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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2-28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创业创新的主体力量、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创造财富的主要来源。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政策,坚定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大力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五大工程”和“一个行动”,力争到2022 年全区民营经济产业规模迈上700亿台阶、民间投资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中国民营企业500强”1家,“中国民营企业行业100强”5家,“中国民营企业行业500强”投资企业10家,培育“独角兽”企业1家,准“独角兽”企业5家,“独角兽”投资企业10家,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创新体系更加健全、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社会贡献更加突出,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实施领军企业培育工程(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领军型企业引进优质资本和先进技术,通过品牌和技术嫁接,引导企业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和跨行业、跨领域兼并重组,打造具有全国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加快培育若干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建立“隐形冠军”培育库,每年遴选20户优质民营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和“一企一策”扶持方案。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500 强”的民营企业,积极支持其争取上级奖励。对新引进的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以及行业龙头企业的区域性总部,国家、省、市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区域性管理总部租用办公用房,以其对区级经济实际贡献度为参照数,经认定后,3 年内按不超过 40 元/月平方米在 1000 平方米以内据实给予房租补贴。对首次达到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库企业,经认定,给予 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金融局、区经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统计局、区文产办、区公园城市和城市更新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大力实施“上市倍增行动计划”,支持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加快培育一批根植锦江、行业领先、国际知名的民营企业。对企业在“主板”交易市场(含境外交易市场)上市的,给予300万元补贴;企业在“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交易市场上市的,给予200万元补贴;企业在“新三板”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50万元补贴;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挂牌补贴1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积极推行“债券优先发展计划”,对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的,为其争取上级奖励。(责任单位:区文产办、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金融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三)鼓励企业跨地区发展。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深度融入“一带一路”“ 四向拓展、全域开放” “蓉欧+”等重大战略机遇,支持企业探索总部+基地、研发+生产、中心+网络等错位发展模式,大力助推企业“走出去”。探索建设境外国际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对企业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境外产业合作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补助。支持企业向国外知名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对企业创建成都原创国际品牌,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运用跨境电商等新模式拓展外贸业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参加境外专业(知名)展会,引导参与国际产能与投资合作经贸活动。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经认定,对其存量及增量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外贸企业,按其进出口额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四)鼓励企业参与融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推动民企和国企战略重组、优势互补、发展共赢。对整合产业链、供应链,跨行业、跨领域兼并重组的民营企业,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我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凡军民融合企业在我区独立或联合实施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积极支持企业申报上级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区武装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二、大力实施中小微企业升级工程(五)支持民营企业扩量提质。坚持扩大总量和提升质量双向发力,建立小微企业梯度培育库,建立完善“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升级通道,“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全力推动小微企业成长壮大。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坚定不移地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贴息贷款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和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业。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并使用自有品牌出口,鼓励和引导申报地理标志。金融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度达100万元且较上年度增幅10%以上的,按其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50%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文产办、区经信局、区公园城市和城市更新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税务局)(六)强化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功能。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提供短期应急周转,大力推广“壮大贷”及“科创通” “天府融通”等交子金融“5+2”平台,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需求开发金融产品,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线下高效对接。开展国家、省、市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宣讲,协助民企用好、用活、用够各项支持政策,为民营企业提供及时、精准、高效的金融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公园城市和城市更新局、区金融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税务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七)推动金融改革创新。与第三方专业机构深度合作,打造开放式、面向全市乃至全省的投融资常态化路演平台。探索信用增进服务,积极引入大数据征信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评估、风险识别服务,帮助更多的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区文产办、区经信局、区文体旅局、区金融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八)鼓励民间投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市政工程、城市更新、环境保护等项目。鼓励民营总部企业改造老旧楼宇,对其利用我区存量楼宇,改(扩)建为总部大楼并整体持有的,总投资额分别达5000万、1亿、2亿、5亿及以上的,经认定,分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100万、200万、500万元的投资奖励。我区范围内商务楼宇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楼宇管理方自筹资金对楼宇外立面、硬件设施、电力设施等实施升级改造,总投入200万元以上,改造完成经认定后,按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创意产业商务区管委会)三、大力实施产业集群提升工程(九)做优产业规划。