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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2019-03-15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为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形成省、市共同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合力,有效解决政策知晓度低、企业获取政策信息不畅等突出问题,近期,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行了系统梳理,形成了《济南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以下简称,《政策清单》),共179条,现集中发布。市政府办公厅要求,《政策清单》涉及各政策实施部门要及时跟进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为企业获取政策支持提供帮助。

一、用地管理

1.用地指标向实体经济倾斜。对于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实体经济项目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格整体下调25%左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2.企业在原有独立工业用地(不含原工业综合用地和共用工业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提高容积率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对因增建厂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3.实行项目用地弹性管理。实体经济项目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并由所在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方式和出让期限。(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4.探索工业“标准地”出让。在各开发区、功能区和连片开发区域,前期已经完成区域综合评价的土地,挂牌出让时明确公告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土地亩均产出、年土地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体系。以承诺制代替审批制,企业取得“标准地”并做出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济发〔2018〕23号)

5.支持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荒滩、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根据城市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济政发〔2018〕17号)

6.支持旅游业项目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具体供地政策以及乡村旅游、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业态旅游用地政策按《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国家旅游局等11部委《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等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旅发委。济政发〔2018〕17号)

7.支持文化产业、健康服务业等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用地政策,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健康服务、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符合相关条件,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规划局、卫生计生委。济政发〔2018〕17号)

8.支持养老服务业项目用地。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非营利性(由主管部门认定)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批准转为营利性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济政发〔2018〕17号)

9.土地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对2012年1月1日前原研发用地(C6类土地)上规划建设的项目,属于政府及政府平台以联建方式建设的单体建筑,未改变用途的,可以按楼层和房间分割确权;已经改变用途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补交土地差价和相关规费后办理分割确权。进一步规范工业综合用地管理。今后不再新批工业综合用地,对已供工业综合用地,按现有批后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

10.因企业未能充分开发形成的低效用地,对未完成开发的部分,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予以收回(购),并按现有规划重新策划,整体或分割招拍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

11.因企业未能充分开发形成的僵尸项目、烂尾项目,允许现状收储,可按现有规划重新策划,整体或分割招拍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

二、降低成本

12.加强税收优惠支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出台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实行即报即享、应享尽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税收优惠,执行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底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底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3.简化报税程序。推广涉税事项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提供预填式一键申报,缩短企业办税时长。简化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为主。对无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推行简易注销方式,实现纳税人在线自行申报和办理注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济发〔2018〕23号)

14.减轻涉企收费负担。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除清单目录内13项收费外,其他一律不得征收。取消一批市定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杜绝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公共事业、垄断行业向市场主体乱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市物价局。济发〔2018〕23号)

15.方便企业获得电力。简化企业用电申请环节,压缩用电报装时限,低压用户合并现场勘查和装表接电环节,普通高压用户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高压用户在竣工验收时仅需提供用电工程竣工报告和交接试验报告。根据省电力体制改革安排,推动企业参与省内或跨省区电力交易市场,开展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牵头单位:济南供电公司。济发〔2018〕23号)

16.方便企业获得天然气。压缩报建时间,将集中报建客户报建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主城区小型工商客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通气,普通工商客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通气;各区县距离中压管道1km范围内,5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距离中压管道1km以外范围,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研究制定天然气直供政策,推动天然气生产管输企业向工业集中区等用户提供直供服务,对直供用户天然气价格可在政府定价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下浮。(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济发〔2018〕23号)

17.方便企业获得供水。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在报装手续、现场勘查、工程设计、工程安装等环节逐项承诺时限,将企业供水办理全流程时间缩短至60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城乡水务局。济发〔2018〕23号)

18.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政银”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合作银行对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给予补偿,最高给予合作银行本金损失40%的补偿。单户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贷款额上限为300万元。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补助,对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小微企业按照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济发〔2018〕23号)

19.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申请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济发〔2018〕9号)

