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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越城区(高新区)加快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19-03-19
为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着力推动产业中高端化,着力提升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坚持扶优育强

(一)经济发展功臣奖

对工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综合评出十强企业,授予“越城区经济发展功臣奖”,其中授予工业十强企业 “稽山奖”金牌,授予服务业十强企业“府山奖”金牌,授予建筑业十强企业“塔山奖”金牌,授予房地产业十强企业 “蕺山奖”金牌。(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

(二)企业成长奖

1.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分别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且当年销售收入与地方财政贡献增幅均达到全区平均增幅150%以上的(销售收入、地方财政贡献数据由区统计局、区财政局提供),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区经信局)

2.批发业、零售业、住餐业和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分别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0.5亿元和0.5亿元以上的,且当年营业收入与地方财政贡献增幅均达到全区平均增幅150%以上的(营业收入、地方财政贡献数据由区统计局、区财政局提供),奖励企业10万元。(区商务局)

(三)创新发展奖

企业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或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或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或成功上市或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等,授予“创新发展奖”,每年评定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10万元。(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四)税源贡献奖

区外企业在区内纳税(总部经济),或区外企业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成立分公司(不含房地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5年内,前2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0%予以奖励,后3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15%予以奖励。(区财政局)

二、扩大有效投资

(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对经备案(核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市级及以上“机器换人”项目、重点技改项目和重点工业项目,当年实际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设备投资额5%、7%、9%、10%的补助;对购置工业机器人(需经第三方专家依据标准认定)的,按照购置机器人投资额的25%给予省市配套补助(单列,不与上述补助比例叠加)。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部)

(六)鼓励利用外资

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在100-5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外方以现汇或设备实物出资,分别给予出资额的1%、1.5%、2%的补助,补助资金在项目投产(营业)后一次性核算;外方以未分配利润增资的,增资部分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0%给予补助;引进先进技术并通过技术入股的,给予不超过技术出资额0.5%的补助;鼓励市内企业赴境外融资,当年纳入商务部门外资统计口径的境外融资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0.5%给予补助。上述奖项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区商务局)

(七)争取省级重点项目建设

对当年列入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类)的项目单位进行补助(以省发改委批复为准),其中:列入省重大产业示范类的项目,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列入省重大产业龙头类的项目一次性补助30万元;列入省特别重大产业类的项目一次性补助50万元。(区发改局)

三、推进科技创新

(八)争创科技企业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为规上企业的或连续3次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重新认定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区科技局)

(九)创设研发机构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区科技局)

(十)构建创新平台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区科技局)

(十一)加快成果转化

对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封顶为6万元)。(区科技局)

(十二)注重两化融合

对新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级“企业上云”标杆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经验收认定,按项目实际总投入(包括软件、硬件、技术咨询服务等投入)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经信局)

(十三)研发高端装备

当年企业研发成功认定国内、省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的,给予国家、省资金扶持1:1配套补助。(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部)

四、市场主体优化升级

(十四)促进股改上市

积极鼓励企业股改上市,具体按《关于加快推进越城区(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政策意见》(越委办〔2017〕120号)执行。(区经信局)

(十五)鼓励小微企业成长

2018年起,三年内,当年新升规上工业企业(公司)或限上服务业企业或产转法企业的,按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部分给予奖励。(区经信局、区商务局)

(十六)做大楼宇经济

鼓励楼宇开发建设业主自主持有产权或委托专业运营团队实施统一招商,打造特色高产楼宇。对单幢楼宇当年征收期实缴税收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所纳税收不包括房地产,金融、通讯等垄断行业企业所缴部分),给予自主持有50%以上产权自行招商的开发建设业主或委托招商的运营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被认定的区级特色楼宇,上浮50%奖励)。对楼宇按“五个一”模式进行管理,经考核达标的(细则另行制定),对每幢楼宇管理方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区商务局)

(十七)发展电子商务

当年新实现总网络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集聚年销售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数量到达20家的电商园区,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与速卖通、易趣、亚马逊、敦煌网、全球贸易通等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签订协议且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费(入网费)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鼓励发展电商网红机构,对当年新签约本地网红人数超过100人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支持实体零售创新,对开展线上全渠道零售、线下展示或便民快捷配送的企业(认定细则另行制定),且当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区商务局)

