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发挥带动就业、支撑创新作用,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全省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
(一)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度。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办理环节,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广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简化注销业务流程。(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二)积极扩大区域评估评价。由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鼓励开发区建立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地制、联合中介制、联合会议审批制和企业承诺制”等集成机制推进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按照“一事项一标准、一子项一编码、一流程一规范”要求,开展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编制完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实施清单。2019年底前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法律依据等基本要素省、市、县三级统一,构建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四)深化行政审批管理改革。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组建省级政务服务中心,整合完善服务功能,巩固市、县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成果,完善办事指南、工作细则、业务流程,进一步优化全省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体制,构建全省网上平台、实体大厅、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体系。(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市场监管领域诚信建设为重点,推进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推动实施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构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分级分类、协同监督等全流程信用监管体系,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六)提升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加大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力度,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推广政务服务“冀时办”APP,实现一批惠民便民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各级综合性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推广多业务申请信息共享共用,制定并公布省、市、县三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底前实现100个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司法厅、省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七)实施积极的创新创业用地政策。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政策,持续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鼓励划拨土地上的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众创空间、孵化器及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五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加快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
(一)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的财税政策。落实国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方案,严禁自行对企业社保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筛选上年度发生研发费用的纳税人,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扩面政策“一对一”宣传辅导。落实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摸清省级底数,建立监控机制,做到应享尽享。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分工负责)
(二)落实创新产品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政府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应用。支持我省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清单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申报国家清单,享受优先或强制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完善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开展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发布《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重点科研院所设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推动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和示范应用联盟。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模式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配套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服务。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运营合作。加快提升全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能力。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计划,形成一批战略性高价值专利布局和专利组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分工负责)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石家庄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华北调度中心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构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以电子商务领域为重点,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开展专利执法维权“雷霆”专项行动。推动侵权行为认定、侵权纠纷处理等事项网上办理,推进河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系统建设,实现“12330”公益服务电话全省统一接听。(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三、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一)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在冀创办企业的,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期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健全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将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推广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全省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大学生用创新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鼓励高校与社会共同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上下游配套支持,助其度过初创期。(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团省委分工负责)
(三)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建立农村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窗口,开展农村创新创业人才培训行动。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实现一县一区。各地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土地利用计划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典型县、优秀带头人及典型案例的推选和宣传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团省委分工负责)
(四)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培训示范基地,鼓励退役军人创业项目优先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制定完善税收优惠、岗位补贴等各类配套政策措施。扎实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创业指导工作,提供创业帮扶、法律援助、档案管理等常态化服务,筛选推介适合退役军人的优秀创业项目,支持成功军旅企业家引领退役军人创新创业,促进退役军人以创业促就业。取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程序,实施“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简化流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五)支持少数民族群众投身创新创业。推进环京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示范带建设,用足用好国家扶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政策。办好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内地西藏高中班、石家庄市职教中心和邢台现代职业学校内地西藏中职班、新疆来冀维吾尔族务工人员语言文化政策学习班,促进来冀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创业就业。加大对新疆、西藏对口援建地区支持力度,助力援建地区创新创业。(省民族事务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六)吸引港澳台侨投身创新创业。出台进一步深化冀港澳台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加大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为来我省创新创业提供更加便利条件。筛选一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立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联合培优示范基地。推进河北“侨梦苑”国际人才港和中美创新中心建设,加强“海鸥合伙人”柔性引才机制建设,积极引导侨资侨智参与创新创业。(省外办、省台办、省侨办、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七)吸引留学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雄安新区和京冀交界地区合理确定留学归国人员落户条件,其他地区实行“零门槛”落户,在签证、出入境、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提升便利化水平。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长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以办理永久居留。推进保定市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分工负责)
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升级
(一)实施创新平台倍增计划。加快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建设,到2020年达到1900家以上。围绕生物医药、可再生能源等优势领域,组织行业龙头企业加强与重点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争取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布局落地。鼓励发展市场化导向、企业化运作、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工负责)
(二)推动建设协同创新联合体。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积极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和创新资源,推动三地创新资源开放共享,促进创新机制和创新政策协同。鼓励建立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科技社团、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科技联合体,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提升新产品新技术自主研发、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产业化能力。(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分工负责)
(三)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加强辅导培育,到2020年形成1000家左右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高、专注于细分市场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路径,制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评选标准并开展评定工作,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四)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计划,探索建立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完善绩效评价和后补助制度。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五)促进科研院校创新创业深度融合。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深化产教研融合,为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更多智力支撑。鼓励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等工科院校培养工程硕士,增强学生实践和创业能力。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建立概念验证中心,探索开展概念验证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向基础研究、孵化育成等前端前移。(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分工负责)
