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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厅印发《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3-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豫政〔2019〕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育成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打造河南省“双创”升级版,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河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省辖市与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建设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南省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

2.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孵化器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6%,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孵化器拥有专业创业导师队伍。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8.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孵化器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基本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贫困县建设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核,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同意其认定为“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依据有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对省级孵化器开展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2年评价为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对评价优秀的孵化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补。

第十五条  省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提出变更,程序为:

1.孵化器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2.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核后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进行变更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厅提出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参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与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把其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税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各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设适合当地产业特色与要求的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各地区应积极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现有孵化器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体制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鼓励开展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跨国技术转移、跨国投资、跨境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二条  发挥孵化器联盟作用,建立面向孵化器管理人员、孵化服务人员、在孵企业及创业者的多层次孵化培训体系,加强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提升孵化绩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4〕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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