计算补助经费;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大于科技型企业年报研发费用支出数据的,以科技型企业年报研发费用支出数据为基数计算补助经费。

    计算补助基数时,需要剔除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仪器设备等经费支出,若企业提供了未享《本细则》“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或《江津工业品牌发展激励扶持办法(试行)》(江津府发〔2017〕3号)文件“设备补贴”证明,不核减仪器设备经费支出。

    高校、研究(院)所以证明材料中第(4)、(5)款数据为基数计算补助。

   (2)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由评审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抽查数量不少于申报单位的5%;研发经费4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必须核查评估。核查评估数据小于初审核定基数的,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按核查数据计发;核查评估数据大于初审核定基数的,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按初审核定基数计发。

    第十条  《办法》第六条研发准备金补助按市级补助金额计发,申报企业需提供重庆市新增研发投入补助文件及进账单。

第二节  创新平台建设运行补助

    第十一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鼓励科技型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是指已入库科技型企业还没有设立研发机构的,可以向区科委提出设立申请,由区科委、区经信委、区农委联合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建设资金补助。企业申报时需要提供科技型企业入库证明材料、研发机构场地证明、研发人员近三个月工资表、研发项目立项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江津产业发展导向的开放性行业协同研发服务机构”,是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合作社等为主体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本行业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载体。需要提供市级及其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依据,三证合一、设备购置发票、设备图片等资料。

    第十三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首次获批国家级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是指法人单位第一次获得国家各部委认定的创新平台;“首次获批市级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是指法人单位第一次获得重庆市级各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需要提供获批证书及文件。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并正常运行的单位,需提供相应认定文件、合同、成果证明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一条中对运行经费补助,是指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评定)的有效期内的研发机构,同一法人单位同时拥有多个有效期内研发机构时,每年只能有一个研发机构享受10万元运行补助。法人单位申报当年有首次新获批研发机构的,当年按《办法》第九条进行补助,不再享受研发机构运行补助。申报时须提供市级及其以上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当年研发成果、研发人员连续三个月以上工资表、项目立项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二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额按采购额的5%给予补助,对“双高”企业的补助额按采购额的6%给予补助,享受了江津府发〔2017〕3号文件中“设备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补助。申报时需提供市级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凭证、采购设备金额票据及区经信委出具的未享受该“设备补贴”证明。

第三节  企业及产品认证补助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三条“当年经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是指科技型企业报统年度截止日内入库的企业。申报时科技型企业提供入库(年报)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认定文件及证书。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四条“新产品”是指市级(含)以上主管部门认定(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及重大新产品,动(植)物新品种。需提供新产品认定文件、证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产品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的”是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有一年以上合作协议。申请补助时需提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合作协议,新产品认定文件、证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产品销售发票,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产品新增税收区级地方留存部分金额证明。

第四节  专利保护补助

    第二十条  申请《办法》第十六条所指的授权发明专利补助,需遵循如下条款:

    1.补助对象:

    属于江津区专利统计范围的授权已下证(或授权未下证但已公告)的发明专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授权发明专利补助。

   (1)江津区内注册的企业(含独立法人科研机构)作为专利权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其中部分专利己实现产业化);

   (2)江津区内注册的企业(含独立法人科研机构)作为专利权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未实现产业化),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含5件)以上的,经区知识产权局同意的;

   (3)在津高校作为专利权人,并以高校在津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4)经区知识产权局同意,为开展专利布局而变更到江津区内注册的企业名下的发明专利;

   (5)江津区外迁入并在江津区注册的组织作为专利权人,在迁入前申请,并在江津区注册后变更到该组织名下的发明专利;

    2.补助方式:

    实行分段式补助:分6次给付。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当年给予2万元/件的补助,以后5年,每年给予6000元/件的补助;欧美日韩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当年给予8万元/件的补助,以后5年,每年给予2.4万元/件的补助;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当年给予4万元/件补助,以后5年,每年给予1.2万元/件的补助。对同一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的,只享受一次补助。

    3.申领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1)江津区内注册的企业作为专利权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其中部分专利己实现产业化)需提交:明细表、专利证书第1页和第2页复印件。

   (2)江津区内注册的企业作为专利权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发明专利(未实现产业化),年授权发明专利专利5件(含5件)以上的,经区知识产权局同意的需提交:明细表、专利证书第1页和第2页复印件、 区知识产权局专利布局认定意见书。

   (3)在津高校作为专利权人,并以高校在津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交:明细表、专利证书第1页和第2页复印件。

   (4)经区知识产权局同意,为开展专利布局而变更到江津区内注册的组织名下的发明专利需提交:明细表、专利证书第1页和第2页复印件或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或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区知识产权局专利布局认定意见书。

   (5)区外迁入我区并在我区注册的组织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申请并获得授权,变更到我区的发明专利需提交:明细表、专利证书第1页和第2页复印件(授权下证后变更的还需提交专利证书副本)。

   (6)专利在申报年度内授权未获得专利证书,但已公告的,需提交授权通知书和缴纳授权费用的发票复印件替代上述两类情况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4.补助的其他要求:

   (1)《办法》第十六条授权发明专利补助不支持委托收款。

   (2)申报补助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前失效或变更出江津的发明专利,该次及以后的补助均终止。

   (3)《办法》第十六条所指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组织的需与该组织经营范围业务相关。

   (4)本细则所称专利权人,若有多个时指第一专利权人。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七条“在区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备案登记相关手续”,是指企业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须将备案资料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同时提供还本付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节核心技术成果及转化补助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提及的各类人才需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并提供与我区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凭据,税务部门出具该人员核心技术成果在区内转化产品的年销售收入证明。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奖项需提供获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有证书的还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是指通过江津区推荐上报的各类科技奖项。

第六节其它补助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研发人员(项目主研人员)”是指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申报时需提供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参与项目研究凭证、税务部门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江津区级留存部分的金额证明。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申报时需提供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和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办法》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主观违规的单位,要追回违规所得,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有主观违纪的中介机构取消区内项目审计资格,并报市财政局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主观违纪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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