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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通知

2019-02-11

原标题: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上级相关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机制

强化项目资金平衡管理。市发改委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征求市财政局等部门意见,注重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按照甬政办发〔2019〕12号有关规定,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在资金条件暂缺情况下进行模拟审批。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区县,其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应按规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

建立项目财政数据库。根据项目前期进展和审批情况,财政部门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确定拟列入年度政府预算的项目纳入财政数据库,与财政中期规划相匹配,实行滚动管理。财政滚动预算安排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应充分衔接。

二、编制政府投资预算

合理安排支出规模。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在保障各领域刚性支出的前提下,结合当年可用财力,按照轻重缓急和保续建、保重点原则,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预算规模。

编制政府投资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研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相关工作,审核、汇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综合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项目下一年度计划充分衔接。政府投资预算作为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定后,报市人大审批,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强化预算执行控制

增强预算约束。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或追加安排的,应当符合预算管理相关程序和要求。

严格控制全过程造价。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控制。确需调整的,按照甬政办发〔2019〕12号规定执行。

加强市级共建项目管理。市级共建项目须按照既定管理体制,明确市、区县出资比例,落实建设资金。列入政府计划的重点项目,区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市政府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上划,并暂停安排新的共建项目资金。各主管部门申请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补助的,应征询财政、发改部门意见;财政或发改部门征询主管部门意见后单独向上申请的,应事前相互征询意见。

四、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实施分级决算批复。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实施项目,以及其二级及以下单位实施、概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其二级及以下单位实施、概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加强国有企业、平台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国有企业、平台公司等使用政府性资金实施的公益性投资项目,其预算编制、资金审查、项目审批、预算执行、竣工财务决算等按本通知管理。

依法开展融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确需融资的,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筹措,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其他方式举借政府债务。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和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合法融资,各地各部门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偿债责任,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六、落实监管职责

各级财政、发改、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国资、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应配套管理措施,加强项目资金来源审查和债务风险评估,确保地方政府债务平稳可控。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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