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等进行“一企一策”激励的实施办法
2019-03-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改委(市主导产业推进办公室)负责独角兽、瞪羚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拟上市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一企一策”激励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拟上市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等。
第四条 独角兽企业指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获得过私募投资,最新一轮市场融资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
瞪羚企业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进入高速成长阶段的创新型企业。起始年收入不低于500万人民币,且连续3年增长率不低于50%。
拟上市企业指我市初步具备上市条件,并提出上市申请,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科创板上市企业指我市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拟上市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
第六条 独角兽、瞪羚企业“一企一策”需求由所在区报市发改委审核汇总。拟上市企业“一企一策”需求由所在区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汇总。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主导产业推进办公室扎口。
第七条 市主导产业推进办公室对受理的需求,经充分调研、会商,对每个企业的政策需求进行汇总并初步核实后,发各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主动与企业对接服务,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市主导产业办。市主导产业办汇总办理结果后上报市政府。
第九条 对成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助。由所在区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