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规〔20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伊春森工朗乡、桃山、铁力、双丰林业局公司,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中、省属各单位: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四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负责协调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复;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投资评审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六)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市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政府、财政部门投资决策及项目结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六)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预(概)、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二)对预(概)、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追踪问效;
(四)其他方式。
第八条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通知;
(二)按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安排评审人员;
(三)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五)按建设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形成评审初步结论,反馈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项目投资评审报告;
(八)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报告;
(九)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15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
特殊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审查工作日可视工程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请示文件、工程项目评审概况说明、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评审后的预(概)、决(结)算汇总和明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说明原因及有关情况;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在评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在规定时间内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委托业务费用将不予支付。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伊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伊政发〔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