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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19-02-20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以及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部署,发挥科技创新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人才培育、科技金融、军民融合、国际合作等方面增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把民营企业的重大技术需求纳入省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指南,依据2019年度省科技计划工作安排,省重大专项单个项目支持强度1000万元左右,省重点研发计划单个项目支持强度30-100万元。在项目评审、预算评估、结题验收等环节,更多吸收民营企业的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参与。通过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支持民营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协同攻关,切实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

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新兴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各类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依据《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辽委办发〔2018〕76号),对获批国家级平台的,视平台具体类别,一次性给予主持人或团队成员最高500万元奖励;依据《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对获批省级平台的,还将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项目资助、后补助奖励等多种方式给予引导扶持和合作共建,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有效集聚,有效提升民营企业综合创新实力。

三、大力促进民营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依据《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奖励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并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完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创新对接融通。充分发挥东北科技大市场的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通过举办成果对接会等活动,为民营企业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精准化、一站式服务。

四、推动民营企业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依据《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各类孵化载体建设后补助奖励政策,帮助吸引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培育更多民营企业后备军。依据《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辽委办发〔2018〕76号),对近3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在辽宁创办企业或实施核心成果转化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将按照其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人才本人最高300万元奖励。鼓励更多初创民营企业参与辽宁创新创业大赛,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行业总决赛,努力营造全社会良好创新创业氛围。

五、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梯度培育

实施辽宁省民营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工程,依据《辽宁省沈大自创区和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六大工程”实施方案》(辽自创办发〔2019〕1号),划分“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3级梯度进行体系化培育,优化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梯队。力争到2021年,培育一批引领示范带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000家、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000家、民营瞪羚独角兽企业达到150家,不断提升我省的自主创新能力及新兴产业发展水平。

六、鼓励民营企业落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到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省内高新区注册落户,享受《辽宁省加快高新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辽政发〔2017〕9号)有关政策。对落户企业实行行政事业“零收费”,对“能评”、“安评”等同类事项开展“区域集中评估”,高端服务业和新业态的用水、用气、用电等要素价格按工业标准执行。扩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承担财政科技项目的民营企业财政科研资金使用自主权。

七、支持民营企业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育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吸引院士、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活动。依据《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2016〕272号),开辟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绿色通道”,激励更多创新人才针对民营企业和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民营企业创新人才培育,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兴辽英才计划”,推荐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加大对民营企业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培育和支持。支持科技创新人才的双向流动,允许科技创新人才及其团队在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间的双向兼职流动。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科研团队携带成果或项目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其离岗创业期限最长可达5年。

八、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各类科技型企业资格

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除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及有关支持政策外,依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依据《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其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九、引导民营企业用好科技创新券

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开展创新券跨区域应用试点并探索对接京津冀地区,依据《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15〕28号),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创新服务。同时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在提高仪器设备等使用效率的同时,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本。

十、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

坚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和标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文件规定,切实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无形资产税前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普惠性政策在民营企业中的充分落实。依据《辽宁省企业R&D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辽科发〔2018〕19号),实施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政策,对企业先期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性后补助。鼓励民营企业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励,省科技奖励三等奖将优先支持各市提名的项目。

十一、建立科技金融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新机制

发展完善科技金融,为各成长阶段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依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依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辽宁省银行业协会、辽宁省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以及各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构建完善我省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形成科技创新与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融资担保等各种金融工具深度结合的模式和机制。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针对民营企业继续推进实施一批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推动设立天使基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打造活跃的科技创业投资市场环境。依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切实为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分担贷款风险。

十二、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军民协同创新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协同创新,以项目建设推动产业发展,推动军民融合产业转型升级,协调推进辽宁省军民融合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建设,依据《关于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130号),通过建立完善各类军民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向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检索、政策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服务,鼓励和引导民用技术参军和军用技术转民。

十三、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依据《关于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新高地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8〕132号),支持民营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高层次、多形式、宽领域的科技合作。鼓励民营企业申报中东欧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政府间科技例会交流项目,深耕日韩俄,狠抓中东欧,做大港澳台,鼓励民营企业并购重组海外高技术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充分发挥“中德国际智能创新园”等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作用,促进顶尖人才、先进技术及成果引进和转移转化,实现优势产业、优质企业和优秀产品“走出去”,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对外开放水平。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外国高端人才

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外国高端人才,为其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对外国高端专家采用承诺制和容缺受理。依据《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外专发〔2017〕218号),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签发《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可申请有效期5至10年、多次入境、每次停留180天人才签证。办好中国海外学子创业周,吸引国内外创新创业资源汇聚,提高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资源的全球配置能力,助力大连打造东北亚创新创业创投之都。依据《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辽委办发〔2018〕76号),在沈抚新区、辽宁自贸试验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发展重点区域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1年以上的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可比照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和科技专家,享受进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和个人生活用品等按规定予以海关免税放行优惠政策;其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申请签发2至5年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F签证。

十五、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做好服务保障

加强对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开通政策咨询热线,及时解答民企关于科技创新政策方面的咨询,做好经常性政策服务。制订落实政策路线图,增强民营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政策获得感。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服务,搭建成果展示、产学研合作等创新服务平台,开展项目培训、人才推荐与评价等工作。及时总结我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新典型、新模式和新机制,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我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成功经验和突出成果的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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