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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风险投资中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2-27

区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上海风险投资中心发展的实施意见》已于2019年1月3日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关于促进上海风险投资中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吸引风险投资资本,推动技术转移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科技创新,加快上海风险投资中心建设和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促进上海风险投资中心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重点用于支持上海风险投资中心建设,集聚风险资本,推进风险资本与科技创新等领域的融合发展。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且经区金融局认定,符合上海风险投资中心准入条件的公司制的风险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功能性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主体。合伙制企业根据经营模式和经济贡献可参照享受相关扶持。

本意见所称风险投资是指投资于政策导向产业,包括但不限于航运、金融、科技、信息、商旅文体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通过私下募集的方式从社会募集资金,并将资金以购买股权的形式投入非上市企业,经过中长期的培育和经营,并最终从中获利。

三、扶持办法

(一)企业扶持。

1.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上海风险投资中心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对符合虹口区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进行风险投资,对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给予优先支持。

2.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或按照不超过基金募集管理费的5%给予一次性管理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可分期拨付。

3.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企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可分期拨付。

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50%;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30%;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20%。以上租房补贴分段计算。租金偏离市场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补贴。租房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4.对新建或改建的重大产业服务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鼓励上海风险投资中心内的风险投资企业参与市场拓展和产业交流,对区金融局推荐参加全国、上海市举办的各类博览会、人才交流会以及相关活动,进行展览展示的企业,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人才扶持。

1.对在新引进的重点风险投资企业中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补贴20万元。

鼓励新引进的风险投资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学习和深造,根据新引进风险投资企业或功能性机构规模,对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级别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按其对企业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在办理户籍及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提供服务。

2.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认定,入住虹口区人才公寓或租赁自用居住用房的,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同时,对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奖励。

以上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在上述风险投资企业或功能性机构担任金融高级管理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专业骨干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及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

3.对本区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有显著业绩的创新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以及投资机构的有限合伙人,经认定,按市场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配套服务扶持。

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分期拨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以上所称功能性机构,是指经区金融局认定的,与风险投中心发展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

四、附则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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