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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科技金融深度融合行动方案 (2019-2021年)的通知

2019-02-20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好《河北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行动方案(2019-2021年)》(冀科资〔2019〕4号),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作用,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快产业结构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要部署,坚持“政府引领、市场运作、科技支撑、金融助力”的基本思路,推进创新发展。以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为核心,积极探索新机制,构建新体系,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科技+金融”成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主体职责,加强部门联动,通过银企对接、基金投资、上市辅导等途径,统筹规划科技与金融资源,满足创新创业资金需求,形成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合力。

(二)系统推进,重点突破。逐步构建符合我市实际、适应科技金融深度融合要求的政策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投融资体系建设等方面实现突破,在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取得实效。

(三)创新推动,协同发展。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引导,探索建立新型科技金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丰富金融创新产品及服务。充分调动和发挥积极性与创造性,加大资源条件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实现协同发展。

(四)突出优势,多方共赢。发挥政府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科技创新,突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实现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参与各方的共赢和长远发展。

三、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石家庄市改进和深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十条扶持政策》。强化政策支持,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完善科技信贷支持、科技企业投融资、科技金融组织服务三大体系,推进全市科技金融的深度融合。到2021年,力争全市开办科技支行8家以上;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额度2亿元以上;力争省级以上开发区均建立专项资金与国家级和省级基金对接,全市投保专利保险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上市企业达到300家以上。

四、重点工作

(一)完善科技信贷支持体系

1、打造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支持各类商业银行依托国家及省级高新区增设或改造科技支行,对科技支行实行单独的信贷管理与考核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置科技支行的授信审批权限。按照差异化原则,建立完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相适应的贷款评审、风险定价、尽职免责、激励和奖惩制度,打造适应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趋势、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的科技信贷专营机构。鼓励金融机构研发推广基于“六专机制”(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专项的激励考核机制、专属的客户信贷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综合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完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配合省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科技信贷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达到60%以上的科技支行,按照省、市两级1:1配套原则,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总规模0. 5-1%的风险补偿。成立专门团队代持与支付的风险补偿金相对应的不良贷款债权,并按照规定将清收所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科技部门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保”合作,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评估”的五位一体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标准可再上浮10%。(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相关单位)

3、推动科技信贷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对于开展相应业务的金融机构定期组织评比,并对获奖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表彰。通过并购贷款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源整合。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债券承销、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财富管理、资产托管等综合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科技企业投融资体系

1、发展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完善和提升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和水平,把财政资金和市场化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基金使用效益。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对所设立的引导基金实施监管和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2、加快培育科技型投资机构创新发展。(1)加强培育和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科技局)。(2)对投资于认定为“苗圃工程”“雏鹰工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机构,可由企业所在地受益财政酌情给予奖励。对持有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超过6个月,直接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除投资于房地产业外),可由相关部门协助申请省级财政按不超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3)支持辖区内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开展股债结合科技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科技企业集团公司按规定设立财务公司,推动辖区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提供服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为科技研发和产业化提供金融租赁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科技局)

3、大力推动科技企业挂牌上市。实行科技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行动,对后备上市科技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并加强培育和辅导。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板上市的我市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上市科技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可由企业所在地受益财政酌情予以补助。鼓励非上市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充分发挥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作用,依托股权交易所建设科技创新专板,促进科技企业挂牌融资。同时,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与工商部门实行企业登记信息共享机制,为挂牌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相关单位)

4、引导科技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私募债、项目收益债等产品进行融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推动并购债、可转债、高收益债等产品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滚动融资。重点扶持已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挂牌公司,以及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可转换创新创业公司债。对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相关单位)

5、发展科技型担保机构。鼓励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相关机构申报省级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对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业绩突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当地财政酌情给予奖励。支持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优化创新创业投资环境。探索建立科技创业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对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给予风险补偿。建立财政科技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制。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机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机构,且有银行给予贷款支持,投资期和贷款期均较长的项目,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在地受益财政酌情给予融资奖励。进一步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将自有或租用的厂房、楼宇等进行改造,创建新的创业载体。(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完善科技金融组织服务体系

1、打造科技金融综合服务机构。在石家庄高新区打造市级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支持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设立公益性科技金融综合服务机构,建立市、县(市、区)联动服务体系。鼓励将综合服务机构设于重点科技园区,导入科技信贷、创投、风投、担保、风险池、路演、中介等服务模式,形成面向科技创新创业全过程的金融服务链。依托高校及行业专家对科技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经营管理、融资及政策辅导。(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各县市区相关单位)

2、完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数据库,加强科技金融数据统计与分析。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机制,实现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互通共享。编制发布市级科技金融发展情况报告,畅通政府、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预警和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融资。(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建立科技金融联盟。联合金融机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及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科技金融深度融合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成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金融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对联盟重点工作予以大力支持,促进科技金融领域各种创新要素的集聚和科技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互动,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源不断投入科技创新,加快成果转化,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金融业的融合发展创造新的机遇。(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各相关金融机构、高校、科研机构)

4、发展科技保险机构及业务。鼓励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科技保险服务试点。鼓励其他有经营机构的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科技保险部门,提高科技保险产品创新能力,将石家庄高新区作为科技保险创新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发展专利保险等科技创新险种。对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每年按照不超过奖励年度内科技保险保费收入的2‰和同比增量的3‰计算奖励,每家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5、组织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工作。配合河北省科技金融试点工作,支持石家庄高新区作为省级科技金融试点地区。对在试点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及奖励,鼓励各方力量参与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高新区管委会)

6、发挥税收政策的支持作用。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合同减免税、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等政策的落实。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推进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为政策落实创造良好条件。(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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