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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学习工厂”——解读《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2019-04-03

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学习工厂”——解读《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3日发布《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原则、条件和支持政策等。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意义是什么?如何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如何监管?采访了业内人士。

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深入参与产教融合

深化产教融合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的改革任务。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推进教育链、人才链和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推动教育改革,重塑我国人力资源优势的实践创新;是培育市场创新主体,打造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需求。

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主任陈锋说,近年我国推进产教融合取得较大进展,但在产教融合需求端,由于缺乏具体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出现企业有积极性但学校对接不上,或者学校抱怨校企合作“一头热、一头冷”等问题。

“实施办法着力推动需求端和供给端深度融合,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采取政策组合拳引导、激励企业深入参与产教融合改革,进一步打通人才培养体系供需和科技创新链条,形成加快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强大动力。”陈锋说。

截至2017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37.27万个,其中大中型工业企业5.89万个,此外还有数以万计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社会性服务业企业。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政策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有效引导和充分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在鼓励企业率先探索的同时,积极加大政府支持引导,形成‘先行者先受益’的政策激励效应,把数以万计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成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学习工厂’。”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

明确建设重点 给予政策激励

根据实施办法,将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由省级政府按要求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已出台政策落地。各地在试点中采取的建设培育政策,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由国家按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具体办法结合试点工作进展,另行制定。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雷凡培说,近年来,通过创新人才管理机制、探索产教融合实践,企业利用自有的6所职业学校,形成“厂中校”现代学徒制模式,培养了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实施办法为企业实施产教融合创造更有利的政策环境,下一步将与50余所院校联合成立产教融合联盟,在更大范围上实施产教融合,推动产业结构和人才素质优化升级,打造企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不搞“点球”式定向支持 激励措施与实际工作挂钩

企业是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主体。在深化产教融合中,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一是坚持平等自愿普惠,明确公布建设培育条件,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自愿报名,在入口上,不搞“点球”式定向支持,对我国境内注册成立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性质均同等对待,并提供普惠性政策扶持。

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不附加设置行政审批要求,注重发挥中央政府在标准制定和政策引导方面的作用,由省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组织实施。

三是激励措施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实际工作相挂钩。通过建立年报制度、实施动态认证,鼓励企业持续加大教育投入。

陈锋建议,将产业和民生重大问题作为产教协同发展的主攻方向,促进学校和企业各自根据比较优势精准定位、发挥所长,实现创新要素资源高效结合和叠加放大。各级政府要站在创新体系建设的战略高度,统筹产业、教育、科技资源,着力加大对产教融合协同创新的支持力度。

据介绍,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采用“先建后认”的后评价实施路径。按照动态实施要求,进入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应进行资格复核,引导企业持续滚动开展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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