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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20-0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整体创新效能,加快实现创新驱动等方面的导向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在本市注册的企业中自愿申请且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各市(县)、区工信(经发)局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申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事项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下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2.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3.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制定有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年度研发计划和科研经费预算计划,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和科研保障机制。具有较完备的研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数不低于15人。

5.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工艺、专利、标准等科研成果,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各市(县)、区工信(经发)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签署推荐意见。特殊行业的企业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材料统一审核。

2.各市(县)、区工信(经发)局将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基本条件审查和数据审核,依据《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有无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之行为进行审核。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部门会审结果,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后予以公示,对通过公示的企业技术中心发文认定,并向各市(县)、区工信(经发)局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实行评价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工作通知。

第九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根据评价年份通知时间,将评价材料报各市(县)、区工信(经发)局。评价材料包括:工作总结、评价数据表和必要证明材料。

2.数据初审。各市(县)、区工信(经发)局对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评价年份通知时间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特殊行业企业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数据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市(县)、区工信(经发)局,对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运行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实地抽查等。

4.评价结果确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复查情况,对照《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再次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70分至85分(不含)为良好;

3.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为合格;

4.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参与市级重点技术创新导向计划项目申报,对积极参与的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时予以相应加分。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或评价材料的内容及数据应真实可靠,企业需填写《真实性承诺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核实,所在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四条  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当年的12月31日前报各市(县)、区工信(经发)局,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五条  对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择优推荐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并优先列入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一次评价不合格;

2.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3.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

4.所在单位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所在单位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6.未按规定时限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公布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无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发布《无锡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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