20.推行企业贷款贴息。对十大产业法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法人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含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区按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发〔2018〕17号)

21.设立转贷引导基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原则,坚持公开、公正服务。供不应求时,优先满足小微企业需求。单笔转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含),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转贷费用按照转贷额1‰/天收取,且10天以内转贷费用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5‰。如遇特殊情况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0天,合作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转贷费用,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牵头部门:市经信委。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8〕5号)

22.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市、县区两级政策性担保体系,2017年年底前,年生产总值300亿元以上的区及高新区分别至少成立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其他县区分别至少成立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发〔2018〕17号)

23.加大担保机构业务补助及奖励力度。支持担保机构发展,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对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业务补助,并按照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增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8%。(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济发〔2018〕23号)

24.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取消企业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报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做法,全面开展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等信用担保方式,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济发〔2018〕23号)

25.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采取由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构成的联动投资架构模式设立。由市、区县政府出资300亿元设立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形成不少于1000亿元规模的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只子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形成不少于2500亿元的基金规模。(济发〔2018〕9号、济政办字〔2018〕71号)

26.统筹发挥各大平台载体作用。做大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规模,整合部分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兼并、盘活部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扩大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资产总额,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同时引入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等省属产业投资平台,撬动社会资本、吸引金融资本参与投入,打造百亿级产业发展基金,综合运用股权、债权等多种投资运作方式,助力十大产业特色园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要充分发挥母基金支持实体经济的放大作用,重点围绕十大产业进一步明确资金投向。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对投资我市十大产业的基金,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劣后级资金。(责任单位: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市发改委、财政局。济政发〔2018〕17号)

三、产业发展

(一)宽禁带半导体产业

27.强化区域载体建设。

(1)支持济南高新区发展宽禁带半导体产业。充分发挥济南高新区在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方面的综合创新和产业优势,聚焦发展金刚石等宽禁带半导体材料,加强规划策划,加快引进一批宽禁带半导体芯片和功率器件等重大项目。(责任单位: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济政办字〔2018〕91号)

(2)规划建设宽禁带半导体小镇。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在济南槐荫工业区规划建设宽禁带半导体小镇,通过重点发展碳化硅、氮化镓、氧化镓等材料产业,以及基于宽禁带半导体的电力电子、光电子、微波射频等芯片(器件)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宽禁带半导体研发基地和产业聚集区。在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厂房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支持其他省级以上园区引进发展宽禁带半导体及相关产业。(责任单位:槐荫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济政办字〔2018〕91号)

28.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成立宽禁带半导体产业研究院。支持槐荫区和山东大学联合国内外研发机构和重点企业,按照新型研发机构模式成立宽禁带半导体产业研究院。在宽禁带半导体小镇规划建设相关办公和科研孵化场地,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宽禁带半导体科技孵化器。市、区两级财政自2019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宽禁带半导体产业研究院发展,重点用于建设国际先进的宽禁带半导体研发、检测和服务公共平台,开展关键技术、芯片和器件等科技攻关,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材料、新工艺、新器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济政办字〔2018〕91号)

(2)支持重点研发项目。对获得“核高基”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宽禁带半导体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年度国家经费支持额度,给予等比例配套支持。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济政办字〔2018〕91号)

29.创新财政金融支持。

(1)加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下设立的产业创投类基金,投向宽禁带半导体产业,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培育、项目引进和企业并购。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和省新旧动能转换等基金投资我市的宽禁带半导体项目,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政办字〔2018〕91号)

(2)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级、区县级预算安排的相关扶持产业发展资金,要将宽禁带半导体产业列入重点支持领域,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济政办字〔2018〕91号)

(3)鼓励市场化投融资。支持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对上市挂牌的宽禁带半导体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和奖励。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参与我市宽禁带半导体企业的孵化和培育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济政办字〔2018〕91号)

