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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2019-03-15

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投资扶持激励。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实际投资1亿元(含)-5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部分全额扶持企业;实际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部分全额扶持企业。现有法人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部分的30%奖励企业;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含)以上部分的50%奖励企业。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再投资。

第二条 前置扶持激励。对我市主导产业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可预估项目未来产生的经济和社会贡献,采取招商引资对赌协议方式。也可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或由政府主导的第三方提供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它生产经营条件等方式进行合作。

第三条 总部经济项目激励。对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全额扶持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 政府基金支持。对符合“四新四化”要求或新兴产业培育需求的新上项目,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企业需求,合作设立产业基金或以债权、股权方式投入。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重点产业项目设立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将投资收益的20%让渡给社会资本。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市财政对社会出资人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的60%和30%给予补偿,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可达600万元。

第五条 社会化招商奖励。对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非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引进1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亿元(含)以上项目,一事一议;总部经济、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税源项目按照首个会计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通过并购等方式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寿光的,根据社会贡献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招商奖励。在享受第五条政策的基础上,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作为招商主体引进强链、补链、建链项目的,以该企业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奖励,奖励限额为引进项目形成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期限三年。引进项目的企业当年奖励达不到限额的,可在次年找补。

第七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跨国企业、行业领军企业等投资规模大、拉动力强的重大项目或具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能迅速规模化、产业化的项目以及新模式项目(互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所涉及奖励,由属地财政承担,奖励资金于政策执行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内兑现完毕。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或引荐人,项目线索提报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备案,对项目引进后再申报的不予认定。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对拟签订招商引资对赌协议项目及“一事一议”项目,需召开项目联席会议,提出政策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条 拟享受本激励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审核认定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兑现相应政策。享受上述激励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已落户项目,运营期间发生严重环境、安全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企业享受的激励政策。

本激励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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