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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2019-02-03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工业招商项目的落户、建成和达产,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工商登记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庄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庄河市的投资工业企业、存量增资扩建的工业企业和招商引资人奖励。

风、光、电、核等新能源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第三条 设立庄河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庄河市工业企业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

第二章 产业用地政策

第四条 对辽宁省、大连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第56号)执行。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庄河市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出让年限按照50年执行。

第五条 采用弹性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不突破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首次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年限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期总和不超过20年。

第六条 被确定为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新供应用地可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确保重点工业项目精准落地。

第七条 对于现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规划批准手续、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用地范围不变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申请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 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对于标准厂房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在不改变用途和房屋结构、满足房屋独立使用条件下,允许进行产权分割出租、转让和登记。

第三章 行政收费政策

第九条 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待项目竣工后由市财政参照缴纳额度全额给予补贴;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向省、大连市交纳的费用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待项目竣工后市财政参照缴纳额度全额给予补贴。

第四章 投资补助政策

第十条 新建的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0.1—1亿元(含1亿元)的,12个月内完成投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予以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18个月内完成投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4%予以补贴。对存量工业企业增资扩建的,对新建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区间比例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新建的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其建设期和经营期形成的税收,按地方财政税收留成部分给予企业补贴,支持企业发展。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0.1—0.5亿元(含0.5亿元)的,前两年给予50%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0.5—1亿元(含1亿元)的,前三年给予50%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前五年给予50%补贴。

第十二条 域内外企业或个人并购、盘活域内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的关停企业,并独立设立企业的,当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按当年形成地方财政税收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对新设立的外资工业企业,实缴注册外资且全部用于本市项目建设上的,实缴资本3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经认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补贴;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落实各项补贴。

第五章 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介绍客商来庄河市投资建设,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引资人给予奖励,属于个人行为的,奖金兑现给个人,属于单位(含中介机构和招商公司)行为的,奖金兑现给单位。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单位员工行为视为单位行为,奖金兑现给单位。

第十五条 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多家或多人共同引荐一个项目的,由共同引资人之间协商确定。企业完成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后,另行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再对引资人给予奖励。引资人必须在项目前期获得由投资人签署的委托证明,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部门办理确认登记。

第十六条 引进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增加奖励10万元人民币;引进庄河市以外国内资金项目,引进资金完全到位且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限额为1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重大战略投资者投资的特大型或有特殊贡献的重大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可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另行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纳入市财政、北黄海经济区财政预算,按照《庄河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补贴和奖励资金后应当依法纳税,税款按国家税收相关规定执行;招商引资人的奖励为税后奖励。

第二十条 本政策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庄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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