坚持以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链组织经济工作,全力推进产业功能区建设,努力形成在国内外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精心编制产业功能区总体规划,制定产业链全景图、产业生态路径图和重点招商企业名录图,设立产业投资基金20亿元,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对重大项目实行靶向支持,助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全力推进白鹭湾新经济总部小镇、58集团新经济产业园、金融安全产业园、西部文产中心等高能级产业项目建设,切实拓宽民营企业产业载体空间。(责任单位: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街道)(十)拓展发展空间。按政策支持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发展新经济、新业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产权人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存量产业楼宇发展楼宇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高端旅游、养老等产业。支持企业使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产权自持且用于发展新经济产业、现代服务业及总部经济的的产业楼宇。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用于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对我区范围内新建成(不含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公寓及自建自用楼宇)产权面积2—5万(不含5万)平方米、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整体运营占楼宇总面积60%以上,三年内整体入驻率达90%,注册率(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达80%以上的,经认定后,分别一次性给予楼宇运营方或楼宇业主“二次招商”运营补贴20万、40万元,在此基础上注册率每增长5%,再分别增加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存量楼宇(不含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公寓及自建自用楼宇)产权面积2-5万(不含5万)平方米、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90%以上的楼宇,其注册率较上年度每增长5%,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产办、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街道)(十一)完善服务配套。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精简优化办事流程,落实“综合窗口”职责,全面落实“仅跑一次”服务要求。对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实施“联合代办”,探索民营企业“容缺登记”、放宽名称登记限制等一系列措施,试行民营企业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并联审批。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优化政务服务体系,探索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模式,全面推行“一窗式”服务和“全域通办”模式。延伸政务服务,健全完善重点楼宇、产业园区的政务服务功能,打通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区委社治委、区司法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四、大力实施创新创造引领工程(十二)支持提升创新能力。精准扶持、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我区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照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积极支持企业争取上级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十三)支持创新载体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鼓励优质民营孵化机构发展海外孵化业务,积极支持企业申报上级扶持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双创载体,给予其运营机构6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各街道)(十四)鼓励企业聚力创新。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开发。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对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新经济企业,积极支持企业争取上级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十五)激发创业主体活力。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第三方专业化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研究开发、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创新服务及产品。积极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加快形成想创、会创、能创、齐创的生动局面。(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十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水平和效率,营造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畅通知识产权违法举报投诉渠道,综合运用授权确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审判执行、仲裁调解等渠道,构建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中的创新性行为。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五、大力实施人才精准引育工程(十七)支持高质量人才引进。实施“人才伙伴计划”,将人才工作嵌入产业功能区规划建设、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的全过程,深化“人才+项目”协同引才模式,引导人才、项目向产业功能区等重点区域流动。通过“锦城伯乐”招才引智奖励,鼓励民营企业自主培育或借助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最高给予70万元的引才奖励和10万元的育才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各街道)(十八)强化多支点人才培育。推进“三室一站”建设,精准吸引和集聚一批创新力带动力强的青年人才、产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和顶尖团队。开设“锦江精英学院”,着力培养“政治有方向、管理有本领、实战有经验”的锦江人才精英。实施“锦绣优才”人才计划,适当向优秀民营企业倾斜,支持民营企业培育一批潜力大、能力强的优秀中青年骨干人才,给予每人20万元的奖励。全面落实免费技术技能培训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大力培育“濯锦工匠”。(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公园城市和城市更新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总工会,各街道)(十九)完善全链条人才服务。为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提供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等安居保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重点民营企业引进的优秀团队定向给予安居支持。加快构建以“一核三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为支撑,多点多极布局的新型人才工作站为拓展的三级服务网络,为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分层分类提供安居落户、教育医疗、创业扶持、出入境绿色通道等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卫健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六、大力开展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行动(二十)降低税收成本。依法依规执行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国家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类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民营企业纳税服务,为新办民营企业首次办税推出“套餐服务”,通过扫描二维码让纳税人快速便捷获知办理套餐服务所需资料;精简民营企业涉税资料报送,对一般资料容缺办理,允许纳税人事后补报;对民营企业申报、领用发票等事宜,可通过“成都税务微信公众号”预约办税、延时办税,逐步提高即收即办结比例。简化注销流程,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不进行清税核查,快速办结。探索建立集群注册以及新经济企业的“白名单”服务新机制。充分利用税务信息平台、财政政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宣传税收优惠和降费减负政策,提高民营企业财税优惠扶持政策的知晓率,优化企业出口退税流程,助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开展减税政策落实年度专项督查行动,不断扩大检查覆盖范围,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二十一)规范收费项目。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收费,落实省、市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的优惠政策。