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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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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创新型甘肃,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落实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合力。

——统筹推进,重点突破。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科研诚信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取得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科技强省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力求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的探索性、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使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甘肃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科研诚信制度

(四)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省社科院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省科技厅、省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推荐、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底)

(六)完善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学术期刊管理和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学术期刊影响力。学术期刊应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省科技、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术论文的监管。科技部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动态跟踪相关机构发布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对学术质量低下、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建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省科技厅、省社科院要会同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科学院、省科协等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科学院、省社科院、省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建立科研诚信工作机制

(八)将科研诚信作为科研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将科研诚信纳入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底)

(九)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省科技厅、省社科院分别负责全省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并在科技计划诚信监管、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做好与科技部、中国社科院的衔接工作。(省科技厅、省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教育、卫生计生、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督促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底)

四、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责任

(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管审核责任。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推荐、科技奖励、科技计划申请、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科研过程可追溯、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等管理制度。省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及聘用合同等,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自觉接受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社科院、各类科研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学术类社会组织要切实发挥自律自净作用。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8年底)

(十三)科研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省科技厅、省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十四)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科技厅会同省社科院建立省级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并逐步实现与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参照国家制定的科研诚信评价内容,重点对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省科技厅、省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五)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省科技厅、省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六)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十七)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省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八)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九)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省纪委监委、省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二十一)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全省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科技厅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社科院负责。省科技厅、省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监察、审计等机构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省科技厅、省社科院、省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二)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省纪委监委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三)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企业及责任人等信息进行共享,推动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推荐、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税务局、省社科院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省科技厅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积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部门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各市州党委、政府,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五)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甘肃科研诚信状况报告。(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积极参与国际科研规范建设,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省科技厅、省政府外事办、省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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