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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 ...

2019-02-27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加快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加快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已于2019年1月10日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虹口区委、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虹口区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和功能提升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以“产城融合、提质增量、筑巢引凤、腾笼换鸟”为抓手,大力开展“新建一批、优化一批、淘汰一批”工作,进一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园区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园区载体建设改造,增强园区服务水平,促进效益提升,引导绿色发展等。

二、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从事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的独立法人以及承担虹口功能区建设的功能性主体。

三、扶持办法

(一)支持不断提高“亩产”。

1.支持园区不断提高单位面积贡献。

园区单位面积区级贡献达到1000元(含)及以上,与区域经济保持同步增长,经认定,按年度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支持园区不断提高贡献总量。

园区总贡献超过亿元,与区域经济保持同步增长,经认定,按年度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支持特色园区建设。

园区单位面积区级贡献700元(含)及以上,且符合区域发展导向的主导产业占其中70%以上,按年度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二)支持不断提高效益。

4.功能区总体效益扶持。

支持南中北功能区按照区域发展规划,持续推动,完成工作目标,实现功能区内园区的总体效益,经考核认定,分别给予各功能区实施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用于功能区内相关园区的环境建设、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等。

5.支持优质企业引进。

经认定,园区内引进或孵化市科技小巨人(培育)单个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方5万元奖励;引进或孵化单个卓越创新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方10万元奖励。

园区自主培育或引进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每培育或引进一家,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方10万元奖励。

园区自主新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导向的优质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新引进优质企业是指当年或上一年度引进企业当年实现的总贡献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6.支持设立创投或产业基金。

对园区建立或者引入创投和产业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投资园区内符合导向的创新企业,视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区产业引导基金优先跟投。

7.鼓励园区提高能级标准。

园区参与星级评定,经考核评价确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不断降低能耗。

8.经认定,对园区自主建设垃圾回收、雨水收集等绿色技术设备,以及地面和屋顶绿化的,纳入园区内部环境升级改造费用或园区周边环境配套改造费用予以补贴。

9.经认定,对参与“零排放”园区等建设获得市级立项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区级匹配资金支持。

(四)支持不断优化环境。

10.支持产业园区内部环境升级改造和园区周边环境配套改造,具体扶持参照《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有关政策执行。

11.载体空置成本补贴。

园区为引进优质企业产生的房屋空置成本,经认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12.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鼓励园区开展信息化迭代升级,积极参与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围绕5G集聚优质企业或功能性机构,开展示范展示厅建设,培育5G产业发展壮大,对于园区经营方的投入,经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四、相关说明

(一)扶持金额可累加计算,但因同一企业产生的奖励,不重复计算,就高不就低。

(二)各招商主体新引进园区注册办公企业的调结构转方式扶持超过70%,须向园区办和相应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园区扶持按年度核算,园区各项扶持和园区内企业享受本区的各项财政扶持,合计不得超过园区内企业本年度区级贡献总量的70%,且单个园区运营方扶持500万元封顶。

(四)对招商能力强的园区运营团队,给予招商中介平台扶持,具体扶持方式一事一议。

(五)园区星级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五、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园区办)会同各功能区管委办及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各领域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

(二)各功能区管委办根据申报通知,按照管辖区域集中受理申报材料,会同园区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三)区科委(园区办)会同各功能区管委办及相关部门对支持企业和项目开展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四)园区获得的扶持资金探索实施第三方监管,用于园区创新发展、服务优化、环境改造、软硬件升级等,为了推进产业园区创新策源地建设,获得的扶持资金中不低于40%须用于对注册于区内创新企业的投资。

六、附则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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