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东区推进工业陶瓷产业集群发展十条意见》的通知
湘东区推进工业陶瓷产业集群发展十条意见
为建设中国工业陶瓷集聚地,加快推进我区陶瓷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区委、区政府“主抓项目、强攻工业”战略部署和工作实际,对《推进工业陶瓷产业集群发展的十条措施》予以修订。
第一条 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共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应用发明专利或者新引进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两年内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条 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对年税收连续两次突破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年税收连续两次突破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已享受招商引资重大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着力夯实产业链条
对生产数字化、智能化的陶瓷机械企业,年纳税增长10%以上,首次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积极推进两化融合
对建成全自动生产线并被评为省级以上“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上级项目资金20%的配套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制定行业标准
对新编制陶瓷行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团队,标准经批准发布后,给予编制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经费补助。如果同一组织编制不同标准获批,取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第六条 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新引进或在本区工业陶瓷企业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市外工业陶瓷专业人才,与本区工业陶瓷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湘东购买商品房的,按照1500元/平方米据实给予的购房补助,最高补助120平方米,分3年按30%、30%、40%比例拨付。工作未满5年的应退回补助,未退回的区房管局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 推进区域品牌建设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萍乡市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陶瓷企业参加由国家部委、省政府举办或者国内主产区组织的重大展会,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展位费用上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推进工业绿色发展
对获得国家“两型企业”等绿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省、市工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强化经费保障措施
设立1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编制产业规划、品牌创建、科技创新、企业上市补助、人才引进和培训等。每年6月30日前由区工信局牵头汇总后报区政府审定,及时兑现奖励。
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湘东区境内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缴税且年纳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法企业;2.政策兑现周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环保事故等;3.政策兑现周期内未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4.政策兑现周期内未发生偷漏税收、逃废银行债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失信行为;5.政策兑现周期内未因严重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