30.加快产业培育发展。

(1)支持骨干龙头企业发展。对新上宽禁带半导体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推荐列入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通过协调解决规划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全力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对具有发展潜力、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支持企业逐步完成从材料、器件、模组和系统解决方案全产业链的贯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济政办字〔2018〕91号)

(2)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对企业重点投资的宽禁带项目,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年销售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技术水平等综合情况给予扶持奖励。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济政办字〔2018〕91号)

(3)对生产研发场地费用给予补贴。对在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租用生产或研发场地的宽禁带半导体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对租金予以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办字〔2018〕91号)

(二)总部经济

31.总部企业引进奖励政策。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市竞得土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建安成本的50%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济政办发〔2018〕32号)

32.总部企业成长激励政策。(济政办发〔2018〕32号)

(1)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山东企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2)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经营者(法人代表或负责人)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提高30亿元,再奖励20万元,依此递增。

33.总部企业人才保障政策。(济政办发〔2018〕32号)

(1)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号)认定为领军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规定享受《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相关政策。

(2)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可选择申请人才安居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

(3)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读,按有济南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政策,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妥善安置。

(4)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主动服务”的原则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为总部人才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34.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总部经济项目用地,通过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拟申请政府建房补助的总部企业,项目用地单独供应,不得与住宅用地捆绑出让。

35.总部企业新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济政办发〔2018〕32号)

36.支持总部企业及其驻济分支机构申报汇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济政办发〔2018〕32号)

(三)金融业

37.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2)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①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全国性大型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

②.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济南市级分(支)公司,补助200万元。

③对法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或运营中心,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50万元。

④对已获补助的证券、期货营业部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参照本项政策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⑤对金融机构在县域新设立的支行、支公司,补助50万元。

(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外资银行办事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5)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38.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含)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我市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10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300万元。

(3)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4)对符合本项政策第(1)条或第(2)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5)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6)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39.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主营业务合同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2)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500万元。

(4)对符合本项政策第(1)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5)融资租赁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6)金融租赁公司购入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可参照本项政策第(3)条规定享受补助。

40.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

(2)对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3)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最高给予2万元补助。

(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5)地方金融组织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41.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3)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42.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2)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3)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4)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5)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上市后实现首发融资的,按照融资额(以实际入境人民币为准)参照本项政策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6)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6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7)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50万元。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8)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9)对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由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或新三板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参照本项政策第(1)条或第(7)条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10)市金融办、财政局每年度对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对各区县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参照实际发生费用数额给予适当补助,每区县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43.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鼓励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法人金融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2)鼓励驻济金融监管机构支持济南产业金融中心建设。对驻济金融监管机构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引进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根据综合评定予以补助。

(3)鼓励金融创新。支持金融企业开展金融创新,提高业务拓展能力。每年对驻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金融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且率先在我市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补助,一等奖补助30万元,二等奖补助20万元,三等奖补助10万元:

①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对创新性较强、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向市场推出6个月以上。

②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质量效益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示范效应。

③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风险。

(4)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落户补助。对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落户补助。

(5)对符合本项政策第4)条规定的金融科技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6)金融科技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自建或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44.促进金融人才集聚的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安家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不超过1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

(2)工作性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不超过1人),3年内每年给予12万元工作性补助。

(3)获得安家补助或工作性补助的高管人员,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号)规定,认定为市级领军人才(D类),享受相关绿色通道服务。其未成年子女申请来我市入托或入学(转学)的,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办理程序,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经金融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金融办转市、区县教育部门,由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按职责审验通过后予以协调安置;高管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在指定市级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优先待遇。

45.《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政策施行前,已按照《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规定享受分期补助资金的企业,仍按该文件规定执行直至全部补助资金落实到位。(济政发〔2018〕31号)

46.加大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政策支持,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8〕13号)

(1)降低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成本。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要求开展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在中介机构出具完成改制的相关意见后,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一次。