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对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稳步推进公共支付平台改革,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做到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公开透明。(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二十二)降低用工成本。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降低社保费率,稳定缴费方式,不额外增加企业社保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凭证后,给与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积极落实省市降低民营企业用人成本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小微企业招录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各街道)(二十三)降低用地成本。严格执行省、市用地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各级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用地保障。执行供地优惠政策,对科研、办公、总部等用地,可按不低于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条件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可按不低于评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营利性项目,可按不低于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投资建设非营利性项目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街道)七、大力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二十四)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全面落实亲清型政商关系制度规范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大力优化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落实区级、街道、部门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实施党员干部对口联系民营企业“服务专员”制度;通过开展“区长咖啡”交流活动、设立“企业服务日”、在锦江公众信息网开辟“企业心声”栏目等形式,搭建与企业的沟通桥梁, 做到企业动向第一时间获悉、诉求第一时间掌握、困难第一时间了解,切实解决实际困难,想方设法为企业解决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企业生产发展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除关系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责任单位:区网信办、区委社治委、区司法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区审改办)(二十五)打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保障民间资本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所有行业和领域,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统一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质量认证等方面的政策标准。创新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开放机制,强化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开展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对民间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二十六)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支持企业自觉合规经营、依法治企,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清理多重多头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探索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防止随意执法和选择性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人以诚信立身兴业;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采取提醒、警示、处罚的方式,防止执法中“一刀切”的简单粗暴做法,慎对企业采用“黑名单”措施。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进街区进楼宇进园区进企业”活动,组织法律服务行业和法律援助、法治宣传工作积极服务民营企业,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服务,将法律保护关口前移,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级相关执法部门、各街道)(二十七)打造尊商重企的社会环境。大力倡导尊商重企、崇尚创新创造的良好风气,让优秀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事业发展上有舞台。注重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企业家为锦江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建立健全企业家荣誉制度,大力开展“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创业带头人”“锦绣优才”“锦城伯乐”“濯锦工匠”等评选表彰活动,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风气,健全完善企业家容错机制,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更大限度调动广大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市场监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工商联)(二十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执法司法理念,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各种类型的财产权,严厉打击区域内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涉及民营企业的索贿受贿以及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犯罪等行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声誉。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依法审慎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正确处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关系,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建立政法机关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妥善处置涉及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等的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八、加强实施保障(二十九)优化完善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每年召开全区民营经济工作会议,表扬奖励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健全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加大对企业党员教育培训和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设党群服务阵地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建立四上企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定期监测跟踪四上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客观反映四上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总量、速度、结构等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经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工商联)(三十)加强监督考核。健全完善民营经济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部门、街道开展专项考评,纳入目标管理。区纪委监委每年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制度,对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问题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搞“一刀切”的,由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联)本意见重点支持的须是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区且独立核算的民营企业。本意见中,相关政策与其他激励政策如有类同或者单一项目享受政策条款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原则执行,且对支持企业的房租补贴和各类扶持资金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其三年内对区级经济实际贡献度总额的80%。本意见由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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