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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的意见

2019-04-04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工业的核心力量,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把规上企业培育作为推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来抓,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进规企业逐年减少、退规企业逐年增多,今年甚至出现“进不抵退”的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精神,尽快扭转规上企业“进不抵退”局面,推动更多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促进全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加强分类指导和全程助长,引导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升,在全省形成大中小微企业梯次成长、融通发展的局面。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对各市州新进规模以上企业(包括“小进规”、“复进规”和“新投产达标”企业,统称“新进规”企业)建立目标责任。从今年起,全省每年以新进1000家规上企业为目标,年初给市州下达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目标任务,每季度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年终进行考核通报,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7万家以上,发展质量位居全国前列。(省经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建立新进规企业培育库。以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为培育对象,按照年度目标任务数1.5倍的基数,由各地筛选确定新进规重点培育企业,建立新进规企业培育库。实施“一企一策”帮扶措施,及时跟踪掌握培育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情况,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实现存量企业进规升级和新建项目投产达效。(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对新进规企业的融资支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改进内部业绩考核、评价和激励体系。继续加强对小微企业实施“两增两控”的目标考核。引导“百万千亿金惠工程”优先对接新进规企业融资需求,对新进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新进规企业或培育库内企业,经企业申请,符合续贷条件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实现新旧贷款无缝衔接。支持新进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开展融资;支持有条件的新进规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培育库内和新进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库内企业且当年能进规的担保费全额纳入担保公司业务补偿资金的支持范围。用好长江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支持新进规企业发展。(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切实减轻新进规企业负担。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进规及培育库内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将货运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一半征收。新进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改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对企业进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严禁大中型企业拖欠小微企业货款,对因此造成培育库内和新进规企业不能及时发放职工工资和各项福利、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甚至企业停产的,将该大中型企业纳入信用体系“黑名单”。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和要素资源,加大对培育库内和新进规企业的支持力度,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成长发展中的困难,确保企业的政策获得感不断提升。每年组织开展企业负担第三方评估,将更多新进规企业列入调查评估对象。(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五、加强对新进规企业的用地支持。对新进规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地要优先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对新进规企业租用标准工业厂房的,各地要优先予以安排并对租金给予一定优惠;对新进规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手续。(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六、强化对新进规企业的公共服务。完善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主体的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公共服务平台覆盖面。加强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运用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将入库企业和进规3年内的企业作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服务对象,在投融资、管理咨询、企业培训、财税管理、企业上云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建立健全投诉服务机制,加快推动解决中小企业合理合法诉求。(省经信厅、省工商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对新进规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除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确需重复检查的事项外,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乱收费、吃拿卡要以及随意摊派、故意刁难、漠视企业利益等行为;应急、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和执行政策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一关了之”、“一律不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强化对进退规企业的统计监测和分类指导。各市州县要加强对进规和退规企业的统计监测分析,建立由经信部门牵头,统计、商务、发改、税务等部门组成的会商机制,在招商项目落地、项目审批、“小进规”审核上简化手续、加快推进。密切关注运营异常、尤其是停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对濒临退规和已经退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既要遵循市场规律,让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劣质企业有序快退,又要加强跟踪调度和帮扶服务,对“帮一把”就能正常经营的部分优质企业,加大精准帮扶力度,力争少停少退、退后再进,确保全省规上工业企业数量平稳增长。(省经信厅、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强化对规上企业培育工作的考核奖励。每年对市(州)、县(市、区)新增规上企业数及新增就业、新增产值、新增税收等实施绩效考核,作为县域经济考核和分配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奖补转移支付系数靠前的市(州)、县(市、区)。鼓励市(州)、县(市、区)出台对新进规企业的奖补政策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对支持全省小微企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定期予以通报,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省经信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充分发挥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新进规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将新进规工作纳入省政府督办事项,定期对新进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推进不力、成效较差的市(州)进行通报批评并提请省领导予以约谈。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将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各级各部门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省经信厅、省政府政务督查室,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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