(2)完善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后备资源培育以及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建立市、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企业改制综合服务平台,为改制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企业因规范改制、上市、挂牌需审批或出具相关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各县区政府对本地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负主体责任,根据改制企业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影响企业改制工作的障碍,县区权限内不能解决的相关重大事项,及时报市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每年在全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绩效评价中成绩较好的县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3)提升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水平。完善上市重点后备资源库,以项目储备库为基础,探索打造资本市场资源培育孵化中心、常态化投融资项目对接路演中心,不定期开展投融资对接路演活动,促进企业与资本、信息、技术高效对接。对后备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之前所上项目未进行项目审批报备、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给予补办;涉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企业采取相关补救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符合补办不动产权证条件的,给予补办;若企业现状与城乡规划不相符,可专题研究调整规划,对涉及规划、国土等相关问题经市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并履行规划调整程序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有关环保项目审批、历史遗留问题由环保部门督促协调解决。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所需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源供应、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等要素优先解决;企业资产变更、过户及企业股权内部重组转让而产生的对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补助;重点后备企业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成功实施股权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总股本5%,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倍的,按其融资当年对市、县区两级财政新增贡献给予补助。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按转增注册资本金形成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奖励给相应持股人。

47.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8〕13号)

(1)推动国有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步伐,确保2019年完成全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各类资本市场,加大改制上市力度,具备条件的要加快整体改制,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要推动主业资产上市。引导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通过首发、借壳、并购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推动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和与现有上市公司业态无关联且经营业绩相对稳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到“新三板”、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力争到2020年,有3家以上优势骨干国资企业在主板上市,2家国资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3家以上国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鼓励已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并购重组或整体上市。用好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参与国际国内并购等。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整合。

(2)引导企业选择合理路径挂牌上市。引导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发行地点,科学规划发展路径。坚持境内和境外上市并重、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并重、上市和挂牌并重,实施多层次、多渠道上市挂牌公司增长计划。对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争取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争取在创业板上市;对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争取在“新三板”和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鼓励外向型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到境外上市。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第2年起,当年净利润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改制过程中按照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挂牌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享受该项补助的企业如再申报《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规定的拟上市企业财务调整规范补助的,需扣除本项补助金额。鼓励境内外中介机构积极推动我市企业通过首发上市、买壳、借壳、吸收合并等形式实现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每成功上市1家公司,奖励服务其上市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10万元;每成功在“新三板”挂牌1家公司,奖励服务其挂牌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5万元。

(3)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质押、债转股等方式募集资金,增强资本实力。鼓励主业不突出、资产质量较差、盈利水平低的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主营业务重组和债务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境内外并购,提升服务地方经济能力,发挥“以大带小”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聚集提升,实现打造一个大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目标。对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并将并购标的或融资额50%以上投资我市的,按照实际并购资产额、融资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补助,并分别补助引进该企业的县区或部门20万元、10万元。在我市合法设立的拟上市公司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解禁限售股的,按形成的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补助。

(4)开拓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强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债券发行平台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性债券品种进行融资。推动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PPP等项目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盘活存量资产,力争将实体经济优势转化为资本竞争优势。

(5)提供多渠道融资增信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充分发挥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作用,研究设立市股权质押增信引导基金和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引导基金,运用市场机制为“新三板”和符合增信条件的企业进行股权质押或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引导基金增值收益部分可适当让利。

48.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资本市场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8〕13号)

(1)建设基金产业集聚发展载体。通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动式生态优化等方式,规划打造中央商务区私募基金特色园区或投资大厦等基金业聚集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打造特色“基金小镇”,增强协同发展效应,促进产业链式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资本市场集聚区加快形成。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4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300万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我市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并购交易额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100万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4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3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较大的,由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助标准。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2)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集聚一批以境内外知名基金为核心的专业化股权投资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探索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加大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投资期限在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有市、县区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经营及投资退出过程中,按其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49.培育壮大要素市场,提升资源集聚配置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8〕13号)

