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7项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本市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相关评价奖励办法,对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综合评价合格以上的区,按照排名分别给予15万元至50万元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开展招商引资、扩大外贸规模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
二、对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在两年之内对其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绿色通道”机制,安排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对推动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前期项目有力,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区,在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部分投资,用于支持该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对财政预算执行、提高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区,利用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或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渠道给予资金奖励。(市财政局负责)
五、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的区,将其公路水运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项目库,市级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对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交通建设项目,在项目收益实现后按规定偿还政府债券本息、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区,将其公路水运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项目库,市级补助资金及时到位,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并在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分配上给予倾斜。对获得天津市“四好农村路”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区,给予通报表扬,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积极向交通运输部申报“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负责)
六、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区,其申报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库,在安排年度建议计划时给予优先考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并给予市级资金倾斜。(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对促进融资租赁产业聚集、营造诚实守信的融资租赁生态环境,以及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区(含功能区),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条件下,重点支持开展融资租赁相关业务的试点工作。(市金融局负责)
八、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区,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500亩指标给予奖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九、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特别是在本市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建设中提炼亮点和特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典型经验的区,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结果,在后续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市农业农村委负责)
十、对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区,优先帮助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产销对接、建立产销对接渠道。(市商务局负责)
十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区,激励其所属科技园区创新发展,优先支持申报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项目,进一步优化科技园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市科技局负责)
十二、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区,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三、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优先支持其培育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支持其参加京津冀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并对接联盟各项活动,支持其举办2019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天津分会场等重大创新创业活动,优先推荐其创新创业项目参加全国主会场集中展示;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重大项目,支持其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扶持,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对接,鼓励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四、对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区,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方面给予优先推荐,并在本市智能制造相关专项资金中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倾斜,促进其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加快工业互联网、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培育,打造样板车间、示范工厂,为智能科技企业提供应用场景和市场空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五、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区,加大工作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争取建立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为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申请国家资金创造条件,并将相关项目纳入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对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区,在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时给予优先保障和倾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实施质量立市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重大质量项目投入、质量技术机构布局建设、中小微企业及“双创”企业质量技术服务、质量攻关活动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鼓励行业协会、知名质量服务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各自优势给予支持。(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十八、对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环境好、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成效突出、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区,在安排国家和本市有关重大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市教委、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区,市财政在安排就业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区,提高棚户区改造地块和平衡地块出让效率,加快资金返还进度;在财政部批准的本市专项债券额度内,对具备发债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给予安排支持;对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对棚户区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和倾斜。申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投资计划执行好、完成率高、资金支付及时的,在下一年度安排中优先考虑该区项目并适当增加资金补助比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区,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时,增加相关绩效评价指标,并在分配市级工作经费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对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真抓实干、主动作为,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成效、考核评价优秀的区,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激励和支持。(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对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制度完善,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运营较好,养老床位增长幅度较大,开展养老院质量建设行动、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提升养老服务成效明显的区,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推荐国家试点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获得国家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除中央专项补助外,市财政再给予一定金额的转移支付补助。(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区,按照本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采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定额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通过评审的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源治理重点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项目等给予支持。同时,建立奖优罚劣机制,根据各区每月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结果,对环境质量较好的区实施奖补,对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实施扣减财力,并在媒体公布奖惩结果,有效促进各区开展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工作,推动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区,按照本市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引导激励相关区加大水生态修复、黑臭水体治理、河长制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六、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区,在安排预算资金时给予优先保障和倾斜。(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七、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效果显著、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较好的区,在安排财政支农预算资金时给予优先保障和倾斜。(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
对真抓实干、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完善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快“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奋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津沽大地扎实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责任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实施,认真做好激励措施制定、宣传解读、服务指导等工作,确保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改进考评方法,创新考评方式,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督查激励措施组织落实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照激励支持事项,汇总国务院大督查、日常专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真抓实干、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和拟激励事项名单,提交激励事项的牵头部门(每个事项列第一位的责任部门)。各牵头部门会同其他责任部门根据年度工作成效,结合本部门日常督查检查情况,提出拟激励支持区的建议名单,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依据建议名单,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区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6号)停止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