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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区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

2019-02-21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鲁政发〔2018〕7号)关于重点发展“十强”产业的部署要求,根据《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7〕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引进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和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产业金融、现代物流、新能源、文化旅游、科技服务、医疗康养、高效农业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项目,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对新引进企业的落户扶持

(一)扶持对象。

在历城辖区新落户的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以下标准的,按比例给予扶持。

2.年地方经济贡献未达到200万元的具有高成长性、高新技术特征、发展潜力大的各类企业,经过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根据评估建议给予扶持。

3.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聚合、结算、财税、法务等各类服务,促使中小微企业在历城区内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扶持标准与本政策新引进、驻区企业一致,其年地方经济贡献以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总和为计算依据。

4.对符合总部企业省级认定标准的,免费提供办公场所,一次性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装修补助。对符合《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选择享受该政策,也可选择享受我区的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驻区企业的发展扶持

(一)扶持对象。

在历城辖区注册登记满五年的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

(二)扶持标准。

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以下标准的,以申请扶持上一年的年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按比例给予扶持。

三、对楼宇、园区的扶持

(一)扶持对象。

1.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商务楼宇经营者或占地面积不低于10亩且达到九通一平的园区经营者。

2.落户并入驻上述楼宇、园区的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楼宇、园区经营者的扶持。

(1)鼓励经营者自持产权。自持面积达到70%以上,符合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入驻面积达到70%以上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经营者10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产业集聚。对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业形成产业集群面积达到70%以上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经营者10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对老旧楼宇和原有厂房进行提升改造。对提升改造并充分再利用,引进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的经营者,一次性按实际改造提升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入驻楼宇、园区企业的扶持。

(1)入驻村民保障房的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500元/平方米或符合保障房产业规划的,3年之内免租金,并以入驻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首年度的金额为基数,给予增加部分20%装修补助,连续补助5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企业,若购置所入驻楼宇或园区房产,以入驻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首年度的金额为基数,给予增加部分50%补助,连续补助5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各发展主体(包括济南临港开发区、各街镇等)建设、租赁、购买楼宇和园区,为企业免费、优惠提供经营办公场所、厂房、公共服务平台、生产设备等。各发展主体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自行制定企业入驻标准并与企业签订入驻协议,扶持企业发展。

四、对招商引荐人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

实质性促成项目与我区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的项目引荐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

(二)奖励标准。

引荐十大产业或总部类项目且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需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出历城区,否则责令退回补助。

(二)本政策与区政府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如有重叠的,企业择优选择一种。

(三)本政策可以叠加省、市相关政策,各级政策区级财力承担部分的总和,以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为限。

(四)对引进的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地方经济贡献高、促进就业明显的“引爆型”重大项目,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五)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加强扶持资金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六)本办法由济南市历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具体实施以细则为准,原有相关政策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国家和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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