(1)壮大要素交易市场。积极协调省级主管部门对我市发展要素市场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支持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创新金融产品,延伸业务链条,扩大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借助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在全省交易市场中的核心效应和专业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市场集聚发展。支持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探索开展碳排放权、知识产权、农林产权等权益类交易业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资源配置能力的权益类交易市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辐射带动能力。

(2)探索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充分利用省会资源优势,围绕实体经济发展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设立矿产、农畜产品等方面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提供定价、贸易、物流、风险控制、供应链融资等系列服务。积极争取国内外期货交易所在我市设立大宗商品交割库。鼓励本地期货公司、交易场所加强与国际知名期货机构合作,合资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发展商品期权等衍生品场外市场,完善多层次衍生品市场体系建设。

(四)会展业

50.对济南市年度自主品牌会展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不在补助范围。(济商务字〔2018〕71)

(1)展会租赁面积8000㎡(含)以上,且展位数量300(含)个以上的新兴题材展会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增加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注:展会租赁面积以展馆合同及财务发票为准,下同)。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2)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含)以上,且展位 500(含)个以上的专业性展会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规模每增加5000㎡,增加补贴5万元,展会最高补贴8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3)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展位在1000(含)个以上的综合性展会项目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规模每增加10000㎡,增加补贴5万元,展会最高补贴5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10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4)列入全市重点活动的各区县举办的特色展会及节庆活动,每届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对带动作用特别明显、影响力特别巨大的项目,经第三方评估审核认为确实需要加大扶持的,可以按适当比例增加资金补贴。

51.对引进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项目和机构给予资金补助。(济商务字〔2018〕71)

(1)对引进的,由国际权威机构组织承办、无财政支持的专业性展会,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200万元。

(2)对引进的,由国家部委和国家级一类行业协会(学会)组织承办,且在国内成功举办的巡回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150万元。

(3)对引进的,由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上市公司、外资展览机构、中外合资办展机构等)组织承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规划,租赁面积在20000㎡以上的,每个展会给予补贴30—80万元。

(4)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其在我市举办品牌展会的,按照展会规模和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52.对取得国际性、国家级认证的会展项目、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济商务字〔2018〕71)

(1)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对通过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展览业认证机构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

(2)对获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的“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全面提升会展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经费,专门用于支持对会展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对引进的国际国内会展业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

(4)引导各会展场馆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办展环境。对各展馆的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总数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生物医药

53.对企业重点投资的生物医药项目,根据相关企业资产规模、年销售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技术水平及上缴地方税收等综合情况给予奖励。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200万元。我市新上生物医药工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定额指标的,优先列入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发〔2016〕1号)

54.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其新药奖励标准为:1类药奖励1000万元,2类药和生物仿制药奖励500万元,3类、4类国内前三家上市药品奖励300万元。(济政发〔2018〕19号)

(六)信息产业

55.电子信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1亿元的,以及当年入选“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的,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实施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等认证,对当年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对在我市投资新成立并运营的电子信息企业,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有关政策要求给予重点扶持。鼓励支持从事科技研发和生产经营的电子信息行业事业单位尽快转制为企业,建立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最大限度激发发展动力和活力。(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济政发〔2016〕1号)

56.鼓励软件园区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园区加大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对园区新建或升级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包括软件开发平台、测试平台、云应用服务平台、动漫渲染平台、仿真模拟环境等)给予优先立项和重点支持。鼓励成熟园区、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服务平台资源向社会开放服务,对提供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服务的公益性公共技术平台,根据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适当补助。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软件服务业企业认定、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企业数据库建设、行业统计监测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济政发〔2016〕1号)

(七)物流业

57.按照我市物流业专项规划调整优化物流园区布局。物流园区用地执行工业和仓储用地标准,并适当保留部分工业综合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实行差别化使用年期供应政策,按照我市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有关规定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58.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有关规定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59.鼓励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以项目为单位按建筑面积和技术内容给予相应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60.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1.对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用水、用电按工业企业标准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62.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3.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4.对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5.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6.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补助。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7.对获批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物流企业(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8.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9.鼓励城市共同配送物流企业配置车型类别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设施配备统一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在拥有物流配送车辆100台以上的物流企业开展物流共同配送试点,予以优先办理配送货运车辆市区通行证,并提供相关停靠便利条件。(济政字〔2016〕32号)

