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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9-03-28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总体规划,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达到承接地投资总额下限、亩平投资强度和亩平税收强度要求,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即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我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新引进企业或机构(不含建筑、房地产项目,以下统称招商引资项目)。本地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土地支持政策

第一条 用地指标支持。全面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对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工业项目,符合产业规划的,给予市级工业用地“土地池”用地指标支持,其中:单体总投资30-50亿元的重大工业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市级配套30%,项目承接地配套70%;单体总投资50-100亿元的重大工业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市级和项目承接地各配套50%;单体总投资10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所需用地计划,市级配套70%,项目承接地配套30%;列入省100个重点推进项目用地计划除省级配套外,其余部分由承接地配套,承接地不足部分可申请市级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条 灵活方式供地。鼓励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差别化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降低企业成本。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第三条 供地价格支持。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经认定属于全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科研、办公、总部等用地可按不低于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条件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可按不低于评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缴纳支持。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类项目,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选择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余款1年内缴清。

第五条 鼓励利用存量工业土地及房产。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德阳协同改革先行区内土地可按不同功能用途混合利用,按规定允许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兼容多种功能。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在符合相关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可按批准的用途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六条 标准厂房支持。鼓励工业项目在符合园区规划要求情况下集约节约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且从第三层起可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可按项目方要求提供标准厂房,项目方可采取租用或先租后买的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入驻园区租赁工业标准厂房,在租用期间完成承诺产值和税收的,可按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的实际发生额,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税费支持政策

第七条 税收优惠支持。对在我市投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文件精神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相关优惠政策全面享受。

第八条 纳税扣减支持。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依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收费政策支持。行政性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以及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标准,不得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凡涉及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服务活动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必须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

四、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条 财政资金支持。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建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对引资项目的贷款贴息、研发补助、物流补贴、培训资助、厂房代建、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租金补贴、人才奖励、社会引资人奖励等。市级统筹建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对重大产业项目的统筹支持。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对符合政府性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投资领域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可根据项目方需求,通过市、县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下同)补贴。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重点工业类项目,项目承接地根据本地重点发展的产业类别,视项目科技含量、投资强度、亩平税收等,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可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搬迁补贴。对新引进搬迁落户德阳的重点工业项目,项目承接地根据项目方投资规模、产出及经济社会贡献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搬迁补贴。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补贴。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在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及限上社消零企业,取得行政部门认可后,在金融机构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可根据项目当年实际发生贷款额度,分别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给予贷款贴息补贴,连续补贴最长3年(自贷款年度起计算),单个企业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已取得中央、省、市、县贴息的不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物流补贴。对新引进的重点工业类项目,当年实际纳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并购投资奖励。对并购重组本市企业的市外企业,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自并购重组完成后的下年起3年内,按当年地方贡献留成部分(不含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下同)超过并购重组前一年的部分给予第一年100%、后两年50%的补助。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支持。对新引进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期满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引进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引进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按合同交易金额10%,单笔不超过10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进行创新券资助。对主导制(修)订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新引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企业建立并被认定为国、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企业新建被认定为国、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落户奖励。引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按当年地方贡献留成部分前3年60%、后2年40%给予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引进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含管理、销售)、信托、期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租赁(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征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资信评估(评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按当年地方贡献留成部分前3年60%、后2年40%给予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总部经济支持。新入驻的总部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商税务部门认定后),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且设立后第一年度,当年地方贡献留成部分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地方贡献留成部分50%给予一次性入驻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其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自用且有具体实际经营行为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引进世界500强及国内100强企业建立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呼叫中心,其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入驻奖励。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激励。对新引进企业和新增投资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高技术领军人才,可按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每年给予适当比例的个人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每户企业奖励总人数不超过12名,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符合我市全面创新(国际)领军人才“1+3”政策入选条件的,享受市委、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数字经济发展扶持。对从事重点领域大数据、云计算等核心关键技术产品研发或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项目,可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数字经济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公共服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软件创新中心,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含硬件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建设一批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领域的示范工程,可按实际投资额(含硬件设备、软件、通信资费)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军民融合产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取得军工生产相关资质,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二级保密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三级保密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社会引资人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不含公职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项目按期建成并正常纳税的,可根据项目类别、质量及投资规模,由项目承接地根据当地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按当期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至5‰奖励项目引荐人,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贡献奖励。项目承接地按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达到协议承诺产值和税收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年度地方贡献留成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贡献奖励。

五、保障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用工保障。根据新引进项目用工需求做好人力资源招募服务工作,免费为引进企业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对新引进企业开展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新引进项目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六条 水电气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争取直购电、留存电量、富余电、电能替代政策和天然气转供改直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项目新开户安装水电气设施,相关费用按照省、市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对新引进的用水、用电、用气量大的重点工业项目,项目承接地根据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可按工业用水价格、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价格、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补贴。

第二十七条 项目流转奖补。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严格按照全市产业规划开展招商引资。对不符合自身产业规划布局的项目,鼓励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之间按规定程序统筹流转。项目通过流转落户并按期建成投产和正常纳税的,项目承接地可根据单个项目质量和实际投资额大小,给予项目流出地一定的一次性招商经费补贴;按照税收共享原则,可给予项目流出地一定的税收分成。

第二十八条 政务服务保障。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容缺预审”“多证合一、一照一码+X”等机制,实施“一窗受理”、联审联办、“项目秘书制”等模式,强化全程代办和限时办结。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和重大产业项目、特大产业项目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特别优质项目需特惠政策支持的,可由项目承接地按规定要求“一事一议”,按“一企一策”方式支持。

第三十条 本政策实施前与我市已签约的引资项目,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外,原则上执行已签协议约定的支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要求市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所涉及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市、县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摊;涉及市级奖补资金由市经外局牵头落实;涉及县级奖补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兑现。

第三十三条 享受本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当作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即: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我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违反承诺的,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自动自始予以撤销,返还已获得的奖补资金,并承担支付资金利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诺及违约责任纳入投资主体与项目承接地投资协议约定条款。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根据本政策,可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自身实际,细化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省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由市经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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