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泽县凹凸棒石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凹凸棒石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逐步转型升级,实现县域经济新突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在临泽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凹凸棒石研发、加工、销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
(二)对临泽凹凸棒石开展研究的省内外科研院所。
第三条 设立1000万元凹凸棒石产业发展引导资(基)金,用于支持凹凸棒石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凹凸棒石产业发展的监督管理,县凹凸棒石产业开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针对性开展临泽凹凸棒石黏土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设立凹凸棒石产业开发开放性研究课题,对研究课题形成的专利授权临泽县内加工企业的,每个项目给与20万—40万元的课题补助。重大基础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加大补助额度。
(二)对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明显效益的产品、技术等专利转化的企业,视情况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在临泽成立或挂牌开展工作的凹凸棒石研究院、工作室、研发中心等科研平台,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支持政策。
第六条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甘肃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且企业年销售额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一)对3000万元以上竣工项目,在合理工期内正式投产的,按当年机器设备投入资金的10%给予补贴(以国家正规购置发票为准);
(二)对其中采用环保新技术、新设备进行工业“三废”处理并达标的,再给予环保设备购置价款5%的补贴。
第八条 对企业地方税收增量(以上年基数为准)达到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地方税收增量10%、20%、30%、40%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上限200万元。
第九条 对如期建成投产的企业,由甘肃惠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成本价供应凹凸棒石原料。
第十条 按照临泽县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企业,优先向省、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推荐,解决融资问题。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入驻县凹凸棒石产业科技创新园区和初级加工园区的企业,符合下列要求后,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规费、上缴省级国库部分和地方政策性计提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安排到政府投融资平台,由政府投融资平台将资金通过资产入股形式投入企业支持发展: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二)项目投资规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凹凸棒石加工企业招用、招聘、培训员工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贴:
(一)招用临泽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享受进企业就业和就业见习的相关补贴;
(二)招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依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的60%;
(四)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凹凸棒石加工企业与县职教中心合作办学,开展中、高职学历教育,为企业培养急需的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凡入驻县凹凸棒石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企业,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环评、安评、稳评、规划选址、规划许可、开工建设许可及供电、供水等办理手续方面,指派专人跟踪服务,并按各单位承诺时限办结。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省、市出台的生态产业发展、工业转型升级、十强双百等各项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凹凸棒石加工企业和项目,优先推荐、协助做好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县凹凸棒石产业开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编制年度资(基)金使用方案和指南,经县凹凸棒石产业开发管委会审定后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凹凸棒石产业发展扶持资(基)金使用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企业或单位于年初提出补助及奖励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凹凸棒石产业开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扶持资金每年申报一次;
(三)县凹凸棒石产业开发管委会组织县金融、发改、工信、财政、科技和市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确定补助、奖励和投资对象及补助、奖励、投资金额,议定资金安排草案;
(四)资金安排草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有关企业或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县凹凸棒石产业开发管委会、财政局要加强对扶持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应加强对扶持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滞留相关扶持资金,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二十条 对骗取、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有隐瞒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涉及单位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金扶持资格并追缴相关资金:
(一)在项目实施期间或享受扶持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
(二)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虚开发票等有严重税务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临泽县凹凸棒石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此办法执行,但不与《临泽县凹凸棒石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