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厅解读《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发布,2019年2月5日起施行。为做好《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本《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修订以来,在激励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科技创新形势的不断发展,《办法》亟需修订。
(一)修订《办法》是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需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提出了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原则和重点任务,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抓紧实施。
(二)修订《办法》是适应我省科技创新新形势的需要。原《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和奖项数量等长期没有调整,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
(三)修订《办法》是落实我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需要。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湘发〔2017〕8号)把科技创新摆在了更加突出位置。修订《办法》有利于鼓励我省广大科技工作者践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修订过程如何?
2016年,省科技厅启动科技奖励改革工作。2017年,省政府同意将《办法》修订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
省科技厅通过网络公开征求、召开座谈会和书面发函等各种方式征求了社会公众、省直部门、推荐单位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结合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和赴外省调研情况,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并于2018年4月报省政府审查。
省司法厅(原省政府法制办)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省直部门、市州政府和部分在湘院士意见,赴株洲进行立法调研,召开立法专家座谈会、省直部门协调会,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调研论证和认真审查,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2019年1月2日,《办法(修订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发布。
三、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是否有调整?
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将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从“公民”修改为“个人”。
四、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方式有哪些变化?
《办法》修订后,省科学技术奖从之前的“推荐制”变为“提名制”。增加了专家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专家”可以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专家应当说明被提名对象的贡献程度及奖励类别、等级建议,提供真实客观完整的公示、评价等相关材料,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
五、是否增设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类别?
(一)增设了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6号)要求“突出对重大科技贡献、优秀创新团队和青年人才的激励”。 2012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设了创新团队奖类别。2016年以来,我省参照国家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创新团队奖类别。此次修订,从立法上明确单独设置创新团队奖。
(二)增设了特等奖等级。对标国家科学技术奖,在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之上设置特等奖这一奖励等级。规定:“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年评审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
六、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项数量有什么变化?
原《办法》规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大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办法》修订后,三大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从“不超过230项”增加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30项保持不变。原因在于:一是《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取消了市州一级原有近460项科技奖励。二是借鉴目前外省做法,在坚持评审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二、三等奖的数量,有利于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创新资源下沉、激发基层创新活力等。三是适当增加奖项数量,可为我省培养、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七、本次修订是否提高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
原奖励标准于2001年制定,2009年修订时未对奖励标准进行调整。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办法》修订时,适当提高了奖金数额: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和杰出贡献奖分别从8万元、5万元、2万元、100万元调整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200万元;特等奖奖金为50万元,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奖金为100万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仍参照国家做法不发奖金,颁发证书和湖湘特色纪念品。
八、本次修订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开透明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办法》严格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要求,在原《办法》基础上增设或者完善了省科技奖年度工作文件公告制度、提名公示制度、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回避制度,提名结果和评审结论公示制度,异议申请处理制度,奖金分配监督制度、举报投诉制度、信誉档案制度、科技奖励后评估制度等,加强监督委员会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形成了科技奖励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着力增强科技奖励活动透明度,促进我省科技奖励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