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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余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2019-03-04

2月21日,我市出台《新余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我市将设立农村电子商务专项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电子商务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撑、网商培育等项目实施,以此促进传统农业产业与电商融合发展。

《办法》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园区运营主体及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物流快递企业均可被列为扶持对象。

据介绍,为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我市将设立农村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将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整合安排农村电商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培育农村电商主体,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农副产品品牌和质量安全体系,完善农村物流快递网络及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各县每年将根据本地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据了解,《办法》将围绕优化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网络销售、扶持传统企业电商转型、支持农村电商物流配送协同发展、支持品牌培育及标准化体系建设等五个方面对于扶持奖励,从具体的补助奖励细节来看,政策的含金量很高。

《办法》规定,鼓励企业建设县级电商运营中心并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建设网上新余特产馆,对网上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运营中心建设费用总投入不超过10%予以补贴,首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最高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支持农副产品检验检测、质量追溯、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农村物流信息化等相关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平台建设费用,按照总投入不超过10%予以一次性适当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搭建第三方平台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首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万元。

《办法》规定,引进全国知名电商落户新余,企业运营一年后,年线上销售5000万元以上且销售本市农副产品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予以落户企业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支持本地企业直接在线上多渠道销售,对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加工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线上销售额的5%、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授权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设新余本地农副产品品牌的运营主体,经认定后,给予每个店运营推广费用,按其年线上销售额在50-100万元、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办法》规定,支持本地企业组织、开发、生产本地农副产品,对本地农副产品首次实现网上销售、具有独特外观设计和自主品牌,形成一定知名度且销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全市上线销售农副产品单品品牌提供美工、文案策划、VCR拍摄、个性化产品开发、包装设计等服务的,且单品年线上销售达到2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办法》还规定,鼓励建设适应农村产品网络销售的冷链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发展产地预冷、冷冻运输、冷库仓储、定制配送等全冷链物流。开展农副产品线上销售的电商企业建设冷链仓储物流的,对其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部分按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物流快递企业助推农副产品上行,为销售本市农副产品开展物流快递业务,年实际发出本市农副产品单数10000单以上的,按每单0.5元的标准补贴;年实际发出单数20000单以上的,按每单0.8元的标准补贴,每家快递企业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进行产品品牌认证,凡以电子商务形式参与销售农副产品的企业,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或有机产品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万元、2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首次获得SC认证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企业参与农副产品标准化示范活动,考核评定合格的,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通过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评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据悉,《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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