五、培育主导产业

(十八)加快提升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水平

对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 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复用、共享越城区(高新区)第三方IC设计平台的IP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系统,给予实际费用5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本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领域的工程产品流片的设计企业,按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者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研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部)

(十九)积极培育医疗器械产业

对医疗器械企业新获得美国FDA、欧盟CE认证的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通过国家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认证、GLP(优良实验室规范)认证的本地企业或者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医疗器械企业在区内首次获得三类注册证的新产品,一次性给予每个注册证30万元奖励。(区科技局、高新区经发部)

(二十)努力打造节能环保产业

节能环保及技术服务企业获得环境工程领域设计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获得节能环保工程领域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资质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部)

(二十一)促进建筑产业转型

建筑业企业当年晋升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晋升专业承包资质的减半奖励);铁路、公路、水利、矿山、港口与航道类等资质的加倍奖励。企业当年申请获得铁路、机场、港口、航道等施工资质,或收购、兼并上述类别区外企业转注册到区内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区住建局)

六、鼓励创优创牌

(二十二)创名创优

1.对列入省级“三名”培育试点的,给予省级扶持资金1:0.5的配套;对当年被评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省级 “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区经信局)

2.当年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对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行政认定“中华老字号”的产品每件(只)奖励50万元;当年新行政认定为省名牌产品、省出口名牌、“品质浙货”出口领军企业、“浙江制造”认证产品、“浙江老字号”的,每件(只)各奖励10万元。(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局)

3.当年区内新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承建企业50万元(区外获奖减半);当年新获得“钢结构金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单项奖或专业奖的,奖励承建企业20万元;当年新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含单项或专业奖)的,奖励承建企业10万元;勘察设计项目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钱江杯”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分别奖励勘察设计企业10万元、5万元;建筑业企业工法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奖励从高不重复)。(区住建局)

七、加快市场开拓

(二十三)积极开拓市场

对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以“一带一路”为重点的区境内外政策性重点展会实行摊位费补助(细则另行制定)。企业投保出口信保和参加“两反一保”应诉的,每家按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服务企业超过100家,且平台年出口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细则另行制定)。(区商务局)

八、优化创新服务

(二十四)企业融资担保

积极借助绍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平台,优先为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提供单户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担保(细则另行制定)。(区经信局)

(二十五)鼓励科技人才

每年评选十佳“优秀科技双特派员”,分别奖励5000元;每年评选十佳“创新创业人才”,分别奖励1万元。(区科技局、区人才办)

(二十六)强化项目保障

对规上(限上)企业投资发展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保障供地,向上申报项目优先安排。(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高新区经发部)

九、附则

1.“三农”、人才、文旅等政策另行制定。

2.关于招商项目落地按照具体协议执行。

3.本文件适用于在越城区(高新区)范围内(不含袍江)注册纳税并统计登记的企业(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除鼓励小微企业成长、税源贡献奖和创名创优等相关条款外,其他各项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区内规上(限上)企业。

4.对企业的财政扶持奖励额度,除创新发展奖、争创科技企业、创设研发机构、构建创新平台、加快成果转化、鼓励小微企业成长、积极开拓市场等条款外,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越城区可得部分为限。

5.本文件中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核减免抵或退税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地方税收收入)。项目投资额(政策中已明确为设备投资额的除外)是指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入及其相关项目性支出的实际财务支出数,不包括土地款。销售收入均指区内开票销售收入,实际投资、并购金额等需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验。企业各类政府投资性项目不纳入本意见补助、奖励范围。

6.市有关奖励政策明确后,可遵照执行。区级扶持(奖励、补助)事项实行“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凡与国家、省、市有关奖励重叠并低于上级奖励补助标准的,执行上级相关奖励政策;如高于上级奖励补助标准的,按本意见予以补足,但不予重复奖励。

7.政策兑现和操作流程严格按区委区政府制订的奖补政策兑现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按年度兑现。具体申报时间、资料要求和表式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调整。各职能部门对政策兑现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政策兑现安全并体现财政资金扶持激励绩效。

8.本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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