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原标题:关于印发《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相关单位:
现将《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深化总部经济核心战略,优化城区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具有西岗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西岗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经区政府认定的符合西岗区产业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一条新设立(增资)的总部型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增资)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注册资金(增资)的1%给予开办经费支持,最高100万元。外资总部型企业实缴注册外资(增资)金额按同期汇率折算。
第二条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照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标准房租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入驻特色楼宇和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按照西委办发〔2016〕18号和西委办发〔2016〕19号文件执行。获得以上办公用房补贴的,五年内不得出售、转租。
第三条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其对西岗区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1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现有总部型企业升级为更大区域总部的,按照其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3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此条款与第二条不可兼得。
第四条对认定的商会、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招商机构,每引进1家总部型企业,根据引进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招商联络单位最高5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引进大连市域外投资主体且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第五条新建和整体更新改造的商务楼宇,两年内出售、出租面积达到70%以上、且楼宇内在西岗区纳税的企业占楼宇总入驻企业数量比例达到80%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单位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对经营管理状况好、经济贡献突出的商务楼宇,经认定后按照整个楼宇对西岗区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5%给予经营管理单位工作经费补贴,最高50万元。
第七条新建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健康服务、创业平台等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跨境电商产业园、专业特色街(区)因环境改造、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增加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对新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
第九条新认定和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新增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创新中心或技术联盟的单位,按其获得市里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获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按其获得支持金额给予10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根据创新创业平台的运营情况,给予补贴,面积在35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每增加200平方米增加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平台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平台追加支持。代理西岗区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当年数量达到30件的服务机构,给予1万元支持,每增加10件追加支持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市不同环节给予总额100万元的补贴。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企业挂牌的不同环节给予总额40万元的补贴,若挂牌后实现境内首发上市的,按照上市条款给予差额补贴。企业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拟在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异地收购上市公司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西岗区,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者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对经济贡献突出的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个人年纳税额的10%予以补贴,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5%。
第十四条对经济贡献突出的总部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子女申请就读西岗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不受入学时间等条件限制,就近安排入学。
第十五条对特殊重大事项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申请本措施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西岗区产业发展措施实施细则或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原则上每个季度受理一次。除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措施外,企业享受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以该企业对西岗区经济发展贡献为上限。
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省、市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措施之条款如与过往政策文件相冲突,按本措施条款执行。本措施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