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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业实体经济项目“建成即使用” 管理办法

2019-03-01

济建发〔2019〕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发〔2018〕2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号)要求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实体经济项目(含民营企业实体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实体经济项目“建成即使用”的管理工作。区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工业实体经济项目“建成即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实体经济项目,是指从事各类生产活动的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及必要的附属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第五条  对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内容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成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实施竣工验收工作。

同一工程项目中包含若干单体工程的,建设单位可按照“单体竣工验收、单体交付使用、单体竣工备案”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设计要求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安装生产设施、设备(含办公设施);确有必要,也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同步安装。

第七条  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时重点对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监督机构及消防部门抽验符合要求后即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承诺不兑现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采取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等惩戒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存在未完成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内容、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等问题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工程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承诺不兑现等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

第十二条  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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