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物联网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将无锡物联网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成“物联网关键技术策源地、创新人才集聚区、公共服务示范点、产业发展推进器”,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中心,经市政府同意设立无锡物联网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建设发展资金)。为规范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6〕1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物联网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政府安排,用于推动创新中心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体制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 建设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聚焦重点、创新方式、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权责一致、职责分明”的原则,合理划分各部门在建设发展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职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创新中心建设,对创新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负责编制建设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设立总体绩效目标;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负责建设发展资金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负责组织建设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创新中心理事会作为创新中心领导机构,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发展资金使用方案建议;协调建设发展资金使用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创新中心对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行为。
创新中心负责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建设发展资金使用方案建议、编制明细绩效目标;按规定执行建设发展资金预算,履行建设发展资金日常使用和管理职责,报送资金使用绩效报告。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建设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探索构建新型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形成完善的创新生态,促进物联网及工业互联网创新资源集聚、人才培养、产业投资、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加快物联网及工业互联网原创成果的技术化、工程化、产业化和商业化,培育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
第六条 建设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组织实施物联网及工业互联网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包括联合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创新基地建设以及项目经理人牵头的合同科研等支出。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研发项目支持力度。
(二)组织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首次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应用对接的支出。加大对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应用或较强市场竞争力项目的支持。优先支持获国家、省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
(三)支持物联网及工业互联网领域各类研发机构、工程化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能满足产业发展应用共性服务需求、在行业内具有独特性和领先性、能为行业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公共平台。
(四)支持开展产业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的支出,支持组织开展标准规范前期研究、标准化推进及测试验证的支出。
(五)设立无锡物联网及工业互联网产业基金。主要面向物联网及工业互联网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通过与各类专业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六)经市政府同意的物联网及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其他事项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七条 创新中心应根据其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项目投资计划,提出建设发展资金年度预算需求,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按预算编审程序报批,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
第八条 建设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时,由业务主管部门视其前期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提出执行建议。
第九条 建设发展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创新中心规范使用。
第十条 建设发展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评价
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对建设发展资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创新中心每年年初负责对上一年度建设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年底预算执行完成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对建设发展资金的投入产出成效进行跟踪评价,形成报告,并指导创新中心研究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市财政局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形成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