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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9-02-25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顺应服务业主导经济增长、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等新趋势,抢抓我国服务业加速发展的新机遇,增强我市服务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定位和目标。

(一)总体定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实现服务业集聚化、特色化和现代化发展为目标,以提升特色产业、巩固优势产业、兼顾基础产业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全面实施服务业升级行动,推动服务业升级明显加速、比重明显提高、水平明显提升,将咸宁市建成国家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中部“绿心”健康养老服务业和家庭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及连接“中三角”的商贸物流中心城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高于GDP增速;服务业高端化、品牌化、聚集化、国际化、信息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培育形成一批全国知名的服务业企业、品牌和示范园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组织实施重大工程项目

(一)强化服务业项目策划工作。加快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和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商务服务、商贸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旅游服务、健康养老和家庭服务、房地产等十大产业,及“互联网+”、节能环保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产业、电子商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诸多新业态。推进服务业十大产业和新业态培育发展的具体化、工程化、项目化,加快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的策划、接续储备、动态管理、滚动实施,争取服务业项目储备库规模达到在建项目总数的3倍以上。(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和“五个一百工程”咸宁实施。积极推进《湖北省服务业“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和《湖北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实施方案》的咸宁行动,争取更多项目纳入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支持目录,配套建立《咸宁市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库》(分近期2020年和远期2022年)。(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市场开放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行业和领域,全部向外资和国内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清理取消影响服务业发展的限制性、障碍性、歧视性政策,最大限度为服务业发展“松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反对地方保护,防止和惩处各类违法实施优惠政策的行为,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完善服务业企业遭遇市场准入不公问题直接投诉和协调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力度。以股权多元化改革为重点,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电信等领域深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在交通、能源、市政、水利、教育、医疗、养老、健康等领域积极探索鼓励社会资本发起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加快教育、文化、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部门市场化领域的开放进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

(六)优化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符合规划环境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加强政策支持

(一)财政政策。

1.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2000万元,采取贴息、补贴、奖励等方式,引导扶持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2.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3.突出招大引强。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新引进的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以法人身份入驻或是总部经济的总部落户咸宁的给予更高的落户奖励。

4.支持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服务业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推动服务业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对企业引进技术、更新设备等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委、市文新广局、市房产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投融资政策。

1.组建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搭建全市现代化服务业的投融资平台,规模为3亿元,政府首期出资引导基金为6000万元,鼓励企业引进股权投资资本,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投资重点培育扶持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养老等投资大、带动性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2.拓宽现代服务业融资渠道,重点加大对文旅康产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创新发展符合文旅康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运用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收益权质押等融资工具支持文旅康产业发展。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开展债权融资。

3.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到“新三板”和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挂牌融资成功的,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市财政局)

(三)其他方面。

对以下几类现代服务业项目,经集体研究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其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世界500强、国内100强或国内主板上市企业新建项目;

2.相关部门尽职调查后认定具有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引领性、带动性的科技前沿型企业新建项目;

3.承诺运营投产后年纳税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对市本级或高新区财税贡献较大的总部经济项目;

5.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亿元以上的特大项目;

6.市委、市政府决定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市财政局) 

五、强化要素支撑

(一)强化土地供给保障。

1.做好“大健康、大文化、大旅游、大物流”等项目用地选址,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引导重大项目在允许建设区内选址,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促进项目顺利落地。

2.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进行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确定的用途,按照协议或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

3.对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旅游、健康养老、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5年内可以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4.对新引进在城市规划区及拓展区落户的文化旅游、健康养老、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等项目,符合现代服务业重点产业目录要求,属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7号)规定执行。

5.在咸宁高新区内建设的物流园区、物流仓库、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税收政策。

严格落实国务院对现代服务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精准服务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实惠,保障国务院减税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政策。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标准。市政务办配合做好监督、协调工作。

2.严格落实服务业企业水、电、气与工业同价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外,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服务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服务业用气与一般工业用气统一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

3.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服务业企业,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完善并落实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允许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互联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大工业电价用户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云计算、大数据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用电负荷自主选择用电类别,执行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其用电量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人才及用工保障。

吸引高层次、高技能服务业人才来我市就业创业,以纳税贡献、就业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企业,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予以适当奖励。加快服务业人才和师资培养,支持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服务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鼓励市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调整或增设相关专业。

根据“南鄂英才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经评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给予相应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对获得A、B类高层次人才的,3年内给予每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生活补贴。对2017年5月1日后获得A、B、C、D四类高层次人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购房补贴。具体参照《关于实施“南鄂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咸发〔2017〕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7号)执行。

(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服务业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总体规划、督促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等工作。各县(市、区)要配套建立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机构,并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狠抓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业部门统计工作机制,明确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服务业形势分析制度和服务业数据共享机制。强化服务业统计标准体系建设和分析服务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库、重点行业和重点地方服务业统计工作,提高服务业统计分析服务水平。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统计业务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服务业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服务业统计不重不漏、真实可信。建立督导推进机制,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并通报推进情况,确保服务业统计补充不漏、真实可信。(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考核评价和落实机制。开展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将服务业发展指标纳入各地和相关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对发展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要狠抓政策落实,市发展改革委抓紧牵头制定《湖北省“三千亿产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湖北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的咸宁行动计划或工作清单;各县(市、区)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地服务业发展实际,于2019年3月底前细化出台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并报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沟通协调和督查督办,定期汇总、通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考评办、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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