(六)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入推进石保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在全省大力复制推广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版等23项第二批改革举措。在河北工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加快建设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对接国家和京津科技成果库,搭建成果推广系统和综合服务平台。支持各市新建一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给予奖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有关市分工负责)
(七)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信息公开平台,完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对接国家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完善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发布与服务系统,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有效对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分工负责)
五、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
(一)加快专业众创空间发展。建立众创空间质量管理、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机制,实施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倍增计划,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着力打造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通过技术攻关、破解生产难题、固化创新成果等塑造工匠品牌。(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二)提升孵化机构建设水平。鼓励我省行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继续推进省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发展孵化机构联盟,建设专业的孵化集群,加强与国外孵化机构对接合作,提升国际化水平。(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三)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支持行业龙头和大型制造企业搭建面向企业内部和产业链上下游的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推广“制造产能+创新创业”模式,支持开展“制造产能券”试点,构建制造能力与创新成果资源对接机制,促进新技术、新成果、新项目与制造能力深度对接。加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提升一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分工负责)
(四)以创新创业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发展。支持河北钢铁、华北制药等国有骨干企业建设开放、跨领域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双创”示范基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鼓励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扩大职工再就业;支持职工依托企业创业发展,实现企业创新与职工创业融合共赢。强化国企创新创业引领作用,推动规模以上工业国有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实现研发准备金制度“全覆盖”。(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五)大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落实推动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加快构建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促进“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模式应用,推动万家企业上云,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生态,加速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六)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精心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河北分会场活动。鼓励更多群体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妇女创新创业大赛等品牌赛事活动,提升河北省的影响力和参与度,对涌现出的优秀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省科协、省妇联分工负责)
六、提升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水平
(一)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回归服务小微企业等实体的本源。坚守“三服务”市场定位,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向县域及以下增设网点,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规范同业、理财、票据等业务开展,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和融资成本的考核。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精准营销、信用评估等功能,开展精细化、精准化小微金融产品创新,适当提高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融资比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分工负责)
(二)增强村镇银行服务能力。按照有利于防范风险、拓展支农支小特色服务、完善公司治理原则,加快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吸收本地优质涉农企业等投资入股村镇银行,构建符合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的多元化股权结构,为域内“三农”、小微企业和社区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分工负责)
(三)鼓励大中型银行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大型银行一级分行明确普惠金融事业部职责,二级分行设立垂直机构。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和专营支行,探索通过安排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差异化授信政策、适当放宽授信准入标准等措施,提高科技型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分工负责)
(四)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利用好省财政出资的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吸引集聚一批京津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组建京津冀创投联盟。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开展绩效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分工负责)
(五)促进股权交易融资。加快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推动各级园区科技型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发展。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实施精准培育,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各类创新型企业赴境内外上市挂牌,并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六)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公司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深化与京津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参与债券市场,发行“双创”债等融资品种,拓宽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河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分工负责)
(七)完善财政支持金融创新的方式方法。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做强做大,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建立健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地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费补贴,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做大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财政给予贴息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分工负责)
(八)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搭建常态化对接服务平台,实现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互通和供需衔接。建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和重点项目信息,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七、构筑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
(一)推动雄安新区建设全球创新高地。坚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积极争取国家布局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一批国家科教创新工程,布局一批公共大数据、基础研发支撑、技术验证试验等开放式科技创新支撑平台,全方位开展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营的国际合作,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创新发展示范区。(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雄安新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二)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京津及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推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一批重点院校在保定、廊坊和沧州建立分院。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材料、先进制造以及体育休闲、养老服务、应急产业、冰雪产业、数字创意等领域培育一批创新创业特色产业,打造一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吸引国内外知名“双创”品牌落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分工负责)
(三)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示范作用。在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改革举措,加强对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创建引导。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园区产业规划和环评要求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予以简化审批。推动建立京津冀“双创”示范基地联盟,促进各类基地融通发展。开展“双创”示范基地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工负责)
(四)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办好中国—中东欧中小企业合作论坛,推动河北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中东欧国家开展创新创业合作,实施一批国际合作项目。大力开展精准招商,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创新团队。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高质量对外贸易。支持开发区与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以色列等国合作建设国际创新园,加快中国中东欧(沧州)中小企业合作区等中外合作产业园建设。鼓励有条件企业通过境外并购推动经营优化和产业升级,支持一批境外技术中心项目做大做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八、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一)提高创新创业工作协同水平。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级部门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健全创新创业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精简高效的跨部门协同机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地方大胆探索。适时建立我省“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等省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推动创新创业政策落实。以推动“双创双服”活动为重点,定期开展评估督查活动,及时解决痛点堵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促进各项政策落地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经验推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