70.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且新开放网点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2000元/网点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箱达到300组(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2000元/组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济政字〔2016〕32号)

71.鼓励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建设标准化生鲜冷藏、冷冻食品配送中心,对专业从事生鲜冷藏、冷冻食品配送的物流车辆,给予市内通行和相关停靠便利条件。(济政字〔2016〕32号)

72.鼓励物流人才创业,对首次创办物流企业、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且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之后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的物流企业,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一次性补助。对物流企业新招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按照我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73.提高道路运输审批效率,对新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并达到相关条件的,可现场办理有关手续,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为市级以上重点物流项目提供上门审批指导服务。依托综合性能检测站,为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年审提供现场服务,不再对营运挂车强制要求进行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在重点物流园区、配送站点及农产品市场周边按规定配建停车场,规划临时专用停车泊位,保障配货车辆停靠需求。对物流配送专用车辆,优先办理相关营运证照。(济政字〔2016〕32号)

74.对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5.对评为国家级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6.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7.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或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8.对生产性制造业主辅业剥离,由企业物流变为物流企业且纳入全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9.对新认定为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80.改善物流车辆通行条件。研究物流车辆市区通行分类管理措施,加大对新能源物流车、冷链配送车辆、标准化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支持力度。协调解决物流车辆过黄河收费问题。(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济发〔2018〕23号)

(八)其他产业

81.扶持平台型企业发展。鼓励平台型企业发展,根据对地方中小企业支持服务情况,每年确定10家重点平台型法人企业,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发〔2018〕17号)

82.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鼓励建立电商平台,引导更多企业进入线上网络交易平台规范经营。培育网络经营新业态,推进移动化、互联网化经营,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电商。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对线上销售当地农产品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建立电商特色小镇,获得有关市级以上部门称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济发〔2018〕9号)

四、提质增效

83.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对我市先进制造业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中国品牌500强”的企业最高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述奖项的个人,按照单位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济南名牌”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4.鼓励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每件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5.鼓励企业争当标准“领跑者”。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6.恢复振兴“老字号”品牌。对新获得“济南老字号”、山东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符合产业资金扶持政策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老字号”企业在我市特色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入驻经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7.鼓励区域品牌。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加大品牌宣传力度,设立城市品牌、区域品牌专项推广资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8.加大对行业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在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给予40%的贷款贴息扶持,最高扶持30万元。(济发〔2018〕9号)

89.推动高新产业规模提升。在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量子科技、生物医药、先进材料、产业金融、现代物流、医疗康养、文化旅游、科技服务等十大领域内,对在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济发〔2018〕9号、济政发〔2018〕17号)

90.推动产业链延伸合作。支持十大产业领域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市场拓展、研发平台建设,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开展本地化示范工程建设和对外投标活动。(十大产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济政发〔2018〕17号)

91.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促进中小微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均在我市的新增“小升规”法人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加强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集中公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2016年为基期,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均在我市的十大产业领域的新增入库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内,每在库一年,每年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济政发〔2018〕17号)

五、招商引资

92.实行社会化招商奖励。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投促局。济政办发〔2017〕5号)

93.对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的奖励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落户我市的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上年度排名为准,下同)制造业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境外跨国公司和平台型企业来济设立地区总部,总部法人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17〕3号)规定,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汇总纳税功能性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21号)

94.拓宽利用外资渠道的支持政策。鼓励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下同)在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返程投资按照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支持资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备较强偿债能力的企业发行境外债券。积极在城市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等领域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21号)

