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开管〔2019〕3号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印发《开发区关于支持产业升级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关于印发《开发区关于支持产业升级的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开发区关于支持产业升级的办法(试行)》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8日
开发区关于支持产业升级的办法(试行)
为推进企业实施绿色化、智能化、技术化三大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实现开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高质量发展
1. 推动企业扩规增效。光电子、镁精深加工、汽车零部件与电子电器产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的企业,且正常纳税、规范经营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销售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定)。其他重点行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研发投入等方面。
2. 推动企业提档升级。当年产值达到规模以上条件(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并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迁入落户、税务及统计关系变更到开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二、支持转型发展
3. 鼓励企业争取上级资金。对纳入中央预算内、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节能减排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支持范围的工业项目,在国家、省给予补助和奖励后,区级财政按照国家、省奖补资金的10%一次性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
4. 鼓励企业产品升级。鼓励光电子企业跨领域拓展,除传统光通信领域,在数据中心、云计算、5G等集成系统方面的战略新兴领域的,新增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以上;鼓励汽车电子向智能网联控制、智能驾驶、无人驾驶领域发展,产品实现批量化生产且新增产值1亿元;鼓励镁精深加工产业向终端产品转型发展,镁合金挤压、压铸、锻造、轧制等生产线实现批量生产、新上镁合金终端产品项目批量生产,年新增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之一的,以增值税设备抵扣完毕后第一个会计年度为基数,对区级增值税新增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5. 推进企业盘活重组。鼓励停产半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不达标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对于设备投资5000万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新购设备投资奖励,其中设备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按设备实际投入的3%给予奖励;设备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的4%给予奖励,以设备投资1亿元为基数,每增加设备投资1亿元,设备投入奖励上浮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不超过设备投入的10%。(设备投资,按当年增值税发票为准;设备奖励,在设备到位调试并使用后9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奖励。)现有企业通过对外合作或自行新上主导产业项目,实现转型升级发展,按同一政策执行。
三、支持升级改造
6. 推动智能化改造。对建设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重点企业,经省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7. 推动绿色化改造。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自主投入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对当年完成设备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对超出部分按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融合发展
8. 推动产业交叉融合。促进区内光电子与汽车电子、汽车电子与镁精深加工之间配套协作,产品形成规模推上市场,按照采购合同额度(以发票为准)的2%给予应用方奖励。每个企业年度内支持不超过30万元。
9. 加快军民融合发展。对当年列入国家工信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制定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按每项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10. 加快民参军步伐。企业申请军工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新获得军工资质的民口企业按每证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保密资质升级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其他条款
1. 支持对象为在开发区注册,且税收和统计关系在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 凡符合上述政策的同一项目、不同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条款执行。涉及对企业财力贡献奖励的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企业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
3. 奖励资金支付流程:由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园区初审,按照申请奖励类别,报区经济发展局出具审核意见,财政局复审后提请开发区工管委讨论通过后实施,资金拨付至各企业所在园区,由园区支付。
4.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对三年内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经营存在严重违法记录的企业,取消其政策资金奖补资格。
5.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政策或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6. 本办法由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负责解释。
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