95.产业招商政策。对于外商投资我市十大千亿产业,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产业集聚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前景广阔的世界500强项目、行业领先项目或重大产业项目,除按照利用外资规定给予奖励外,市级产业发展资金可按照市场化方式以股权或其他各方可接受的方式支持引进,重大项目可适当降低收益要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支持。(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21号)

96.鼓励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政策。对外商将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对该企业转股、转增资本或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2.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21号)

97.严格兑现招商承诺。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县区投资促进局牵头,统一受理各类招商政策兑现方面的投诉要求,协调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兑现依法签订的招商引资承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济发〔2018〕23号)

六、创新创业

98.加大对创新平台载体的激励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级新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十大产业领域新升级为国家级的企业孵化器、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财政一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奖励的同时,市财政按照1:1比例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奖励。(济发〔2018〕9号)

99.培育发展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的科技型企业,对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济财教〔2018〕39号)

100.引导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泉城众创空间”品牌,优先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众创空间建设,以及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利用现有闲置厂房、房地产楼盘用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建设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济政发〔2016〕20号)

101.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鼓励园区及有条件的大企业建设海外孵化器,鼓励科技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对海外孵化器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对海外研发机构或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新建的研发机构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济政发〔2016〕20号、济科发〔2017〕22号)

102.引导企业研发总部集聚。在济南高新区新设立的企业研发机构,视其团队实力、研发成果以及技术转移收入等辐射带动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并给予一定额度购、租办公用房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03.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依据当年实际研发投入和建设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济政发〔2014〕22号)

10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扶持政策,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科技重大专项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作为申报市级各类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济政发〔2014〕22号)

105.加快建立高效科研体系。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根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组织的科研人员服务企业活动,根据规模与成效,对组织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最高给予每家创投机构200万元风险补助,对符合要求的被投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最高给予100万元投资后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06.激发高校内生动力和活力。支持高校院所新独立组建或与我市各区(园区)和企业联合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科技园、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等方式,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研发成果在济产业化落地等情况,经评审或考核可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济人才发〔2017〕7号)

107.搭建泉城科创交易大平台,形成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产权及知识产权交易、科技金融服务等于一体的区域性科技服务中心,吸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类、技术交易类、技术服务类、金融服务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类、咨询服务类等)入驻,给予减免3年房租的支持,并根据绩效评价,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08.构建科技金融生态体系,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对接受政策性股权直投的企业,3年内可进行股权回购,其回购价格按原股权出资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0%确定。(济政发〔2016〕20号)

109.深化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简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下放科研经费部分预算调整审批权。提高间接费用和人员费用比例,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按20%确定,赋予项目负责人绩效支出内部分配权。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济政发〔2016〕20号)

110.鼓励科技园区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支持,用于载体内创新平台建设。(济政发〔2014〕22号)

111.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我市“5150”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依据企业研发投入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产品研发创新扶持。(济政发〔2014〕22号)

112.健全完善创新人才流动机制。支持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载体,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创新扶持。(济政发〔2014〕22号)

113.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政策。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2大类共8种券。一家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每年最高可申领创新券60.5万元。

普惠券包括三种券:一是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于企业通过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发以及新技术和新产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互联网和科技金融等服务。申领最高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并按实际兑现金额的10%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奖励。二是服务券。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用于企业购买管理咨询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法律维权等专业化服务,申领最高额度为5000元。三是活动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于企业购买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举办的讲座、论坛、沙龙、路演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申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重点券包括五种券: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10万元。二是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三是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校、科研院所发明成果转移转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四是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享受《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的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20万元。重点券主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济政办发〔2017〕9号、济科发〔2017〕49号)

114.引导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助,风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投资后扶持,用于资助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费用支出。(济政发〔2014〕22号)

115.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快培育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经技术合同登记后,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16.支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并从教育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部分成果转化基金,促进完善高校院所校地合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就地产业化。对驻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和拍卖,并在本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不超过成交价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本市辖区内单位)3000万元以上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本市辖区内单位)2000万元以上其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中小微企业(企业为技术吸纳方)购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5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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